医保卡新规定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3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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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依法经营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规定从 9月1日起,对于医保IC卡代刷其他非定点机构商品、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给予严查和处罚。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禁止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销售非医药商品和医保卡大额消费实名制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药和医保卡代刷其他非定点机构商品及套取现金。医保IC卡每次或每日累计支付超过500元时,需出示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及代刷卡人《居民身份证》,并进行实名登记。凡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药和医保IC卡代刷其他非定点机构商品及套取现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停网6个月,进行整顿,并扣除当月10%的全部考核款,年底视考核情况根据“两定机构”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规定酌情扣除年底考核款,情节严重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停网两次者取消定点资格,并规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机构。对医保IC卡每次或每日累计支付超过500元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停网两周的处罚,对因盗用他人医保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视情节程度扣除当月10%考核款和年底考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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