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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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8项:

一、知情权

劳动者对于劳动安全知情权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重要前提,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有权了解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保证劳动者知情权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标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

接受教育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劳动者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的这部分权利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来实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广大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五、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这项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指挥生产活动,对于管理人员强迫命令职工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对于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有权予以拒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紧急撤离权

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对劳动者的紧急撤离权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在有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了危险征兆,但事故并未发生。为了防止“万一”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这项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使用紧急撤离权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批评、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获得赔偿权

劳动者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可依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在某些情况下,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还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延伸阅读:

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职工安全生产须知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

1.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章守纪,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级、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3.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气割和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戴围巾和赤脚、赤膊、敞衣进入作业场所,女工必须将长发压入工作帽内。

2.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裙子、短裤、无袖背心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3.在从事旋转机床操作和操作规程禁止戴手套的其他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4.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电工、配电工、天车工、电焊工等接触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绝缘鞋,并佩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正确操作各种设备及器具

1.操作各种设备,必须熟悉该设备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设备运转时,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接触危险部位。

3.不准站在砂轮旋转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严禁使用砂轮的侧面磨削工件。

4.使用起重设备时,要认真检查吊具是否完好,同起重机司机、挂钩工协调配合。吊运物体时,严禁任何人在吊运物体下通过和停留。

5.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防护罩必须齐全有效,不准任意拆卸或改为它用。

6.暂停工作、离开设备或中途停电时,应关闭设备电源,将设备的各种操作手柄退回零位。

7.严禁非司机开动各种机动车辆,不准混运包括气瓶在内的各种压力容器。

8.学徒工在学徒期间不准单独操作设备,操作时师傅必须在现场指导。学徒期满,必须经单位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9.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配备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