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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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

2011?02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朱丽静

◆经济与法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其法律规制

朱丽静

民间借贷在补充正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它的负面作用也不少。民间借贷的

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对它的规制只是一味的堵是不可取的,应当“以疏为主”,部分承认其合法性,从而将其纳入正规的监管体制。关键词

民间借贷

合法化

金融体制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1-01

农村范围内流动,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其三,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规范当前的金融秩序,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且能打击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洗钱

。本文即是从广义上来使用民间借贷,泛指一切游离

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借贷和融资行为。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功不可没。据调查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农户通过非正规途径融资的规模也非常之大

等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金融犯罪。将大量的民间游资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其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是适应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发展,适应我国农村路径依赖的选择。相较于繁琐手续的银行贷款,简灵活的民间借贷更受到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青睐。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它更能适应我国农村的圈层结构下农民的友情借贷倾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必然性(一)民间借贷存在之原因

从宏观制度来说,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源于我国二元金融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非国有经济在一开始就未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面临歧视的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无法筹集资金,只能转而进行民间借贷,于是有组织有机构的定型化的民间借贷随之产生。

从微观内容来说,民间借贷的存在也是由于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具有多方面融资需求。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设立了严格的风险监测体系和繁琐的借贷程序,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筹集款项难如登天。相对于银行的高门槛而言,程序简单、操作简易的民间借贷更能解决民间融资的需求。

(二)民间借贷合法化之必然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间借贷的存在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和个人、企业或者政府为满足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策略选择的结果。只要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民间借贷便如影随形。

其一,民间借贷合法化可以解决在目前的“金融抑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上文已经提到,我国的金融体系在设计之初就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的需求,很少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政策和模式。民间借贷由于其内生性的特点,掌握了企业大量的“软信息”,加之经营方式灵活,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其二,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要件之一。由于制度安排,农村金融供需失衡,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能够有效遏制“虹吸”效应,使农村多余资金在

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北京:华龄出版社.

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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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丽静,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20.5一、民间借贷及其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而定义的,一般是指排

除在正式金融机构之外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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