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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探析

时间:2021-10-01 15:15:0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探析

  〔摘 要〕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与德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前准备程序的主导者不同;收集证据的手段与范围不同;审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同。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应借鉴两种模式的优势,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发现程序;审前会议;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阶段。近几十年来,尽管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改革审前准备程序,使民事诉讼活动由偏重开庭审理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是各国共同的发展趋势,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就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美国审前准备程序与德国审前准备程序加以研究,期待能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有所裨益。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两种模式审前准备程序就是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为了使案件尽快达到适合审理的程度而对案件的内容,即主张与证据关系进行准备的程序。从西方各国立法规定上看,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任务大致是相同的,即确定争点,交换证据,以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加快庭审进程,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但各国做法并不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审前准备程序有两种,即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

  (一)美国模式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中,陪审团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为适应陪审团制度的需要,美国法采取“集中审理”原则,将有关诉讼问题于开庭审理时一次性得到解决,这样审前准备程序就变得尤其重要,审前准备程序中取得的成果可以直接决定开庭审理的成败。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三个内容。

  1.诉答程序

  诉答程序是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它的作用在于告知对方起诉和答辩的事实。《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诉状,法院书记官签署意见,制作传唤状。起诉状与传唤状由原告送达被告,被告于20天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记载被告对原告各种请求的自认或否认内容。除非被告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或驳回诉状等申请,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义务。

  2.发现程序

  发现程序是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出示或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和信息的一项程序制度。发现程序作为当事人之间相互收集证据的专门的诉讼阶段,是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最先规定的,它是美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发现”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发现”的手段有五种:(1)笔录证言,即在法庭审理前,一方律师可以在律师处所直接向证人询问,对方律师可以参加,法院书记官则以公证人的身份参加;(2)书面质询,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质询书,对方当事人必须答复所质问的内容,否则,提出质问方有权申请法庭命令对方给予答复;(3)要求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书或物证;(4)要求自认,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某一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作出自认;(5)要求检查身体或精神状态,此种方法仅限于人身伤害赔偿且须经法院许可。

  发现程序的作用在于它不仅使各方当事人得以了解对他们有利而在另一方当事人手中的全部事实,而且使他们了解有利于对手的那些事实,有可能促成审前和解,同时也便于双方当事人作好诉讼防御准备,从而杜绝“诉讼突袭”,使双方当事人从敌对的诉讼斗争变成公平的论战,实现实体正义。在美国,发现程序已成为大多数诉讼的焦点,重大案件尤其如此。

  3.审前会议

  审前会议是在法庭审理之前,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参加的为顺利进行庭审而进行的整理争点和证据的会议。美国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模式的特征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发现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及他们的律师之间进行,法官原则上并不介入,即使召开审前会议,法官的权力也极为有限。但70年代以来,随着复杂案件的增加,发现程序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加监控的发现程序使诉讼拖延,诉讼费用提高。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法院对发现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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