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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多媒体示证在法庭上的运用

时间:2021-10-01 14:42:3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多媒体示证在法庭上的运用

  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公诉效果和出庭效率,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经过周密的准备,我院近期提起公诉的“李权非法经营案”中利用现有设备完成多媒体示证工作。帮助案件承办人制作多媒体示证225页,扫描书证等481页,并与案件承办人一起在出庭前熟练操作电脑,当庭示证中,使法庭审理生动、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与社会效果。下面就多媒体示证工作谈几点想法,抛砖引玉。

  举证和质证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并强化了公诉人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为了巩固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成果,增强示证的全面、形象、生动的效果,提高法官对公诉方证据的采信度,我院配置并尝试用多媒体系统进行示证。

  一、多媒体示证的组成和使用

  多媒体示证工作由二部分组成,即制作工作和现场示证工作。出庭前,公诉人确定示证思路,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将物证照片、书证、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通过扫描仪、数码相机及视频采集等设备输入电脑数据库储存,并且根据庭审需要进行有目的的编辑。现场示证配备的是便携式电脑、投影大屏幕和投影机。在法庭上根据示证的节奏逐一在大屏幕上出示事先储存、编辑的证据;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类型——视听资料,则可以由播放设备接驳投影机直接播映(也可以事先编辑后由计算机示证),这样,七种形式的证据都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的切换展示在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的眼前。POWERPOINT软件还提供了批注等功能,如画直线、斜线、文字说明、色块、方框、箭头、着重标记以及对证据局部放大、缩小、旋转等。示证时既可以按生成示证文档时的顺序进行出示,也可以随时通过证据清单改变示证顺序或有选择地进行出示,适应庭审的变化。

  二、多媒体示证的作用

  1、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审查。法庭示证的关键点在于把各种类型的证据通过投影机投影到大屏幕上,变原来的公诉人读证据为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看证据,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特别是程序合法性。对于每一份在众目睽睽下示证的证据,公诉人在审查时将更加严格,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笔录上是否有被告人签名或捺印;证人笔录是否经本人核对;鉴定是否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甚至笔录字迹是否清晰都会在公诉人的考虑之列。我们知道,有时候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如虽然二人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但笔录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或是在一些非关键的地方(如错别字)的改动无被告人捺印,这些情况原来公诉人在法庭上读证据,光凭听是不易发觉的,但使用多媒体示证听看结合,就会成为显而易见的瑕疵。因此,刑事案件法庭示证系统的投入使用会使公诉人自觉加强对案件证据及证明力的审查,也将推动侦查机关证据意识的深化。

  2、法庭多媒体示证的使用,可以防止被告人的翻供;对于被告已经翻供的,可以更有力的揭露事实真相,支持起诉书的指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都有畏罪、害怕受刑罚处罚的心理和侥幸心理,希望通过不实的供述逃避审判。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已经翻供,而有的被告人在庭审时会突然改变原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如果制止被告人翻供则可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多媒体示证利用大屏幕展示真实、详尽的证据,把被告人以前的签字、捺印的笔录让大家包括其本人一览无余,对其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使被告人感到铁证如山,抑制其侥幸心理,彻底熄灭其企图翻供的苗头。对于已经翻供,推脱罪责,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则可以利用多媒体具有的方便灵活、随时调取的特点,在质证过程中,将反驳的证据及时展示,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3、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公诉人对有些长篇的证据,可以通篇出示、重点宣读。有的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较长,而公诉人能够为我所用证实犯罪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对于此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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