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时间:2021-10-01 14:04:5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当前,知识产权法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人们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法的误解:将保护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诠释为保护“知识”的权利。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其中,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文章强调,违反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张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对价与衡平、实现多赢的至善目标是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应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对价与衡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 对价 衡平 多赢机制 正当理由

    在现代国家,财产秩序的建立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符合财产权构建的理念并维持财产法规则系统的逻辑一致性。满足正当性条件的财产法才会被人们认可,否则就不会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方面,它的特殊性给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带来困难:财产法发展史上从不曾出现保护对象没有确定的边界、全赖定义进行指称的“财产”;另一方面,当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的时候,也使得重新审视和反思它的立法原则成为必须。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频繁发生的盗版现象,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本文试图重新演绎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的诠释,并将这一问题放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中讨论,以寻求支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根基和法律框架。

    一、知识产权法是人类知识活动规律在法律上的再现

    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俗语,因此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仅仅源自学理上对“知识”的诠释。然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中“知识” 的传统诠释是片面的,其主要表现是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关于“知识活动”①的权利,诠释为关于“知识”的权利。将知识活动“过程的”权利诠释成“结果的”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已经公开的个人知识成果的高度保护,而忽视知识活动的本质要求。

    人类知识活动的本质是什么②简略地说,知识活动演绎的是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的关系。个人的知识活动就是知识活动的主体追求智慧、获得知识、通过信息进行传输的过程。它也是知识活动主体对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相互关系的揭示。从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的关系中,应该能够描述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本质和结构。知识活动的主体是有生命和心灵、追求意义和价值的个人。知识活动的客体是知识活动主体追逐的智慧。知识活动的本质是表达智慧。同时,个体知识活动是在信息传输水平上进行的。个人表达智慧获得的只能是包含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本体论上的智慧是人类永恒追逐的目标,个人只能获得有限的智慧信息。个人通过表达行为,借助特定的表达符号形成具有外部特征的“知识形态”,借助信息进行复制和传输。个人知识活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就是各种“知识形态”,其本质是“智慧信息”。它反映了智慧、知识、信息之间表达被表达、认识被认识、传播被传播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参与个人知识活动过程中的表达、复制、传播、使用的整个过程,并提供产权保护。作品、技能、智能、技术、经验、配方、参数等,都是各种知识形态,其本质内容则包含各种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

    此外,个人智慧表达和控制的特定性,是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构建的前提。人类共同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