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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

时间:2021-10-01 13:18:3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

  最近,一个数字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媒体称,中国男女比例出现严重失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而且这一现象从明年开始将逐渐显现出来。

  与此相对应的数字是,在7月15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大大偏离了103-107的正常范围,形势不容乐观。性别比例严重背离正常范围,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我们国家应加大对非别鉴别胎儿性别的处罚力度,力争扭转这种不利趋势。

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建议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2004年,随着国家领导人的关注,新闻媒体持续报道,民众对于该问题认识逐渐深入,意识到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措施,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方面也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与其他手段形成一个控制系统,共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作出贡献。

  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障能力脆弱,部分群众想生男孩、多生孩子的愿望比较强烈。但怀孕后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技术支持鉴别胎儿性别,只是简单的怀孕,生小孩,如果是女性,继续生,一直生到男孩为止。广为流传的超生游击队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对于这一部分人群,控制手段不同于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在积极宣传的同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积极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单纯的法律控制手段效果不太明显。

  在严格的医疗准入制度之下,目前对于婴儿出生性别比影响最大的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即首先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出胎儿性别,如果是女性,堕胎,反复直至是男性为止;如果是男性,则小心保护直至安全生育,从而最终导致出生的婴儿比例失调。基于这种认识,国家相继立法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

  我国法律对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主要规定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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