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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时间:2021-10-01 16:59:4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在讨论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避免59岁现象等问题时,人们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是否拿到相应的报酬已不仅仅是一点得失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经营者年薪制;在关于建立年薪制讨论中则主张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权”,认为这是一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试行。而源于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本身并没有约束经营者的制度设计。为此试行中进行了改良,提出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既要结合部分企业和地区的一些作法,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试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指导方针。(注:参见《对经营者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载《人民日报》1999年8月9日第9版。)以武汉、 北京等地为典型的股票期权试点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试点为例,经营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现金,买进本公司的实股,然后可得到实股1至4倍的期股,经营者在3 年内再以既定价格分期缴纳股款,将期股逐步购买变成实股。不过经营者在缴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部股款缴足后,期股的所有权才属于经营者。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该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所以北京实施股份期权试点的方式又被概括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 年内将期股认购成实股,待任期结束2年后就可以变现。 (注:参见《期股激励经营者股东化》,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1月11日第2版。 )企业实行期权要经受三步考验。第一步即要求必须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期权试点。第二步是要使企业实现连年的高比例净资产收益,这样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实股的收益才能抵补每年应交的股款。否则经营者每年须再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投入企业,才能得到他应得的股权。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严格审计。(注:参见《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企业的北京双桥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士鑫谈了对期权的看法。他说如果出资10万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权是出资的3 倍即价值30万元,这就意味着他在任期三年中,企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25%以上,实股和期股收益达到10万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钱, 期股即可变现,能拥有价值40万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要想保住应得股权,他每年必须再掏出大量现金投入企业,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无归。用李经理自己的话说,经营者所面临的压力是所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注:《期权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载《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从以上试点经验不难看出,股票期权原来是作为充实年薪制内容、提高经营者报酬的一项制度被引进的。但由于想使其成为具有奖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机制,在试点中几经改造,就变成了经营者对企业效益的担保机制,使人感到其约束机能要大于激励机能。面对这样一种股票期权制度,恐怕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权原本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为什么能在国外被广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选择权”或“股份期权”,在我国又常称其为“期股股权”。简单说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可用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综观各国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以购买股份的财源为标准,大致可将股票期权分为以下三类:1.公司从市场购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给予经营者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购买该股票的权利,经营者行使权利后再以市价出售这些股票,以赚取权利取得价(买入价)与权利行使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利益。2.公司给予经营者新股认购权,经营者可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公司购买新股,然后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3.公司仅以金钱方式向经营者支付权利赋予时的股价(权利取得价)与一定期间经过后的股份(权利行使价)之间的差价,而不向经营者移转股份。在这一定期间内仅股份利益属于经营者,即经营者有对股份的利益请求权,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注:参见日本《商事法务》第1470号,1997年10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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