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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论文

时间:2021-10-01 16:10:0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论文

上海市集体和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起步于1992年。迄今为止,绝大部分企业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或扭亏为盈或稳定盈利。以市经委率先试点企业为例,数年来先后改制的30家,仅3家企业出现亏损(占10%),相对于未改制小企业,亏损面显然要小得多。实践证明: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市场生存能力。无疑比本改制的同类型企业更强。然而,历史遗留问题的拖累,现今外部环境的不利,以及股份合作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等,又都明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拟着重围绕股份合作制的内在局限性所引发的难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和放宽政策的建议。

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论文

(一) 当前,改制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突出表现在:

1.股权分散决策难。《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即90%以上的职工应持股。几乎所有职工都是股东,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表现为好走两种极端:或者“人人是股东,人人不负责”;或者“人人是股东,人人要作主”。前者导致“搭便车”现象;后者造成意见分歧莫衷一是,特别是遇到重大事宜决策,往往一议再议议而不决。

2.平均持股激励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入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时规定中又指出最低入股额不得少于企业人均工资总额。这样,其实际涵义变成,厂长经理最高人股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中最低入股者的10倍,大致只是职工平均水平的三、四倍左右,持股差距较小。持股平均化不但容易演变为新的大锅饭,降低决策效率,而且由于付出与收获不匹配,显然会减弱激励经营者的强度。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经营者都主张经营者群体应特大股。当然,经营者欲持大股,不只是为经济收入,还为更高效率达成企业发展目标。

3.股权流通受限制。《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股权转让比例、数额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即在股权流动中和流动后,仍须坚持:持股职工在90%以上;最高限额于10倍内;企业外个人和法人持股分别不得超过10%和39%。可见,股权流动的空间其实非常狭小。迄今为止,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安排过股权内部流动。至于股权外部流动,更是罕见。众所周知,资本不能流动势必降低运作效率。

4.资本扩张空间小。鉴于股份合作制劳资结合的本质内函,不允许外来资本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49%,因此随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资扩股追加投资时,往往只能在本企业职工股东中筹集,而短时间内很难积累起大量资金,企业即使遇到有利的发展机会,也无力抓住。

5.一人一票效率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该条规定还具体划分了两者适用范围,企业日常运作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如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审批董事会、监事会等等。一股一票仅在极少数的三个场合起作用;增减注册资本、股本转让等;企业分立、收购、合并、终止、清算。破产等;选举更换监事。在此情况下,经营者欲有所作为却难免受制于众人之手。一位经理试图推行岗位末位淘汰制,许多手偏偏不举。为一人一票所困扰的经营者比比皆是。

6.人员流动阻力大。股份合作制最核心的特点在于,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普遍认为自己出资入了股就等于买了铁饭碗。尤其是,尽管改制时也讲过今后职工身份会变化,但实际上劳动人事关系并没有“拗断”过,劳动合同承续下来了,所以职工权难流动。企业经营者眼看人浮于事,但真要下手又觉棘手。用人机制不活,是市场经济之大忌,也是经营者最头痛不已的事。当然,人员流动不只流出,还需要流入,不过眼下经营者更苦于“流不出”。

7.治理结构未理顺。目前突出问题有两个:其一,监督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办法》要求企业治理结构比照《公司法》执行,而实际上,企业考虑到自身规模小人才少,普遍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厂长(或经理),决策经营层基本上由改制前的党政领导班子组成。相比之下,监事会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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