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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

时间:2021-10-01 11:38:54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

  法律制度在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确立行动规则、实行社会控制、建构社会秩序(注:参见帕森斯《法律与社会控制》,载W.Evan(编)《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0年版;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法制化反映的是现代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扩大的一种社会变迁现象。对于那些极力主张推进法制化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制化代表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统一的法制是实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的最优选择。

  本文将不讨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不是解决乡村社会的纠纷、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好方法,而将通过对经验调查资料的分析,揭示乡村社会的主体——农民——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

论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

    一、问题与假设

  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诸如“送法下乡”或“司法下乡”的独特现象。强世功和赵晓力曾以陕北一个法院“依法收贷”的案例为例(注:本案例讲述的是一个法院向农民收回贷款的故事。一位农民没有按时向信用社还贷,信用社提请法院帮助,法院协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警察以及村干部到这位农民家中,把不还贷款的利害关系澄清了一遍,后来农民很快还了贷款。),来说明“送法下乡”这一基层司法实践的特征。他们试图通过这一案例,来解释国家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司法制度在基层农村的运作规律以及乡村社会法制化过程的特征。强世功把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权力结构与基层司法的特殊实践联系起来;而赵晓力则侧重于从事件中的关系特征和当事人的行动策略的角度来解释“送法下乡”的原因(注:参见强世功《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和法律面目》,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苏力对“送法下乡”的解释是:“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确实,如果把“送法下乡”本身就看作是法制化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现象无疑也就是国家力量向下渗透的方式之一。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摆脱多数西方学者看待中国问题的老框框,即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分析框架。这种分析框架的明显局限就是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立起来,而不是把他们看作是互动的、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

  从动态系统分析的角度看,乡村社会的法制化可能并不是一种强大的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结构的“格式化”,而是不同力量之间的不断互动和不断选择的过程。

  法制系统是指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它法律机构和一系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法制系统的功能实现或功能发挥,需要有社会成员的支持,也就是说,法制系统功能发挥的程度虽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较为重要的是取决于人们的支持程度。目前,已有一系列的研究从“支持”的角度来分析法制系统的运行及功能发挥。如Rogers和Lewis从政治支持角度对服从和遵从法律态度的分析(注:H.Rogers,E.Lewis,"Political  Support  and  Compliance  Attitude",in  American  Politics  

Quarterly<1974>2:61-77.);Walker运用经验材料分析了公众对警察和法庭的支持程度(注:D.Walker,"Contact  and  Support: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the  Police  and  Court",in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1972>51:43-78.);Sarat从知识、态度和行为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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