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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时间:2021-10-01 11:33:08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风波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无庸讳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郑百文为典型。郑百文曾经有一位叫陆家豪的典型“花瓶”董事,他一不懂财经常识,二不知道独立董事的职权利,三也从未履行过独立董事的义务,却天真地以为独立董事是一项荣誉性职务,在遭到中国证监会罚款后还很认真地打起官司来了。而经过重组后的郑百文,又在独立董事上重做文章,不仅超标准的把独立董事人数增加到4名,还给独立董事开出年收入至少十几万元的高价码,除了行使职权实报实销之外,每人每月6000元基本津贴.4000元风险津贴,会议津贴每次3000-10000元。最惊人之处,则是破天荒的为独立董事和董事、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过失行为购买责任保险,一旦决策失误,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石激起千层浪,独立董事能挽狂澜于既倒吗? 有的国有企业上市后每况愈下,并非国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无能,也非减员增效之类能解决问题,更非产权界定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在于公有产权的安排形式很难具有足够的竞争效率。目前我国公有产权的安排,使得败者破产出局法则发生扭曲,政府出于强烈的父爱情节,会想方设法继续给败者注入资源,结果企业间的竞争和适者生存法则变成败者为起死回生而追加赌注的一搏。因此,幻想不触动产权而进行改革,并在此前提下试图形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无异于缘木求鱼。

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内部扮演怎样的角色

  中国沪深股市独立董事制度素有“两只猫抓一只老鼠”的起源悖论。就历史沿革来说,1988年,H股率先按香港联交所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7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要求H股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此后,A股、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郑百文就是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外,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另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只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同时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另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董事通常按其职能分工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名称和设置不同,但均有实质性的制衡力量来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业绩,决定他们的报酬,审核公司的财务。我国在企业制度改革初期引进的是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外设立监事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实践,逐渐暴露出监事会远未能起到监督职能。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监事会与董事会对等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多监事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也往往是公司基层部门的管理人员,即他们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一种从属关系。因为都涉及到自身利益,而且本身不具备基本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形同虚设,使我国股份公司从本质上沦为无监督制衡力量的单层委员会制。目前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实则反映出上市公司希望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有真正行使监督的职能机构。既然监事会这只“猫”不管用,那么就另设独立董事制度这另一只。“猫”,以图发挥独立监督功能。由这两只“猫”一同来抓控制公司的内部人这只“鼠”,是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独创。

  然而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合格的独立董事微乎其微,目前我国虽然涌现了“名流董事”热潮,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至今尚未面世。独立董事在英美等国非常受推崇,1999年美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财富500强企业中,董事会平均人数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占9人,内部董事仅占2人。在标准普尔指数中的1165家企业中,11674名董事里有62.2%是独立董事。目前在欧美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每年仍以1%的速度递增。在西方,关于独立董事角色的定位有三种观点:(1)监督角色:独立董事通常有资格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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