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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说明
1<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编制过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十五"计划的总体部署,总局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就着手组织了环保"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在总局党组和"十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过各司(办)多次讨论修改,至2001年初,基本完成了环保"十五"计划(初稿)编制工作.2001年上半年,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总局又对<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初稿进行了修改,并重点编制了项目规划.2001年7月初,将环保"十五"计划分送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作了部分修改.2001年11月,报送国务院审批,并就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重点项目、投资和政策等一些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2001年12月26日,朱锫基总理主持总理办公会,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并以国函[2001]169号文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对"十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落实环保"十五"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2001年12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四部委(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四部委(局)将<计划>的联合印发,有利于环保"十五"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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