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5 17:35:02 好文 我要投稿

废弃物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废弃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废弃物管理制度

废弃物管理制度1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2

  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还能维护实验室、校园环境,使我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学校。为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二、教师的职责

  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医务室等场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五、过期药剂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学校行政事务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六、专人负责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七、回收装置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八、校内监管

  1、学校行政事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2、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学校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部门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九、违反本规定应负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废弃物管理制度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废弃物管理制度4

  1、工程概况

  亿泰环保砖厂废弃物是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和砖厂人员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废浆清理外运、固态废弃物清理外运、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合格产品的清理外运、砖厂生产车间以外的环境卫生和砖厂卫生间的清理打扫。

  2、废弃物分类

  按照固体废物对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按技术处置能力及其经济性,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废弃物。

  2.1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

  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辩识的具有一定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学反应性,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弃物。如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旧电池、废电脑零件、含铅废物、石棉废物、废有机溶剂、废电镀溶液,电镀槽淤渣、表面处理酸碱渣、废油品(含油抹布、手套)、办公耗材(硒鼓、扭扣电池、墨盒、灯管、涂改液等)等,此类废弃物需要有相应资格和专业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和处理。

  2.2一般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是指在施工、办公过程、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态的、半固态(泥状)及不属于危险废弃物的生活、办公及施工垃圾。

  2.3可回收废弃物

  可回收废弃物:指可回收利用的纸张、外包装、建筑边角材料等;

  2.4不可回收废弃物

  不可回收废弃物:指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需要处置)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分类回收,集中存放,统一处置”的原则进行。

  3.1清理、堆放和外运

  (1)清理:生产设备的废浆清理频率无特殊情况为每月一清,特殊情况下无条件执行砖厂管理人员下达的清理指令;生产垃圾和卫生间清理为每日一清。

  (2)堆放:收集的固体废弃物应存放至项目部指定的存放区域/地点,生活垃圾由个人收集并存放至指定的区域/地点,不得随意乱丢乱扔或任意倾倒垃圾和随便存放垃圾。

  (3)外运:收集到指定区域的废弃物原则上是每一季度一外运,特殊情况听从砖厂管理人员指令执行。

  3.2运输

  (1)按照耒阳市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对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审核其是否持有环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车型规定和密闭要求。

  (4)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车容车貌良好,驾驶人员自觉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做到车辆不超载;装运渣土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容不整洁、车厢不密闭不出工地。

  3.3处置

  (1)配置专人负责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固体废弃物实施不同的处置方式。

  (2)可重复利用的固体废弃物由项目部及时安排利用。只要不影响产品质量,施工人员应尽量节约使用,回收利用。

  (3)可再生类固体废弃物应由项目部安排转卖至有经营资质的废旧物品回收单位。

  (4)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定期委托具有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5)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由垃圾处理人员分类打包装袋,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处置点进行处理。应签订合同,保留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发票、资质、营业执照等)。

  (6)当本公司利用建设单位的原有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渠道处置生活垃圾时,应具备建设单位和本公司的文件记录证明生活垃圾的处置合规性。

  3.4清理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1)清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的成年男性。

  (2)清理过程中着装必须符合《电力安全规定》。

  (3)清理前必须确定所需清理生产设备停电,必须先填写停电联系单,得到停电联系单回复后确认该设备已停电才能进行清理。

  (4)清理完需要得到砖厂管理人员的验收合格后确认。

  4、监督检查和跟踪

  (1)每周应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项目部对工地的安全、文明和环境工作巡查和定期检查时,都应将废弃物的处置工作作为检查的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检查记录中。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单,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废弃物管理制度5

  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幼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新城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专人回收。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废弃物管理制度6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管理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废弃物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8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二、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七、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及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及存放,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以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包括实验室、机加工和设备部综合段。

  2、本规定的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钢、铁屑、废纸皮、废木头、割渣、焊渣、废铁泥、废防腐胶皮、废环氧粉末、日常办公及食堂后勤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三、固体废弃物分类

  1、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干电池、油漆桶、油桶等。

  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物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等。

  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铁、废木头、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四、固废分类池具体放置区域划分(见右图)及存放要求

  1、废钢区:放置废型钢材、无缝管管头、花纹板、镀锌板、网格板、钢板、钢边角料等钢质废弃物。(复合管废铁不存放于此)

  2、废铁屑区:放置刨边铁屑、车削铁屑等。

  3、废纸区:放置废纸皮、废纸箱等纸质废弃物。

  4、废木料区:放置废包装木箱、木卡板、电缆线木盘、枕木、木方等废木料。

  5、废油桶区:放置齿轮油空桶、液压油空桶等。(废油收集好后转南区废油区存放)

  6、废焊渣区:放置废焊渣。

  7、废焊材区:放置废焊条头、废碳棒头、废打磨片等。

  8、废油漆桶区:放置废涂料桶、油漆桶、天那水桶、洗标水桶、慢干水桶等。(放置时桶内不得有残留液体)

  9、复合管废铁区:只放置复合管车间的废不锈钢铁屑、不锈钢管头等。

  10、废稻草区:放置打包废稻草等。

  11、废料袋区:放置废焊剂袋、复合管包钢管打包袋、聚乙/丙烯袋、废环氧粉末胶袋等。

  12、废塑料区:放置废胶皮、废胶桶等。

  13、废环氧粉末区:放置废环氧粉末。

  14、生活垃圾区:放置非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垃圾袋打包)

  五、管理办法

  1、公司指定的固体废弃物存放区仅限固废分类池及仓库指定区域,严禁在其他地方倾倒垃圾;各分类池入口严禁倾倒废弃物,应遵循由里到外的倾倒原则。

  2、各生产单位应做好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只允许焊渣、引熄弧板、钢材类废弃物使用铁斗装运,并应分斗存放,禁止其他废弃物使用铁斗。

  3、所有收集分类的固体废弃物需要清理、转移时,需通知生产部用叉车等运输工具运送到固体废弃物分类池按位放置,同时由仓管员以及HSE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监督,如未按要求分类,一律不得转运,待重新分类后方可转移,不允许生产单位私自运送至固废分类池。

  4、生活垃圾油清洁工打包处理后运送至生活垃圾池直接放置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每班清理,严禁将大量生活垃圾堆积放入铁斗后倾倒或直接将铁斗放入生活垃圾区。

  5、总经办总务部需每天安排外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区垃圾。

  6、废吊带、焊丝盘、废电机、废电缆及其他电器元件等放置到仓库指定区域,在清理以上废弃物时需提前与仓库相关人员联系沟通,按仓库要求放置。

  7、对于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由HSE部联合生产部、仓储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确认,将对确认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六、出售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出售处理管理规定》PCKJ-CG-001(Rev.02)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10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收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需提供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

  三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废弃物管理制度11

  1目的

  保证实验室环境的整洁,防止污染。对实验室进行消毒和合理有效的处理实验室废弃物,避免环境污染及废弃物对人体的伤害,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于实验室工作环境、实验台面、工作服、移液器等的清洁消毒工作,实验室所有废弃标本、使用过的耗材等。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知并遵守本程序。

  3职责

  3.1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消毒及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废液的收集和处理。

  3.2生物安全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消毒工作、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4具体要求

  4.1实验室清洁消毒

  4.1.1消毒液配制

  4.1.1.1配制2g/l有效氯消毒液:参照消毒剂说明书配制终浓度为2g/l有效氯消毒液。

  4.1.1.2各实验区的清洁消毒工具均专用,不可混用。所配制的消毒液只限在当天内使用,隔夜如使用时应根据本sop重新配制。

  4.1.2紫外消毒

  4.1.2.1紫外消毒须根据需要设定时间,通常为30分钟,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时间。

  4.1.2.2消毒结束后,关闭电源开关。

  4.1.3实验室消毒清洁程序

  4.1.3.1每次实验前一天和实验结束后对各区进行全面消毒。包括实验台面、地板。

  4.1.3.2实验过程中如发生标本或试剂外溅,应立即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湿布覆盖污染处30分钟,再进行擦拭,随后用清水擦洗,并作记录。

  4.1.3.3实验结束后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对台面进行清洁,紫外灯照射30分钟。

  4.1.3.4实验结束后,开启室内紫外灯对实验室进行紫外照射消毒至少30分钟。

  4.1.3.5实验结束后,用含2g/l有效氯消毒液对各区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擦拭清洁。

  4.1.3.6每次对使用过的移液器、镊子用75%酒精棉球进行擦拭。

  4.1.3.7每周将待清洁工作服高压灭菌后洗涤消毒,不同实验区的工作服隔天洗涤

  4.1.4生物安全柜消毒消毒、清洁方法

  a、一项工作完成后,所有的容器和设备应用75%乙醇进行表面消毒后取出。

  b、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75%乙醇对生物安全柜内的`工作台、两侧、后壁、观察窗玻璃内侧壁进行擦试。

  c、开启生物安全柜紫外灯30-60分钟,用于工作台面和内部环境的消毒。

  d、开启紫外灯时请勿在柜内操作。

  e、生物安全柜内发生少量喷溅时的消毒措施:应立即用吸水纸巾清除,放入生物危害灭菌袋,应尽快对喷溅物沾染到的物品和生物安全柜内表面用浸透消毒液的毛巾浸湿,消毒工作面后,更换手套,再将清洁的吸湿巾放入柜内,无论脱手套还是换手套都要洗手。

  f、生物安全柜内发生大量的溢出时消毒措施:需要更广泛的消毒,柜中所有的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消毒后移除柜外,要向工作台面上倾倒消毒液使其流入格栅到达排水托盘,然后再用清水擦试。

  4.2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方法和步骤:

  4.2.1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等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后的废物品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2.2使用过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如试管、吸头、离心管等),放入2g/l有效氯消毒液中浸泡2小时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处理。

  4.2.3对可再次使用的玻璃制品,加入2g/l有效氯的消毒剂浸泡2~6小时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后高压蒸汽灭菌。

  4.2.4污染的标本容器等投入盛有2g/l有效氯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一昼夜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处理。

  4.2.5采集检验标本或接触装有检验标本的容器,特别是传染性检验标本(如肝炎或结核等)时,应戴一次性手套;可反复使用的容器用后集中消毒。

  4.2.6废弃标本如血、痰,用10g/l有效氯消毒液消毒,搅匀后作用2~4小时后,集中处理并记录。

  4.2.7实验室所有垃圾,包括用过的一次性手套置于专门污染袋内,集中处理并在废弃物处理记录表上记录。

废弃物管理制度12

  固废分类、收集、处理及日常管理制度

  1 目的

  通过制定本制度规范公司固体废弃物安全、环保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

  环保、安全、无害化处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生产车间和相关职能部门。

  3 职责与分工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管理;确定各车间、部门固体废弃物存放地点、分类种类,并对其进行标识和日常分类、存放设施维护、员工培训、记录填写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最终处理。

  3.2各车间、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定点存放。

  4 内容与要求

  4.1固体废弃物的来源

  4.1.1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包装物、含危废的废包装物、废棉纱、废手套、过期的废化学品、水处理污泥、天然纤维制品、木制品、设备检修时的废零件、废铁、废罐、废机油、含油废棉纱、废手套。

  4.1.2 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有:废纸、废硒鼓、废灯管、废电池。

  4.1.3 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剩饭菜。

  4.2 本公司废弃物的分类与处置见下表:

  4.3 生产生活中应提倡节能、减污、增效,应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加强各类物资的循环使用。

  4.4 废弃物的暂存、收集

  4.4.1 各车间、部门需在本单位内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固废分类暂存装置,并将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存放于标识的容器内或存放区。一般固废由办公室、生技科分别对所管辖的一般固废类别设置一般固废存放处,并设置专人管理。危险废弃物存放,由环保站设专人管理。

  4.4.2 各部门若有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则应填写《危险废弃物暂存交接记录》,与环保站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4.4.3 固废分类标识为:“生活垃圾”、“油抹布、废手套”、“废弃包装物”、“废铁”等。

  4.4.4 各车间、部门可根据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情况设置相应的分类存放装置。

  4.4.5 废弃物存放处要保持清洁,废弃物存放应采取防雨、围栏等措施,尽量提高物资利用率,将废弃物产生量减至最小。

  4.5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4.5.1 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经过类别、可回收、不可回收分类存放后及时的送交行政办公室或生技科设置的一般固废暂存处,由行政办公室、生技科统一处理,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4.5.2 各车间、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固废经过分类存放后需及时的送交环保站暂存,并做好相关记录。

  4.5.3 环保站负责接收各车间、部门上交的危险固废,然后统一由安全环保部联系有资质的危险固废处理单位处理,危险固废在环保站或其它部门的暂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4.6 废弃物的记录

  4.6.1 各部门若产生危险废弃物,则应填写《危险废弃物暂存交接记录》,环保站则需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记录》。

  4.6.2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由安环部交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同时办理五联单,并在《危险废弃物转移申报表》中做出处置记录。五联单至少需保存五年,备查。

  4.6.3 安环部对废弃物的分类存放、标识、存放、危险废弃物的记录与处置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出记录。

  4.7 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4.7.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必须粘贴“危险”、“易燃”、“有毒”等安全警示标志。 4.7.2 易燃、易爆的危险废弃物存储设施的设置必须远离明火和易产生火花等有火源的场所。 4.7.3 危险废弃物存储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废弃物管理制度13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加强危险废弃物污染、消防防治工作,规范公司危险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行为,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定义: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具有燃爆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废弃物质。

  3.2分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特性主要分为可燃废弃物、不可燃废弃物;按照节约减耗原则分为可利用废弃物和不可利用废弃物。

  3.3危险废弃物包括: 1)废弃的化学品、化学品容器罐、含有化学品的制品、废弃的松香油等; 2)一些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等。 3)一些含有害物质的废弃办公用品:墨盒、废碳粉、废电池、含油墨类的办公用品等。 4)废机油、废柴油、废润滑油、

  废液压油、废防冻液、油抹布、面纱、漆渣等。

  4.职责

  4.1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和修订《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负责各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4.2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部门负责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分类、收集、标识、临时储存和监管,形成台账记录;对部门自查发现的违规班组或个人进行考核;

  4.3仓储部负责危险废弃物从其他部门转入和从公司转出的台账登记和收容管理,;负责废弃物收集点的防燃爆和消防安全管理;

  4.4制造技术部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提供各类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支持;对技术性较强的处置工装或处置容器设计图纸,提出技术方面的建议;参与危险废弃物泄漏、燃烧等事故的'原因调查与分析;

  4.5采购部负责寻找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提供化学品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为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提供安全技术参数。

  4.6治安消防科负责对危险废弃物集中存放点进行日巡逻检查,发现异常或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和应急处理。

  5.管理内容

  5.1可燃危险废弃物

  5.1.1收集

  5.1.1.1各部门当班产生的可燃危险废弃物必须当班在生产现场清理并转走,放置到部门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保证生产现场没有撒落、遗留(接班人员发现没有清理和转走,或生产现场有大片撒落、遗留,可拒绝接班,及时上

  报部门领导处理);

  5.1.1.2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做好标识,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燃烧的隐患,不得放入其他废弃物或生活垃圾。

  5.1.2储存

  5.1.2.1各部门严格遵守分类存放、禁止与生活垃圾混装、安排专人检查和维护的原则进行可燃废弃物的临时放置和储存;

  5.1.2.2每日产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漆渣、油抹布等),产生部门做好防燃爆措施后,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部门进行定时定点定人监控或定点焚烧,产出量大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新加)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

  5.1.2.3不能通过焚烧处置、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使用空油桶密封(如废机油、润滑油、空油漆桶等),由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收集点10米范围内,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无关杂物和其他可燃物。仓储部建立【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

  5.1.2.4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废稀释剂等),放入专用收集容器,标识清楚。收集容器5米范围内,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无关杂物和其他可燃物,以及动火作业。部门必须安排有专人负责监管储存状况,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部门内部如需使用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只能在专用收集容器储存或放置不超过5kg的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仅够使用即可,多出部分由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

  5.1.3处置标准与周期

  5.1.3.1每日产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漆渣等),产生部门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后,每周六下午在废品焚烧点,在部门安全员的监护下进行焚烧处置,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

  5.1.3.2不能通过焚烧处置、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如空油漆桶、废柴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防冻液等),由仓储部与处置公司联系,按照公司制度办理出厂手续。处置时财务、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废弃物视数量情况随时处理,不得堆积过多影响安全。

  5.2不可燃危险废弃物

  5.2.1收集

  5.2.1.1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为防止人员磕碰受伤,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各部门当班产生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必须经常清理或转走,放置到部门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或区域内;

  5.2.1.2不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由产生部门收集后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在仓储部的【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中要有记录。

  5.2.2储存

  5.2.2.1不可燃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点应设置到人员较少处,并有围栏防护;

  5.2.2.2由产生部门在生产过程中收集后,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仓储部在【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登记。

  5.2.3处置

  5.2.3.1部门制作工位器具需要使用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金属边角料等)时,在仓储部领用;

  5.2.3.2仓储部与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联系,按照公司制度办理出厂手续。处置时财务、审计部门共同参与。

  6.考核规定

  6.1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管理的部门责任人,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生产管理部给予50元至200元的考核;

  6.2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产损失情况,当事人、部门责任人、部门安全员、班组长分别承担50%、30%、10%、10%;未造成财产损失,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生产管理部对当事人、部门责任人、部门安全员、班组长分别考核300元、100元、50元、5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工伤事故的考核比例执行考核。

  6.3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火灾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各级责任。

  7.相关表单

  序号表单名称表单编号保存部门保存期限

  1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生产管理部3年

  2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生产管理部3年

  9附则

  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与解释,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14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地沟油”、“问题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专人负责管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后勤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后勤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废弃物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折控制和处理工作。

  3.3 检验室负责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4 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5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4.管理办法

  4.1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2 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

  4.2.2 危险废弃物:

  (1)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

  (3)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4.3 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

  4.4 生产车间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4.4.1 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4.4.2 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4.4.3 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

  4.4.4 生产、办公、检验、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实验垃圾、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仓管员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4.4.5 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应单独存放,标志清楚,定期送有资质的化学危险回收公司处理。

  4.5 生产部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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