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发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职责分工
1、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1)、公司发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
(2)、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3)、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4)、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2、其他相关部门(含综合办采购):
(1)、负责本部门相应发票的取得、核对工作;
(2)、对新建、变更客户、供应商开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词解释
1、发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相应的取得的发票。
四、流程图:略。
五、制度内容
1.1发票领购
1.1.1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发票。
1.1.2财务专人对领购的发票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1.1.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1.1.4财务管理部门设立《发票领购/验销簿》、《发票开具签收登记簿》,由财务专人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进行登记。
1.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及时和客户沟通。
1.2.2及时填写情况说明,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2.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1.3.发票作废
1.3.1只有在当月开具金税系统未抄税且发票联次齐全时才可以作废发票。
1.3.2开票员作废发票时,要保证开票系统和纸质发票同时作废,并在纸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
1.4.发票的开具及交付
1.4.1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信息(主要是邮件,含客户信息、金额等),经核对无误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开具。
1.4.2发票的开具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发票须由公司财务专人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
(2)、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
(3)、所开发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要求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相关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发票,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专人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转交或快递给客户,并请对方核对发票内容。
1.4.4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时说明原因,并将该发票退还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及时交给客户。财务收到的退还发票视具体情况红字冲销或作废后,向客户重新开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借发票。
1.5.发票保管
1.5.1公司财务管理部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
1.5.2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发票的领、购、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3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1.5.4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责任。
2.1发票取得
2.1.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需要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行政收据或其他票据。
2.1.1.1发票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发票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发票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发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发票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此类发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筑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发票所属地应一致)
(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9)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2.1.1.2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发票种类:
(1)服务业发票: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2)广告业发票:适用广告代理业;
(3)房屋租赁业发票: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4)技术贸易发票: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5)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发票: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
(6)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发票: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7)餐饮住宿定额发票: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1.2各部门在接受发票时应认真检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发票财务应拒绝报销或付款。报销及请款人员应在2周内提供合规发票,超过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发票审核
2.1.3.1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发票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1)发票内容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2)发票是否印有“发票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
(3)发票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4)发票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发票章或财务章是否相符;
(5)发票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机打发票不得手写;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开具180天内认证;逾期发票应予以拒收。
2.2.2每月结束后,由财务人员将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3发票记账
2.3.1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3.2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证,不符合记账条件的,应及时将发票退回并向经办人说明原因。符合记账条件的,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记账及原始凭证后续管理。
2.4取得发票遗失或业务实际发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2.4.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的规定办理。
2.4.2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方可报支。
六、附则
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除。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管理部。
发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经营销售及服务业务。
三、发票种类:
1、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机打发票;
2、国税局出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机打发票;
四、职责:
1、发票领购人:由财务部指定人员,现有财务会计担任,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购新事项。
2、发票领用人:由指定人员使用(如收银员、经营部收入管理人员、票务组负责人员),负责向财务申请领用发票;
3、发票开具人:由指定收银员或收入负责人担任,负责根据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真实、合法、有效发票;
4、发票管理人:由发票领用人、开具人担任,负责发票的保管、发放、领用、归还;
5、财务部负责对发票档案领用,保管、收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发票保管使用情况;
五、管理制度:
(一)、发票购买和保管:
1、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财务部专项购买人员必须对购买的发票清点号码及数量;
(二)、发票的领用:
1、财务部指定专项会计人员应设置“发票领用单”凡发放票据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发票简称、发票的代码、数量、发票起止号、领票人及部门负责人。
2、领用发票人,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发票的领用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人员)。
3、发票管理人员在向会计领取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和验看发票号码。
4、发票管理人员对所领取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请人时,应登记签收。
5、若发票管理人员出现离职或挪岗的,必须做好发票的交接和盘点工作,将未用过的发票上交财务部,由接管人重新签名领用。
(三)、发票的开具:
1、设置“发票开具申请单”要记载付款名称、日期、开具的金额及项目名称。
2、发票应该按照一定的时期、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3、发票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或开具空白发票。
4、要确保开具的付款人名称和金额的准确性,并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尽量避免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
5、开具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注: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开票期间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况)开票人员均应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6、一般情况下,已确认收到款项方能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除合同约定外,需取得财务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其中涉及以汇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凭进账单原件换取发票,以避免重复开具发票。
7、特殊情况需要开票的,例如淘宝不要票部分业务,按淘宝提现总额计算,由会计与出纳员核对后,填写应填写开票申请单由开票员进行开具。
(四)、发票的记账:
财务部与出纳确认好每月收入后,由会计人员逐笔入账,要确保收入额与记账报税的收入额、税额相符,确保缴纳税金的准确性。
(五)、责任追究处罚
1、各发票保管人员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发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上报领导及财务部。
2、发票保管人应保证空白发票、已开发作废发票、发票存根有序完整。
3、发票开具人员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4、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把发票安全保管,以防丢失和损坏。
5、由以上情况给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各保管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况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处理。
六、附则:
1、本制度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票管理制度3
1、目的:为规范公司购销业务发票的取得、开具、作废、保管及费用类发票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购销业务中采购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非增值税发票),销售商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购销业务外因公司正常经营需求所取得的其他费用类型发票都适用本管理制度。
3、职责:
3.1公司财务科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做好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保管;
3.2公司业务科负责实施本制度。
4、定义:无
5内容:
5.1增值税发票基本联次用途使用规定
5.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三联
5.1.1.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1.2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5.1.1.3第三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5.1.2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规定为一式五联
5.1.2.1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5.1.2.2第二联发票联至第四联,购货方作付款凭证
5.1.2.3第五联为存根联,销售方留存备查
5.2采购发票管理
5.2.1商品采购取得发票原则
5.2.1.1采购商品时,采购员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5.2.1.2供货单位提供的发票和应税劳务清单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或我司的采购商品记录所载内容不相符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并退回,供货单位收到我司退回的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内容的发票交付我司;
5.2.1.3先款后货或预付货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实际货款支付金额、流向不一致时,我司拒绝收取发票;
5.2.1.4先货后款时收到的发票供货单位信息与应付货款金额、流向不一致时,财务部冻结应付款、锁定商品出库直至查明原因;
5.2.1.5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结算采取分批支付方式时,付款流向应与发票信息一致;
5.2.1.6原则上我公司商品采购只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7免税计生用品及我司已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生物制品品种可接受供货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一律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5.2.1.8除上述两类商品外,供货方提供增值税普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的,我公司将做拒收处理;若存在特殊情况的,采购员须提报公司业务科、财务科审批。
5.2.2采购发票取得时限
5.2.2.1采购业务发票的取得时间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5.2.2.2因客观原因不能当期取得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负责定期催收,采购发票的取得最迟不得超过商品入库后的二个月(≤二个月);
5.2.2.3公司业务科按月度汇总统计欠缺的采购发票,按月度对欠缺采购发票的采购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并在该采购员当月薪酬中予以体现;
5.2.2.4商品入库后一个月后经采购人员催缴仍不能取得采购发票的,财务部提报,由质管科锁定商品出库、财务科停止应付款项,必要时终止业务,联系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强制性取得发票。
5.2.3发生采购退出或采购折让处理
5.2.3.1我公司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1.1我公司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随同商品一并退还供货方,供货方作废发票或作废后重新出具发票。
5.2.3.1.2属于销售折让的,供货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我司。
5.2.3.2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2.3.2.1我司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供货方的情形,我司需在取得供货方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我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供货方开出红字发票。
5.2.3.2.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凭证附件作为我司核销往来账款的凭据。
5.2.3.2.3财务部收到采购退出或折让证明单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3销售发票管理
5.3.1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5.3.1.1字迹清楚;
5.3.1.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客户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3.1.3项目填写齐全;
5.3.1.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3.1.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3.1.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3.1.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3.1.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5.3.1.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5.3.1.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5.3.2销售商品开具发票原则
5.3.2.1销售商品时,根据销售合同、销售记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商品出库数量记录与商品实物需相符、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货款需相符、货款实际流向与采购客户信息需相符,确保票、账、货、款的一致性;
5.3.2.2销售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医疗机构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2.3销售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依据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5.3.3销售商品开具发票要求
5.3.3.1客户持销售清单做为换开增值税票凭据;开具《增值税票》后,在此《销售清单》加盖“税票已开”。《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不予开票。
5.3.3.2客户丢失销售清单要求开具增值税票,客户至公司财务科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3《销售清单》有更改或涂抹的,需经业务科核实原因,复印销售清单(记账联)后,由税票开票员在系统中查询该销售清单是否开票,如确属未开票,由客户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开具增值税票。
5.3.3.4同一客户单位单日销售汇总合并开具发票;
5.3.4月度发票份数实行预算管理、按需分配;
5.3.4.1销售发票开具时限
5.3.4.2销售业务发票的开具时间依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销售当月。
5.3.4.3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商品不区分交易方式,一律在商品出库时开具增值税票,票货同行。
5.3.5客户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换开增值税票而超期开票时,税票开票员对持销售清单换票联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持票人与公司备案的采购人一
致,信息核对查验一致时,不得拒绝开具发票,不一致时,税票开票员可拒绝开票。
5.3.5.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5.3.5.2销售免税(计生用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3.5.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3.5.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3.5.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3.5.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5.3.6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5.3.6.1客户方未付货款未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1.1客户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司,税票开票员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存根联、记账联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5.3.6.1.2未收到客户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税票开票员不得直接在税控系统作废发票,财务核算时不得在当期扣减销项税额;5.3.6.1.3属于销售折让的,我司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客户。
5.3.6.2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情形
5.3.6.2.1客户已付货款或未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形,客户在取得我司盖章确认的退货协议或折让证明单后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交付我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5.3.6.2.2税票开票员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开出红字发票后将抵扣联、发票联交付客户。
5.3.6.2.3未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前,税票开票员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3.7开票信息错误处理
5.3.7.1当月开票信息错误的,在发票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作废该发票。
5.3.7.2跨月开票信息错误的,财务部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由客户出具的“拒收证明”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3.8发票丢失处理
5.3.8.1采购发票丢失
5.3.8.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1.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供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我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3.8.1.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取得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凭证,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该发票。
5.3.8.2销售发票丢失
5.3.8.2.1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专用发票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索取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3.8.2.2客户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丢失税票已报税证明单》后,随同加盖我司公章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交由客户进行认证。
5.3.9客户开票信息变更处理
5.3.9.1客户因经营需求需改变原增值税开票信息的,须持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开票信息变更资料”原件至我司税票开票员处进行开票信息变更。
5.3.9.2客户持复印件要求变更开票信息的,税票开票人员将不予以办理。
5.3.10发票保管要求
5.3.10.1购买发票时需将当次领购发票的实际份数与发票领购簿上的起始份数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份数无误;
5.3.10.2领购后未开具的发票由税票开票员保管、单独存放,确保发票份数完整。
5.3.10.3每月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第五联)的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装订保管;
5.3.10.4当月作废发票明细与税控系统核对后,将作废发票整理,按年度装订,确保作废发票联次的完整。
5.3.8.5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票保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后列入该岗位当月工作绩效考核。
5.4费用发票
不符合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个人和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或拒收。例如:假票、套票等,具体规定要求参见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6、附录:无
发票管理制度4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五、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
发票管理制度5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发票管理制度6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及行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2.2出差地点区分为1类区,2类区,港澳台地区三种,即:二类区:特区、上海、北京、广州等地;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首日10080首日150120总经理批准主管、工程师级首日150130首日220170 400hkd部门经理级首日250200首日300250 50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250 300 600hkd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元/人/天)职务一类区二类区港澳台地区一般人员30 40 100hkd主管、工程师级40 50 100hkd部门经理级60 80 150hkd公司副总经理级100 150 200hkd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
2.5.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舱;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乘坐软卧仅限正职;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轮船四等舱、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
2.5.2员工长途出差交通费,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的陆路交通费可实报实销;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5.3员工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公交车票公交车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连号。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出租车票。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3.9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4、员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员工探亲费不予报销,采取补贴包干的办法执行。补贴标准详见《员工春节探亲休假管理规定》。
5、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备用金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和监督。
5.1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申请单。会计根据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借款申请单,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出纳、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5.2公司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办理付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并报总经理审签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会计不得编制付款凭证,也不得付款。
5.3备用金和预付款的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5.3.1具有规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额;
5.3.2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费用支出单据到财务部门报销;用现金或支票进行零星采购的七天内报销;通过银行汇款进行预付款的二十天内报销。
5.3.3以上各项支出,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5.3.5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报销而又没还款的备用金,若超期时间在三个月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的万分之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日息万分之三。在次月工资中扣回本息。
6、原始凭证的审核各项报销的原始凭证,经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财务审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
7、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
7.1凭证名称;
7.2填制凭证的日期;
7.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
7.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7.6经济业务的内容;
7.7数量、单价和金额;
7.8各种的发票、收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单。
8、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8.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8.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8.4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款项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8.5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8.6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8.7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如计提折旧、职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称、计提基数、提取率、提取额等。分配工资及费用时,要列分配标准、分配率、分配额。
8.8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9、记账凭证的内容及填制要求:
9.1凭证日期:一般应按实际受理经济业务的日期填列。
9.2凭证编号:应按月编制自然数列顺序。的内容,不得含混不清,过于简略。
9.3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9.4会计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9.5凭证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相符。
9.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要与原始凭证相符。
9.7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出纳、会计、交款人必须在相关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9.8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附有内容完备的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制度7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使用完毕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开票员应及时将所购发票号码按序登记在《发票领用登记表》上,以便于后期领用登记。
二、发票开具和保管
1、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国家最新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销售人员根据业务要求,需提供销售发票的,须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交财务部门开票员开具即可;不涉及货物的特殊情况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经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签批,方可开票,签批手续不完整的财务部门开票员应予以拒绝开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及开票员共同承担。
3、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如下: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因国家政策有所变动,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核发资格证书,但需注意其税务登记证上必须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另需提供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资料;对于新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首次开票需要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根据情况需提供至少客户全称一项信息。
4、开票员收到开票申请后,应按照申请资料及时开具相应发票,因客观原因(如税务装置本身出现问题、发票数量受限、发票已用完且在报税期并且尚未报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应及时将不能及时开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转达申请人,做好信息传递工作,以便于申请人和客户做沟通工作。
5、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发票,并须经领取人登记《发票领用登记表》;杜绝领取人滞留发票,发票领取人应于当日及时送达客户或于当日邮寄客户,现场送达的须经客户签署《发票签收单》,并及时(规定当日交回,当日交回有实际困难的,应最迟于次日交回,次日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第一天应及时交回)交回财务部门开票员处;以邮寄方式送达客户的,须及时向财务部门开票员提供邮寄公司名称及邮寄单号。因领取人原因造成发票丢失的,由领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税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原发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对方国税机关提供的`有效证明的,不得提前开具红字发票。
6、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按序订本保管,作废的发票应完整保存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
7、尚未开具使用的发票,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确保发票安全。
发票管理制度8
1.总则: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运作优势,提高信息传递、处理效率,确保安全;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规范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配件,样品以及其他货品等。(销售仪器和销售试剂的发货除外)
4.组织与职责:
4.1:值班门卫:负责公司邮件、零散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物流部: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寄发管理。
4.3:各部门:递。
4.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5.流程图:(略)
6.执行说明:
6.1快递的签收与发送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
6.1.1快递的接收
6.1.1.1值班门卫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时通知转交给相关部门人员。
6.1.1.2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6.1.1.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电话通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为签收。原则上各部门人员应代收。
6.1.2快递的寄发
6.1.2.1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须到物流部填写《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物流部,由物流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各(需求部门于每日16:30前送至物流部)
6.1.2.2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物流部可拒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
6.1.2.3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邮寄处理的'不选择快递。
6.1.2.4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上详细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记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权要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且物流要求无效者,物流部有权拒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备部门负责人处理。
6.1.2.5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7.寄件相关规定:
7.1.1物件分类: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类:;C;D普通信函、贺卡等。
7.1.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序号12寄件类选择快递公司型AB发顺丰快递发EMS或顺丰快递34CD发一般的快递公司邮政(发平信)
(物流部将提供各快递公司的优势特点及价格,供参考选择) 7.1.3普通物品、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贵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7.1.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7.1.5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损坏时的索赔,外派人员必须选择有资质能出具发票的快递物流公司。
7.1.6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将不再支付快递公司到付付款,公司任何人不得选择到付付款方式,否则造成的耽误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7.1.7如发生物流部提货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换、返修仪器及试剂)产生的费用,动用到物流部备用金的,将归各业务部门费用核算。
8.执行时间:
凡以往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邮件快递收发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XX年6月12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发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内容】
电子发票管理
1、企业为什么要用电子发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发票作为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必将取代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
电子发票作为一种新的事物,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利用电子签章等数字认证技术记录双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
2、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电子发票平台?
电子发票对于企业来说,只是实现财务、税务互联网化的重要一环,电子发票的物尽其用还需要与更多的电商平台对接,并与企业内部已有的管理系统相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作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仅能够对接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微信企业号,支持企业从多种平台上取得电子发票,通过报销和采购模块进入到企业内部入账。对于使用ERP产品的企业客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企业商业数据以电子发票为媒介,通过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企业经营流程,在企业与企业间的自由流转。
3、U8+电子发票解决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用友U8 + 电子发票方案,与电商、零售、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各环节业务无缝对接,实现电子发票在企业间的自由流转。支持电商、零售以及销售系统的电子发票开具,网上报销系统的电子发票报销,采购进项发票认证预警,增值税税负平衡测算,还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验真、查重以及查阅。
4、U8+电子发票面向的客户群体有哪些? 购买电子发票的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有什么特征? 分别推荐什么应用?
根据市场需求与企业类型,大致分为四类客户群体
第1类目标客户: 有电商业务的企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开票量大且客户小而散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电商订单中心+销售+财务核算 (预算费控和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2类目标客户: 服务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有的企业收到电子发票量较大,报销业务量大,查重任务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预算+网报+财务核算(移动审批可选)
第3类目标客户: 制造业(U8老客户)
企业特征:一般纳税人企业性质的较多,有ERP基础,增值税税负平衡和进项税预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电子票报销业务,需查重。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财务+供应链 (预算网报、数据看板、移动审批,可选)
第4类目标客户: 分销零售企业( U8新老客户)
企业特征:特别是工业用品、电子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的分销零售企业,电子发票开票量较大。
推荐方案:U8发票管理+分销零售+进销存+财务核算(预算网报、数据看板和移动审批可选)
5、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哪个版本?
U8+V12.5版本。低于该版本的产品无电子发票功能。
6、U8+电子发票方案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吗?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国家目前还没有放开。U8+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电子发票业务处理。
7、企业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4号)中规定,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体开具流程如下:
8、电子发票如何报销入账?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虽然政策上规定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以入账,但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是电子文件,因此电子发票真正意义上的入账应与企业会计信息化核算软件相对接。
如何入账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一)获取电子发票。企业报销或采购入账的电子发票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如直接在电商网站上下载,通过邮件接收或是通过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归集。
(二)报销审批。企业员工可通过报销系统填写报销审批单,通过主管人员审批进入会计记账和支付环节。
(三)发票入账。财务人员可通过报销系统查看附带的电子发票,并在验证后进入记账,电子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行保存了。
发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 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第八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九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十条 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 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四条 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第十七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 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 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对善意取得的虚假 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十八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 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审查发票的开具项目:普通发票按税种、税率分类。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不得使用地方税务局出售的发票。营业税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发票,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第二十一条 审查发票的笔迹。要审查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发票,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二十四条 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审查发票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 “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发票的,应附发票明细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发票,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发票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组织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位,公司将对每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由单位和个人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一般要有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编、联系人、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开具合格率要达到100%。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并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4、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发票管理制度14
第一: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发票领用、填制和保管的要求和方法。
3、发票领用
3.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交相关部门使用。
3.2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3.3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退、开具等日常工作。
3.4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向外转让、出售
4.发票的填制
4.1填写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没有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3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4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4.5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5.发票的保管
5.1出办税员负责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5.2发票的存放和保管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有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声明作废。
5.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项目结束后移交公司存档。
5.4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财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人员检查时,需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时应开具借用单,需调出空档发票查验时,应当开付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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