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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息公开制度1
一、指导原则
为做好我场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通过机关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林场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要求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场、科室负责人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本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系统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保护等保密监控措施。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不得联网。
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直接、间接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批。国家秘密、内部事项、涉及政治、军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比较敏感的信息不准上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批程序
1.办公室负责全场网站维护及信息公开的协调工作,各分场、科室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上报,办公室负责信息保密检查及指导工作。
2.各种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后,方可发布。
3.各分场、科室须将所要公开的信息如实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经本部门领导、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对所提供上网发布的信息负责,并须严格审查本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得将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得上网公开的工作秘密在网上发布。
2.上网发布的信息如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国家关于泄密问题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2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制定资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发布机制
办公室作为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组室在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共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维护和更新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二、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组室提出意见,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决定。
三、监督检查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考核机制
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小组、信息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信息公开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城乡建设;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在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局)上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发布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②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护局);③贵港市新闻出版局网站;④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且具有时效性。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发布审核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五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六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七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单位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按《贵港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宣传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
(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4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准确、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社区确定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上报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各社区在定期检查报送消防检查信息的基础上,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办事处食安办负责将社区报送的信息统一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报表,每周报送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专项整治信息,要及时上报;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并向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信息公开制度5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主要任务:
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2、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四、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
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 021-52982549*83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 《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信息公开制度6
一、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2、学校家长委员会人员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3、检查内容:
①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②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③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④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⑤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
序。
⑥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二、餐具消毒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膳食委员会成员将对食堂的器具的洗涤和消毒作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7、每天早上上岗前由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8、从业人员给学生服务时必须戴上口罩、帽子和穿上卫生服。
四、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及监督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 、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五、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及监督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2、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3、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4、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5、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6、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7、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六、操作间检查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检查制度。
1、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3、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4、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5、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6、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7、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8、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9、操作间不用时要锁上门,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不能随意进入。
七、食品试尝留样监督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
《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4、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5、学校膳食委员会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库房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膳委会将在如下方面作出检查。
1、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任何人员不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7、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8、食品原材料进出库房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九、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经营权及食品质量的监督
1、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有效监督,食品采购尽可能是源头的。
2、对学校食堂三楼的经营权的承包权进行有效监督。
3、对教师用餐,菜的质量、数量及价格实行特别监管,尽可能做到让每个老师都安心在食堂就餐,从而把更多的尽力用到教学上去。
4、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师生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学生膳食,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制订具体地操作规程。
5、每周两次对伙食质量进行抽查,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6、搞好民主管理伙食,每月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会议征求对伙食的意见,坚持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 、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五四”制,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十、对食堂突发事件的监督
1、食堂管理者应对从业人员突然提出罢工制定应急预案。
2、食堂管理者应对食品中毒的处理制定应急预案。
信息公开制度7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8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
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2、召开病友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3、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4、通过院报和《×报》、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
6、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依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部门
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9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10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11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构的财务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
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事业单位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披露应注重公开审计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对机关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关注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合理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开内容方便群众在更大范围内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指控和更正的形式。来信、来访、电话、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报告都可以用来纠正错误。各项目点及其机关部门必须设立1至2个监督信箱和1部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12
一、预警
国家卫健委和省级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蓝色、黄色、III橙色、红色四级预警。即级(特别重大事件、红色预警)、III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级(较大事件、黄色预警)、IV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1、(I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I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I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65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天)发生例2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地)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202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个以上市(地)。
(4)130霍乱在行政区域内流行,周内发病例以上或疫情2波及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21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县,周内发病52水平超过前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10现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50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或死亡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行政
区域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14) (I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I)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5超过例,流行范围在行政区域以内。
(2)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连102续发病例以上或波及个以上县。
(3)110-29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或波及个以上县。
(15) 1周内在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1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5)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0-49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或死亡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W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10超过例。
(2)19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以下。
(3) 30-9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我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1)I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II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In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4)(IV医疗卫生一般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赶赴救援现场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查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护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查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3)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及时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救援情况。
(4)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价
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医院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队伍的建设,组织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培训,储备救援物资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公开制度13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信息公开制度14
一、政务公开制度
二、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
1、 组织机构。
1.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所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所长。
成员:职能科室、综合科室科长。
1.2 领导小组职责。
1.2.1 负责梳理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并确定承办科室。
1.2.2 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工作流程。
1.2.3 确定各科室政务公开的工作协调机制。
2 、政务公开的内容。
2.1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思路和总结等。
2.2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3 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2.4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2.5 单位职责、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2.6 违规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2.7 其它应予公开的重要事项。
3 、政务公开的形式。
3.1 主动公开。
3.1.1 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办公楼楼道内和一楼大厅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本所对外公开内容。
3.1.2 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各成员科室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许可办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规范标准等),在窗口或办公室免费发放给管理相对人,让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3.1.3 建立监督所官方网站。将应予主动公开的事项内容在网站上全方位公开,定期更新。
3.1.4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微博等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3.2 对内公开。
3.2.1 在所会议室设立对内公开栏,随时公开职工关心各项内容
3.2.2 根据实际,通过各类会议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3.3 申请公开。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接到卫生局办理单后,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按领导批示组织相关科室按时填报、公开。
4 、公开程序。
4.1 各职能、综合科室依据政务公开的精神和科室职责,定期拟定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4.2 首选在网站政务信息专栏公开。各相关科室应依据网站管理科室的.要求,报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4.3 拟定印发政务公开资料的科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刷,交付拟定科室。
5 、基本要求。
5.1 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机关廉政、勤政、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科室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必须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
5.2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社保有关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都要对外公开。
5.2.1 要突出重点。凡运用职能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5.2.2 是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5.3.3 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二、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所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机构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行政许可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2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3 、成立监督所卫生执法公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所长、书记。
副组长:副所长、副书记。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4 、领导小组职责:确定公示的项目和内容,确定公示和操作流程,确定公示的内容和提报科室,确定公示的执行和质量检查。
5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5.1 行政许可。
5.2 行政强制。
5.3 行政检查。
5.4 行政处罚。
5.5 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6 、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6.1 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6.2 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6.3 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6.4 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6.5 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6.6 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6.7 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6.8 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6.9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6.10 监督举报电话是指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
7、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7.1 卫生监督所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7.2 有关卫生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7.3 执法人员身份。
7.4 卫生监督员的义务、文明用语、着装风纪和工作纪律。
7.5 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7.6 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7.7 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8 处理、处罚结果。
7.9 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8、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9 、公示的场所为本机构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10 、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1 、本所受朝阳区卫生局委托,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12 、本所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接受朝阳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13 、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未将本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14 、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15、 对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6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17、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构卫生行政执法和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87789013、87789430(区卫生监督所党办、稽查科)
信息公开制度15
一、建立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社会的经济法律环境的改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业务信息的账面反映,其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会计信息的公开对于企业利益相关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通过会计信息的公开,市场各方能够借此来加深对企业的了解,根据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对于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状况做出判断,通过信息公开既可以形成监督机制来促进企业提升自己的经营与管理水平,又能够使企业的证券价格和资金成本得到公允的反映。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及时、准确又全面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企业的潜在和既有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能够从会计信息公开中获益,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提升。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会计信息的公开可以使银行、信托等机构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了解,帮助其决定是否对企业放款,会计信息公开还能够帮助债权人更好地进行贷后监督,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会计信息的公开所带来的市场透明度的提升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使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和市场整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准确的预测,增加宏观和微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够。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会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应该在每年7―8月进行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应该在每年的1―4月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应该集中在每季度末月结束后的30天之内进行,这种时间要求显得过于宽松,给会计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选择性披露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过于滞后,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充分。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对于部分信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制企业进行披露。同时,还存在一些信息企业可以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当前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在自愿性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于一些职工福利的'会计记录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会计记录的公开还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不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一些可以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企业不能够主动进行披露,这也会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判断。
3.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记录,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出于经营和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时会故意扭曲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在某些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层面,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在披露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够详尽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曾经一度在资本市场引起风浪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便是在财务层面出现了问题。据稽查结果显示,万福生科使其自身达到IpO的条件,按照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的授意,并得到其财务总监覃学军的配合,在20xx年、20xx年和20xx年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2亿元、1.5亿元和1.9亿元,利润虚增总额高达1.13亿元。此外,在IpO之后,万福生科在20xx年财务报表和20xx年半年报中,也出现了虚假记载的情况,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8亿元和1.65亿元,利润虚增总额超过1亿元。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极为少见。在财务造假案发生之后,万福生科(下转130页)(上接115页)的财务造假案经证监会处理,万福生科董事长被移交司法机关。纵观我国资本市场历年概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在资本市场上屡禁不绝,对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健全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探讨
1.会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来看,系统性不强是一大问题,对于某些会计信息是否应该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充分的依据,这给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层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会计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对会计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予以规范。首先,应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指示,对企业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有效规范。其次,要在已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基础之上,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对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进行改进。在会计信息公开的时间层面,时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效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 年美国 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在我国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层面,当前的内容体系当前仍然不完备,在制定有关制度时应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切实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完善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
3.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需要得到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会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真正贯彻落实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及时、客观的会计信息。内部控制机制的加强,首先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相容职位相互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等要切实得到执行;其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落到实处,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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