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5-12-05 20:16:58 好文 我要投稿

[通用]信息公开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通用]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1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信息公开制度2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

  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2、召开病友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3、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4、通过院报和《×报》、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

  6、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依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部门

  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3

  一、预警

  国家卫健委和省级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蓝色、黄色、III橙色、红色四级预警。即级(特别重大事件、红色预警)、III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级(较大事件、黄色预警)、IV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1、(I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I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I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65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天)发生例2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地)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202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个以上市(地)。

  (4)130霍乱在行政区域内流行,周内发病例以上或疫情2波及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21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县,周内发病52水平超过前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10现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50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或死亡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行政

  区域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14) (I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I)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5超过例,流行范围在行政区域以内。

  (2)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连102续发病例以上或波及个以上县。

  (3)110-29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或波及个以上县。

  (15) 1周内在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1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5)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0-49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或死亡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W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10超过例。

  (2)19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以下。

  (3) 30-9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我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1)I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II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In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4)(IV医疗卫生一般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赶赴救援现场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查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护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查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3)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及时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救援情况。

  (4)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价

  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医院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队伍的建设,组织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培训,储备救援物资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公开制度4

  一、建立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社会的经济法律环境的改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业务信息的账面反映,其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会计信息的公开对于企业利益相关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通过会计信息的公开,市场各方能够借此来加深对企业的了解,根据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对于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状况做出判断,通过信息公开既可以形成监督机制来促进企业提升自己的经营与管理水平,又能够使企业的证券价格和资金成本得到公允的反映。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及时、准确又全面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企业的潜在和既有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投资者能够从会计信息公开中获益,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提升。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会计信息的公开可以使银行、信托等机构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了解,帮助其决定是否对企业放款,会计信息公开还能够帮助债权人更好地进行贷后监督,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会计信息的公开所带来的市场透明度的提升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使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和市场整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准确的预测,增加宏观和微观调控的灵活性。

  二、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够。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对于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会计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应该在每年7―8月进行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应该在每年的1―4月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应该集中在每季度末月结束后的30天之内进行,这种时间要求显得过于宽松,给会计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选择性披露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过于滞后,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充分。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对于部分信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制企业进行披露。同时,还存在一些信息企业可以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当前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在自愿性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于一些职工福利的会计记录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会计记录的公开还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不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一些可以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企业不能够主动进行披露,这也会影响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判断。

  3.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记录,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部分企业出于经营和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时会故意扭曲会计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在某些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层面,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在披露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够详尽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曾经一度在资本市场引起风浪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便是在财务层面出现了问题。据稽查结果显示,万福生科使其自身达到IpO的条件,按照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的授意,并得到其财务总监覃学军的配合,在20xx年、20xx年和20xx年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2亿元、1.5亿元和1.9亿元,利润虚增总额高达1.13亿元。此外,在IpO之后,万福生科在20xx年财务报表和20xx年半年报中,也出现了虚假记载的情况,虚增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8亿元和1.65亿元,利润虚增总额超过1亿元。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上极为少见。在财务造假案发生之后,万福生科(下转130页)(上接115页)的财务造假案经证监会处理,万福生科董事长被移交司法机关。纵观我国资本市场历年概况,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在资本市场上屡禁不绝,对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健全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探讨

  1.会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来看,系统性不强是一大问题,对于某些会计信息是否应该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充分的依据,这给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层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会计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对会计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予以规范。首先,应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指示,对企业会计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有效规范。其次,要在已有的信息披露法规基础之上,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对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进行改进。在会计信息公开的时间层面,时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有效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 年美国 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在我国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层面,当前的内容体系当前仍然不完备,在制定有关制度时应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切实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完善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

  3.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需要得到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会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真正贯彻落实会计信息公开制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及时、客观的会计信息。内部控制机制的加强,首先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相容职位相互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等要切实得到执行;其次,内部审计工作应该落到实处,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进行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做好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都应当公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局网站,柳州安全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程序

  (一)对日常编制的文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的方式;对其他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审批表上注明公开的方式。

  (二)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需经科室领导核稿,分管局领导会签,局长签发后方可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交相关单位、科室和人员进行公开。

  四、保密要求

  拟公开信息的起草人及相关审批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6

  一、指导原则

  为做好我场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通过机关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林场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要求

  1.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场、科室负责人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对本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采取系统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数据保护等保密监控措施。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不得联网。

  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直接、间接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对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批。国家秘密、内部事项、涉及政治、军事、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比较敏感的信息不准上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批程序

  1.办公室负责全场网站维护及信息公开的协调工作,各分场、科室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上报,办公室负责信息保密检查及指导工作。

  2.各种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后,方可发布。

  3.各分场、科室须将所要公开的信息如实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批单,经本部门领导、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对所提供上网发布的信息负责,并须严格审查本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得将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得上网公开的工作秘密在网上发布。

  2.上网发布的信息如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国家关于泄密问题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7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局信息公开条例》,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对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股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局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对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提出审查意见;(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我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局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我局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我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科技教育局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区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8

  第一章总则

  食堂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学校全覆盖、信息全透明、过程全监督”。

  第二章公开内容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一)本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学校工作机构及负责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的'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情况;

  (三)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数量、金额、供货单位(个人)等;

  (四)学校食堂菜价格;

  (五)学校食堂(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月度(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

  (六)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名单,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托管)单位情况,或学生伙食集中供餐(托餐)单位(个人)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1、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公开。

  2、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校园网)、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书面通知(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学校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x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话: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子邮箱:

信息公开制度9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10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11

  一、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2、学校家长委员会人员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3、检查内容:

  ①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②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③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④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⑤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

  序。

  ⑥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二、餐具消毒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因此,膳食委员会成员将对食堂的器具的洗涤和消毒作不定期检查并记录。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7、每天早上上岗前由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8、从业人员给学生服务时必须戴上口罩、帽子和穿上卫生服。

  四、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及监督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1 、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③、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④、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⑤、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⑥、手感,是否有异样

  2、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①、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②、闻:是否有异味;

  ③、手感受有无异样;

  ④、蔬菜是否新鲜。

  五、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及监督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2、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3、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4、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5、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6、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7、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六、操作间检查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检查制度。

  1、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2、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3、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4、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5、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6、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7、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8、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9、操作间不用时要锁上门,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不能随意进入。

  七、食品试尝留样监督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

  《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4、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5、学校膳食委员会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库房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膳委会将在如下方面作出检查。

  1、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2、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3、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4、任何人员不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7、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8、食品原材料进出库房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九、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经营权及食品质量的监督

  1、对学校大宗食品的采购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有效监督,食品采购尽可能是源头的。

  2、对学校食堂三楼的经营权的承包权进行有效监督。

  3、对教师用餐,菜的质量、数量及价格实行特别监管,尽可能做到让每个老师都安心在食堂就餐,从而把更多的尽力用到教学上去。

  4、根据季节特点,市场供应情况和师生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学生膳食,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制订具体地操作规程。

  5、每周两次对伙食质量进行抽查,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6、搞好民主管理伙食,每月召开一次消费者代表会议征求对伙食的意见,坚持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 、严格食堂卫生制度,监督执行卫生“五四”制,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十、对食堂突发事件的监督

  1、食堂管理者应对从业人员突然提出罢工制定应急预案。

  2、食堂管理者应对食品中毒的处理制定应急预案。

信息公开制度12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水信息安全与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原则

  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查方式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方针,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室对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由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复核,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签发后方可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填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批手续。

  四、罚则

  公司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考核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市行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社会组织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与社会组织约定不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信息的,不予公开。

  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负责推进和监督其登记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工作。

  属于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和重大备案事项;

  (二)经核准的章程;

  (三)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六)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

  (七)税收优惠、资助补贴、府购买服务情况;

  (八)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或论坛、举办展览、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九)受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及重要会议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社会团体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向会员及时公开本组织的管理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主管机关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当年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次年起走年度工作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内部治理情况;

  (三)上年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履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公开,第(七)项信息应当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基金会的年度检查报告应当全文公开。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能够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

  第九条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一经公开,一般不得随意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其发布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应当公开更正的相关内容和理由,并宣布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社会组织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通知其及时更正。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团体发布的信息不实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因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机关移出异常名录。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示,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法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信息公开制度14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15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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