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信息公开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息公开制度1
第一章总则
食堂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学校全覆盖、信息全透明、过程全监督”。
第二章公开内容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一)本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学校工作机构及负责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的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情况;
(三)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数量、金额、供货单位(个人)等;
(四)学校食堂菜价格;
(五)学校食堂(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月度(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
(六)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名单,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托管)单位情况,或学生伙食集中供餐(托餐)单位(个人)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1、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公开。
2、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校园网)、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书面通知(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学校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x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话: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子邮箱:
信息公开制度2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原则
学校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收入支出情况;
2、学校固定资产及其增减变动、处置情况;
3、学校大额支出申报及实施情况;
4、学校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6、教师绩效工资发放、学生助学金发放等;
7、教职工及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
1、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大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3、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四、财务公开的范围
财务公开要面向学校全体教职工和以家长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发布。
五、财务公开的组织
各学校要严格遵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控制度、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加强资金支出控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包括工会、财务、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3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委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委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本委不予公开的各种依申请政府信息项将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并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委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4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信息公开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卫生信息,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三条信息公开包括:
医院情况: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准入许可、医疗设备配置、重点学科、科室布局、职能科室设置、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科室规章等。
医疗收费:包括门诊、住院各种药品、检查、辅助治疗、医用耗材等项目价格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公告通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宜公开的信息、医院人事任免、招录招聘、招标采购等。
卫生政策: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国家的相关医疗政策和免费医疗项目。
应急工作: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医院应急工作流程和职责。
诊疗工作: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患者就诊流程。工作人员分工、安排等。
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等。
行风建设:包括医德医风建设、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社会捐赠、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等。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等)。
第五条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医院网站、微信、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短信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编制、印刷各类资料;门诊利用视频播放公开各科室诊疗范围;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医疗费用信息;设立院长接待日,公开医院业务查询电话、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六条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科室晨会、院周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予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15人提出申请后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30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日。
第十条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医院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医院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
一、控烟工作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控烟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把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各部门,及时整改。
二、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认真执行医院控烟制度,认真执行本科的控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的控烟工作,发现患者、家属以及来访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三、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负责人负监管失职之责。
四、全院员工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吸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者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员通报批评并扣罚绩效50工资,起始额为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罚额度为前一次额度2的倍,每月累及,个人从当月个人绩效中扣除,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各科室对其员工有教育监督责任,若员工在本科室负责50%范围内违反控烟规定被扣发效益工资,按个人扣发总额度的扣发其所在部门的当月效益工资。
六、各科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抽查发现包干范围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扣发该科室30当月效益工资元,每月累计。
七、所有扣发的额度由控烟工作办公室根据每月检查结果汇总,交给财务科执行。同时反馈到违规科室,每季度在全院公布。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制度6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机关分管领导审查;
(四)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做好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都应当公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局网站,柳州安全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程序
(一)对日常编制的文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的方式;对其他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审批表上注明公开的.方式。
(二)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需经科室领导核稿,分管局领导会签,局长签发后方可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交相关单位、科室和人员进行公开。
四、保密要求
拟公开信息的起草人及相关审批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8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9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内容如下:
一、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
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2、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3、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和流程。
4、医疗服务信息(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身份标识、大型设备使用、就诊时间、专家出诊时间、患者须知等)。
5、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6、门诊患者费用清单、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和出院患者总费用清单。
7、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8、各类便民措施等。
9、医疗服务中应预先告知患者的相关信息。
10、医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依申请方式、公开程序及公开时限
(一)公开方式
1、在门诊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
2、召开病友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3、通过网站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
4、通过院报和《×报》、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
6、在门诊和病区设立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依申请方式
社会公众和组织可依法向医院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申请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及用途等。
1、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2、采用在医院网站或电子邮件等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3、采用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三)公开程序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或补正,申请人未更改或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原则;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如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部门
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医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支付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六、监督检查
(一)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10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制定资产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发布机制
办公室作为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组室在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共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中心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维护和更新本中心公开的信息;
二、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相关业务组室提出意见,经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决定。
三、监督检查机制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予以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机制
信息公开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小组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考核机制
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小组、信息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信息公开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城乡建设;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在我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局)上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发布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②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港市新闻出版护局);③贵港市新闻出版局网站;④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且具有时效性。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发布审核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内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五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六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七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单位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按《贵港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宣传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
(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12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水信息安全与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铜陵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原则
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查方式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方针,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室对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由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复核,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签发后方可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填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批手续。
四、罚则
公司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考核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13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14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15
一、预警
国家卫健委和省级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蓝色、黄色、III橙色、红色四级预警。即级(特别重大事件、红色预警)、III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级(较大事件、黄色预警)、IV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1、(I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I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I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65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天)发生例2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地)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202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个以上市(地)。
(4)130霍乱在行政区域内流行,周内发病例以上或疫情2波及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21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县,周内发病52水平超过前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10现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50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或死亡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行政
区域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14) (I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I)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5超过例,流行范围在行政区域以内。
(2)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连102续发病例以上或波及个以上县。
(3)110-29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或波及个以上县。
(15) 1周内在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1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5)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0-49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或死亡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W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10超过例。
(2)19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以下。
(3) 30-9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我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1)I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II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In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4)(IV医疗卫生一般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赶赴救援现场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查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护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查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3)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及时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救援情况。
(4)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价
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医院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队伍的建设,组织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培训,储备救援物资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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