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了拒绝交接,怎么办?

时间:2025-12-24 10:47:59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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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了拒绝交接,怎么办?

  摘要:员工辞职了拒绝交接,怎么办?

员工辞职了拒绝交接,怎么办?

  一、相关法律条款及重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除《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针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

  是否可以暂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暂缓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2、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如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又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二、离职交接的保障措施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并约定“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理这些工作的费用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

  2。、在工作交接内容上约定

  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

  3、在规章制度上约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将离职交接工作作为离职时奖金发放的必备条件之一。

  3)将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4)规章制度约定,离职时应交还办公用品、工具、工作服装及公司文件材料等,如员工拒不交接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三、员工拒不交接的应对

  1、卡点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员工拒绝交接,可以暂缓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因为原单位不办理好退工手续,新用人单位就无法聘用该员工,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员工配合交接。

  但要注意,最迟不能超过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三十天后办理离职手续,而且要在此之后的十五天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否则,员工将可能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2、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首先注意,这里暂缓的未结费用并不包含工资和未休年休假补偿。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必须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

  但是奖金发放、物品交还、报销费用的申请,可以作为离职交接工作的条件或内容,列入企业规章制度,促使员工办理交接。

  3、向员工主张损失

  如果公司能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要注意,用人单位需有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从以下两点着手:

  (1)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如用人单位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安排其他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其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

  (2)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将来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拼命努力的自己。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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