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员工守则

时间:2026-01-16 13:37:02 好文 我要投稿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1

  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药品合格,制定本制度。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企业购进药品的质量管理。

  4、职责人:药品购进人员

  5、内容:

  5.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

  5.2、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负责人对其进行现场调查认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5.3、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5.4、配合质量负责人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5.5、分析销售,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

  5.6、每年定期会同质量负责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审。

  5.7、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2

  1、目的:为规范药品养护环节的管理,保证陈列、储存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管理。

  4、职责人:药品养护人员

  5、内容:

  5.1、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陈列药品的安全有效。

  5.2、质量负责人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处理药品养护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5.3、养护人员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进行记录。

  5.4、作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填写效期催报表。

  5.5、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药品必须存入不合格药品专区,作出明显标志。

  5.6、负责对保管、养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确保正常运行、使用。

  5.7、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

  5.8、及时分析养护信息,并上报质量负责人。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3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店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零售药店员工守则4

  1.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 处方药的`调配。

  4.责任人: 处方审核人员

  5.内容

  5.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5.3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5.4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5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5.6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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