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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外伤害:参观航模表演受伤,索赔该找组织者

时间:2021-10-05 15:11:57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园外伤害:参观航模表演受伤,索赔该找组织者

  儿童节前夕,某职业技术学院玩具专业的学生在校园组织大规模的自制玩具表演。附近的某幼儿园组织全园幼儿前去参观。表演中,一架在空中飞翔的玩具飞机突然不受控制,直向整齐地坐在看台上的孩子们冲过来,结果玩具飞机的机翼刮伤了一个孩子的头皮,事后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数千元。

园外伤害:参观航模表演受伤,索赔该找组织者

   

  此次事故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是幼儿园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幼儿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权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但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应把保护幼儿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在外出前一定要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经调查了解,幼儿园的老师安排幼儿整齐地坐在组织者指定的看台上,告诉幼儿要注意安全,不要乱跑,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空中飞行表演的玩具飞机不受控制突然冲向幼儿并致幼儿伤害,是老师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幼儿园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需承担责任。

   

  那么受伤幼儿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经查明,玩具飞机失控伤人是由于组织玩具表演的职业技术学院在看台的布置上有忽视安全保护的过错造成的,组织方没有预留小飞机足够的飞行空间,致使小飞机冲上看台。因此,该幼儿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2)在外出前,幼儿园应与活动有关的当事人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幼儿园应配备足够的教师,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方案,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尽可能地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