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论法律》读后感

读后感 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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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减轻法官沉重的工作负担。
同时,在这里值得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判决的执行该不该由法院(法官)执行?执行是不是法官的第五件任务?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应该取消此项制度,因为我国存在的判决执行难正是超越了法官的职责而引起的。
目前之所以存在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凭笔者多年经验,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态度不积极(让别人称执行员为法官,似乎使一些执行员心理尴尬),心理较为软弱,比公安警察执法弱,缺少武力装备。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刑事案件执行难、交通违章处理难,为什么呢?原因在执行主体的执行装备上,执行死刑案有公安武警配合,交通违章处罚是相当严格,并且直接对肇事者自身利益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会自觉履行。那么,为什么民事案件执行那么难呢?关键原因是,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经济风险低(即成本低),许多当事人都认为不执行比执行所付出的代价小,何乐而不为呢!因此,他们在行动上敢对抗法院的判决书。举个例子,某宗案件判处A应在10天内支付100万元,A如果依照法庭的判决在10天内执行完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结果他所得的经济利益为零;但如果A不执行,而法院也没有采取措施,A在一年之后才履行这100万元的还款义务(最多加上一点利息),那么A实际上可以占有100万元的流动资金一年,创造无限大的经济利益,而法院也没有对A给予更重的处罚,因此,A从经济角度来说,不执行比执行带来的经济效益多得多了。这就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种奇怪的"经济学理论"。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建议,取消判决执行由法官(法院)负责的制度,改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在
民事执行案件中应设立重经济惩罚的制度,按前面所举的案例,如果判决A每日愈期不执行,将会被处罚一倍利息,每过一天增一倍利息,最好在判决书写上:如果不执行,将自动构成犯罪,并将罪名记入个人档案或工商档案。那么,A还敢不执行吗?还有执行难吗?此外,撤销由胜诉人申请执行的制度,改为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为什么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