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9 12:37:46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集锦15篇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x有限公司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设备实施管理的基本任务:对设备设施从购置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体系

  实行xx级监督管理,xxx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开展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建立公司自有设备管理台帐,掌握设备管理动态;

  (四)负责公司自有设备从验收到报废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xxx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建立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对有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参与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大修、更新改造后的安全性鉴定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

  第八条 公司xxx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工作;

  (二)对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集中采购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及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用、养、修工作,组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设备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制止一切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十条 设备设施采购由公司xxx采购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和严格履约,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备设施应付货款。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的验收与建账管理执行公司《设备物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的验收在遵照执行设备物资到货验收程序的同时,应达到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结合设施的使用环境和使用要求进行安全性能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进场报验

  (一)主要设备进场前,生产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设备进场计划,经项目总包部批准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代表审批;

  (二)生产单位根据审批结果,组织设备进场,并对设备性能、使用情况、维修保养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报审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场前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持证上岗。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五章 安装与调试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安装单位须编制《设备安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由安装单位负责,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主持,其它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安装前的准备

  (一)基础验收。安装单位要检查设备安装的基础是否符合施工规范,有无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等;

  (二)设备零部件、资料清点。主要检查设备设施有无破损,碰伤、变形、裂纹及其它严重缺陷,随机的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设备主要部件锈蚀、磨损是否严重等。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委派专业施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填写《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记录》(附件1),并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负责,设备供应商应做好现场配合、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缺陷或安全隐患,安装、调试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认真做好测量、检验等工作,并仔细填写相关记录,应记录完整,无遗漏。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必须将随机资料、随机工具、随机备件、备品等移交给建设管理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

  第六章 使用与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

  (一)设备使用必须坚持“遵章管理、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并做好运行记录(附件2);

  (二)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水电风供应、机棚或停机场地、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现场安排,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

  (三)设备不得带病(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和超载(及超速、超压、超温)运行;

  (四)使用中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活可靠。要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操作管理

  (一)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相应的操作证或经过专业培训;

  (二)大型设备管理坚持定机、定人、定岗,设立人机档案卡和运行记录,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机长负责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操作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它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遵守机械设备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保养工作,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4.实行多班作业(包括单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填写设备生产、维修、消耗等原始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包括操作者姓名、运行时间或里程、维修保养等内容),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5.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例行保养、排除故障)。

  第七章 检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维修原则

  按照日常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预防维修和状态检测相结合、修理与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兼顾设备维修的经济性与合理性,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检维修分类

  设备检维修分为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和设备大修三类:

  (一)日常维护保养:即例行维护保养,以消除设备故障隐患为手段,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为目的的检修工作,内容主要是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等,称为“十字作业”。

  (二)突发故障修理: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作业,现场维修人员通过故障排查和维修以恢复设备正常作业的检修工作。

  (三)设备大修:设备运行到一定时间,设备的部分基础件、机构出现劣化或某些技术参数超标,已不能满足机械技术性能及工作运行要求,在设备性能状态检测的基础上为恢复设备的整体技术性能指标而进行的检修。

  第二十七条 维修标准和要求

  (一)维修标准:以设备原出厂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达到设备出场时的各项指标;以执行的行业修理标准为参考,维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满足行业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维修后试验检测。

  (二)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记录及台账,对重要基础件更换、设备大修等均应有修理方案、更换记录并在设备履历书中进行必要的记载。

  第二十八条 维修计划与审批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月编制设备维修保养计划(附件3),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设备大修计划(附件4)由各单位责任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下年度计划编制,通过公司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审批流程完成上报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大修;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修理。设备大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实施

  (一)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突发故障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维修后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需达到维修标准要求;

  (二)设备大修由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设备大修需制定维修实施方案;

  (三)设备大修的承修商必须是具备资格条件的合格厂商,以确保修理质量和工期,承修商的选择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四)设备大修完成后,应按设备维修的技术标准进行试车,经各方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视为修理验收合格,并形成设备大修档案。

  第三十条 大修质量管控

  (一)送修单位应选派技术人员对大修质量进行过程监督;

  (二)送修单位应向承修商提供随机专用工具和设备技术档案,介绍该设备情况,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承修商应逐项详细填写拆检修理记录。说明修理部位,更换的主要零部件、零配件等。经送修单位现场确认后,整理归入《设备拆检修理记录表》(附件5);

  (四)送修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参与修理过程中的“拆检、回装”见证并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大修竣工验收

  (一)设备大修完工后,承修商向送修单位提报《设备修理竣工验收报告单》(附件6),同时将大修的各种资料准备齐全;

  (二)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章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是指临边、孔洞、沟槽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的安全网,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的安全隔离棚,机械、传送装置等的转动部位安装的防护栏,临水和水上作业的救生设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第三十三条 现场管理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全负全面责任,保证现场有关安全设施、用具的费用足额投入,确保防护设施、用具的'安全有效。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技术负责,组织项目编制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并进行符合性、安全性检查。

  (四)材料员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防护用品和防护材料。

  (五)安全员负责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跟踪验证整改情况。

  (六)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的安全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执行安全用电、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四)在使用后,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三十五条 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前,技术人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防护棚、电气线路与设备防护栏、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应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防护,应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

  (四)公共场所安全防护,必须保护公共场所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五)爆破作业安全防护、预防坍塌安全防护、高处坠落安全防护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六)预防触电的安全防护执行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维护拆除及记录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部主管生产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临时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二)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记录防护设施的位置、用途及负责维修、检查人员的姓名,管理台账应及时更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3

  1.0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推动和激励各基层项目部施工质量提高,持续保持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全面开展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名牌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或同等级别奖项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公司管理手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做法》等

  (2)负责每年与项目部签订阶段创优目标责任书,督促项目创优;

  (3)负责有关创优活动的文件审批、组织落实创优计划;

  (2)指导创优项目达到进度、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参加创优工程阶段验收,检查、指导、监督创优项目;

  (1)为创优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优协调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创建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和省级QC小组成果;

  (3)指导督促创优项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绿色示范工程。

  (1)指导督促项目部创建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和BIM奖;

  负责每年接到一个具备创建鲁班奖的项目,为以下项目类型:(6万平方米以上医院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科研楼、3万平方米以上博物馆、3万座以上体育场、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1500座以上影剧院)。

  (4)负责创优工程项目各类资料及影像的收集、整理、汇总。

  (5)负责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文明工地、陕西省绿色示范工程、陕西省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验收通过;负责创优项目工程图纸的创优。

  (项目经理部创优责任人如下:项目部经理、项目部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

  5.0.1公司创优工程规模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宝鸡市优质(样板)主体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具体规模标准参见附件1、2、3。

  5.0.2住宅工程原则不建议创建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6.0.1.1加大公司创优活动的力度,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公司创优项目申报程序,使公司创优活动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公司创优目标的实现。

  6.0.1.2成立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组员:质量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施工管理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及各项目部经理。

  6.0.1.3公司成立创优项目评选专家库,有相关各部室和项目部经理成立,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抽调5人成立评选小组,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进行评价打分。

  6.0.1.4创优的总体原则是:“符合条件的工程必须创优;创优工程一次成优。”公司开展创优活动,是以项目部为主体的活动行为,项目部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6.0.1.5符合条件的工程是指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的规模、数量或造价符合“创优”申报条件;其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符合各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创优评审管理规定,具备合理工期和施工条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并且未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未出现渗漏现象、未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及工程资料弄虚作假问题。

  6.0.1.6创优活动分为优质工程和优秀项目经理,其中优质工程包括:省级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活动和成果;优秀项目经理活动,担任优质工程的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才有资格被推荐申报优秀项目经理。

  6.0.1.7工程建设各单位、项目部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质工程、省优质工程、国优工程创建活动,项目部所有新建项目需最低达到市优质主体。

  6.0.1.8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控制在公司经营部要求的范围内。

  6.0.1.9创建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省市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预控有效,过程控制认真,质量验收严格。

  6.0.1.10创优工程必须加强“十项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

  6.0.1.11创建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省级绿色示范工程、省级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QC成果、工法、专利等。

  6.0.1.12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由创优领导小组按照GB/T50375-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验收评分,通过验收后按照公司创优领导小组打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如下表:注:上述评分由专家组打分,打分占比为70分。其余30分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占10分,副组长占20分,总分100分。

  6.0.2.1公司每年结合公司生产规模,公司总工程师制定年度创优工作计划,总经理与项目部签订工程质量阶段创优目标,各职能部室进行监督,项目部进行落实。把目标分解至项目部,列入经营承包责任书,作为考核项目部的主要指标。

  6.0.2.2项目部应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项目部生产规模,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具体落实到项目,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指标,使工程创优目标得到落实。

  6.0.2.3各工程项目部,应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于工程开工后基础施工阶段60天内报公司审批,并在质量部备案。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罚款20xx元,推迟10天后每天处罚1000元。

  6.0.2.4对工程规模符合创省优、国优条件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在中标后及时把产品策划报公司技术部处,由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评审、策划,以策划创优目标为最终目标。确定创优目标后,由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成立创优工作小组,负责创优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6.0.3.1项目部应成立创优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创优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优质工程日常检查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各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部位,系统检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同时注意收集、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6.0.3.2公司成立相应的创优工作指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创优工作;质量部应定期收集当地创优的相关文件,形成清单,用于指导各项目部制定创优项目和计划以及申报工作,并经常就相关创优方面的信息进行沟通。

  6.0.3.3质量部应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建立档案,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全过程指导各项目创优计划的实施;对已向质量部报备的创优工程项目,质量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创优工程检查;阶段检查结果经总工程师确认并予以公布,未按期达到创优阶段目标的项目一次给予5000元处罚。

  6.0.3.4各项目部最终达到创优目标后,公司对于项目部前面一切关于创优过程的处罚给予退还。

  6.0.4.1申报创优工程首先必须符合当地“创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的要求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

  6.0.4.2工程开工后(基础阶段),各项目部应经公司同意后,向当地评优主管机构申报备案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

  6.0.4.3创优工程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当地有关报送创优工程的申报备案要求,由质量部配合项目部相关人员,收集、整理、编制和呈送创优申报资料;

  6.0.4.4优秀项目经理由办公室根据“各级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要求,在优质工程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中选报相应人员。

  7.0.1凡实现创优计划,对获得市、省部和国家级优质奖项的项目,公司将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宣传表彰,并将获奖情况作为项目和个人业绩登记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优秀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7.0.2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公司予以一定的创优物质奖励;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奖罚如下:

  (a)获“省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每平方米奖励8元,未达到相应工程质量目标的,每平方米处罚4元;

  (b)获“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每平方米奖励15元,未达到相应工程质量目标的,每平方米处罚5元;

  (c)公司所有达到创优条件的项目,必须最低达到“宝鸡市优质结构工程”,未达到的,每平方米处罚1元;

  上述奖励原则:奖金总额的40%奖励公司与项目所有参与创优责任人,参建单位的奖励则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协议时,按工程总造价的占比进行分配;具体以项目部与参建项目部协议为准。

  若创优工程因项目部原因未达到项目创优目标,低一级的如省级文明工地、省级优质工程不给予奖励。

  7.0.2.1同一工程项目连续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称号者,按最高级别相应奖励办法计奖。

  7.0.3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单位和相关项目部,在新的工程项目的任务分配方面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

  7.0.4对于已下达阶段创优任务的项目,未按公司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并上报公司质量部备案的、未完成创优任务的项目,公司将在内部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部年终考核扣10分并按照奖罚措施进行罚款,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选优秀个人。根据公司奖罚原则,处罚项目部经理及创优人员按照处罚原则的15%比例处罚。

  8.0.1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8.0.2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编制、解释、培训和修改。

  8.0.3工程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级创建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4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

项目管理办法7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

  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

  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已报未审"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整理,对结算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分析。

  2。对各类结算进度状态下的结算任务进行分类管理,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接,提供节日支付额度建议并对支付风险提出评估意见。科学评估其结算款超支付风险,建立结算款支付风险预警机制。

  序号分类定义内涵超付风险

  1二审完成项目甲乙双方往来帐目已明确,财务可直接支付O级

  2一审完成项目一审与二审的误差应在可控范围,超支付风险小B级

  3已报未审项目、正在一审项目A级

  3—1总价包干造价的不确定少,超支付风险小,但应注意工程类结算项目A1级

  3—2清单计价工程类结算工程量审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风险A2级

  3—3定额计价造价的不确定性大,误差可控性差,应重点盘点评估A3级

项目管理办法8

  物资采购流程

  (一)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及调试)和一般用品包括范围

  一、固定资产包括:

  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

  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为一年以上的;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单价低于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批量物品。

  二、一般用品包括:

  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时间不到一年或容易损耗的物品。

  具体资产类别由总务处确定

  (二)采购、核报流程

  一、固定资产采购、核报流程(书面固定格式表)

  1.由使用部门(人)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申购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分管校长;

  2.分管校长向有关部门(总务处或经管负责人)核实同类设备使用情况后决定内部调派或新购资产;

  3.如决定新购的物品,总务处及时联系使用部门(人)共同进行市场询价;

  4.较大购买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询价方案,主管财务校长最后确定落实;

  5.使用部门(人)及总务处共同进行市场采购及资产接收工作,并将固定资产发票、清单附件及《固定资产使用/申购表》及时登记校产;

  6.财务根据以上单据核报。

  二、一般用品(包括办公、体育、实验等消耗品)采购流程

  1.使用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2.价格在200元以内的物品由分管校长批准后购买,超过200元的再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购买;

  3.使用部门(人)联系总务处共同进行市场询价采购,并做好用品采购耗用登记工作。

  专项工程及维修、养护工程

  (一)专项工程与维修、养护工程范围

  (不含校内人员自行维修养护)

  一、专项工程包括:

  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运行使用的固定资产购置;

  房屋改扩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供电、供水、道路、雨污水管道等工程项目。

  二、维修、养护工程包括:

  针对校园环境、器材设施的局部维修、维护、整修;

  房屋建筑局部维修、整修;

  校园绿化养护。

  (二)执行、核报流程

  一、预算大(等)于10万元及1-10万的专项工程、维修项目

  1.计划由总务处填写《专项工程/维修项目计划书》,说明需要购置安装的设施设备系统或所需施工、维修项目清单,估计价格(可参考以往工作量,或咨询专业单位),实施时间段等主要内容;

  2.批准专项工程/维修项目计划书报分管、主管校长审批;

  3.造价预算聘请咨询服务公司进行预算估价,确定标底;

  4.定项报学校工作例会讨论方案、具体落实安排等;

  5.招标通过后的计划书由总务处联系咨询服务公司代理制作招标文件。大于(等于)1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市场公开招投标,按不低于3家单位分别报价、接近者中标的.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1-10万的项目可通过内部议标的办法,学校组织不低于3家单位分别报价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6.合同合同文本经学校组织会审通过后签订;

  7.施工在确定时间段内总务处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如有超出合同范围的增加工程,应及时汇报主管,办理签证、补充协议等相关手续;

  8.审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报出工程决算及相关资料,由总务处交审计事务所审定。

  二、预算低于1万元的专项工程、零星维修项目

  1.由使用部门或总务处向主管校长请示批准;

  2.由使用部门(人)及总务处多方比价后组织实施;

  3.按次及时核报,不宜混合多项目同时结报。

项目管理办法9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项目管理办法10

  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1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2部门辅助核算设置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3项目辅助核算设置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4填制成本类会计凭证办法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5应用UFO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各个合同执行状况统计表的设置办法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 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条 xx公司市场发展部 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五条 子(分)公司 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对项目劳务队伍进行信誉评价、信息反馈、劳务合同(含单价)收集、审核、申报和备案等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劳务管理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安全等合同并确保执行;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组织收集整理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基础资料,填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并上报子(分)公司审核;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

  第七条 劳务队伍信誉评价 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项目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关系,明确建设管理阶段各参与方的责任,促进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投字[20xx]730号)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谋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管理是为保证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

  (三)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独资项目中,公司为独立投资人,在合作投资项目中公司为合作投资人。

  (四)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资项目相关各方主要包括投资人、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PPP项目(BOT/BT)以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二章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行业以及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

  (二)整体利益最大原则。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从公司整体利益着眼,以项目生命周期(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或建设、回购(非经营性项目)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三)管理层次清晰与责权匹配原则。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做到管理层次清晰,不同责任方或管理层级分工明确,投资人(公司)、项目公司、设计、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利相对等,注重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优势互补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在管理、专业、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注重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项目的建设。

  (五)资金保障与平衡的原则。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做好资金筹划,确保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六)投资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原则。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建设管理与运营(回购)管理做好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区。

  (七)项目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的优化、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监理单位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遴选,以及施工单位的选用和管理等,应本着充分发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利用招投标方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决策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整改落实。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计划,协助项目公司联系贷款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如有)、完成项目融资;负责资本金注入的审核与报批,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对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企业规划部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公司人员配备、薪资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本金投入、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设计优化(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进度、信誉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监督部对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建设期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相关各方责任

  第六条投资项目相关各方必须明确责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投资人责任

  (一)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依法科学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在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公司责任

  (一)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等工作,并保障资产安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总承包、维护等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增强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四)设计优化、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总体优化方案和变更,应按照工作流程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技术质量部等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后实施。

  (五)项目公司应充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在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贡献。

  第九条总承包部责任

  (一)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公司应与总承包部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总承包部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负全责,并对分包单位(如有)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承包部管理权责清晰,不得与项目公司职责混淆,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行业规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岗位不同、职责不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对于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对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决策数据等负有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

  (四)设计优化与变更应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约后期运营管理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资质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监理制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分包)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完善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优化或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总承包部、监理部应分别设立,做到运行程序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清晰。

  第六章建设期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期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字〔〕88号)、《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xx〕585号)、《会计核算办法》(财字〔20xx〕880号)等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应各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充分筹划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协助项目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监督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不落实前,不得实质性开工建设。

  (一)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划、标准,以免造成项目概算变动,影响项目预期效益。

  (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资金筹划不到位造成的建设资金中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一)非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需按中国交建相应核算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二)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期所产生的效益,应在项目周期内统筹规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等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实现投资收益。

  第七章建设期与运营期/回购期的衔接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做好建设期管理与运营期/回购期管理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点。

  第二十一条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前一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前半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做好运营方案及回购方案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督促总承包部(含施工单位)按时履约,做好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顺利运营,非经营性项目如期回购。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水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本规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第十三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备案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xx〕17号)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4

  第一条 兰州三十四中为加强我校体育传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我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至少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我校开展的足球篮球项目符合规定。

  第三条 我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我校符合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五条 我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六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七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八条 我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

  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项目管理办法15

  一、适用范围

  项目拓展费指因业务需要,业务部门在拓展项目时为跟踪潜在的项目、开发的新项目、签订的新合同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是尚未签约合同前期发生的费用,暂入到此科目下。在该科目项下,其费用在项目拓展成功后签约、立项后才计入此项目的成本,然后在年底,若项目还是没有签约成功,此费用就被计入到该部门的费用项下。其具体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接团费等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费用。

  二、管理方法

  1、预算制定

  年初时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自行制定开拓费费用预算,制定后进行预算上报,经公司核准后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预算数最高为当年签约额的千分之三。

  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短期的规划,并结合短期发展的目标,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再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分别编制本部门的财务预算。

  综合平衡原则。为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级会对各部门的预算综合平衡,各部门应服从上级的综合平衡。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部门应该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实施积极稳健的财务政策,以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成本费用完全化原则。各部门应将其经营范围内所有成本费用纳入其预算管理中,并对完全成本负责。

  重点支出项目重点控制原则。为保证经营项目的品质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对一些重点预算项目进行重点控制,不能随意变更和替代。

  预算管理的内容。营业收入的预算,收入预算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售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核算方法

  项目拓展中所涉及到的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的管理,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

  每年的年末时,各个部门将自己在一年当中已签订的合同和费用的执行情况上报给计财部,经计财部审核无误后,计入该合同的项下。

  如果在一年当中,并没有签订其余的合同,因其产生的费用,计入该部门的费用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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