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0 12:38:12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汇编15篇)

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项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处理功能,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将工程管理过程中(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所发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时的、成批存储,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为中心,以业务工作标准为切入点,采用工作流程和数据后处理技术,解决工程项目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信息处理与共享到决策目标生成等环节的信息化,及时准确地以量化指标,为各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设项目信息管理员,使用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运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结构、存储媒介和流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条项目信息的录入应当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随工程的进展及时整理、录入,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接入企业的计算机虚拟专用网络,实现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网络视频会议以及项目施工信息的自动上报。

  第八条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应设立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信息管理对象

  第九条项目公共信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二)市场信息

  (三)自然条件信息

  第十条工程概况信息

  (一)工程实体概况

  (二)场地与环境概况

  (三)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造价计算书

  第十一条施工信息

  (一)施工记录信息

  (二)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信息

  (一)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二)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三)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四)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五)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六)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七)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八)项目材料管理信息

  (九)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十)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十一)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十二)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十三)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十五)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三章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等过程应当通过项目集成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纸质文档资料,应当分类保管,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条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要按照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确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流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分工以及每个人的权限、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时要以施工网络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实现项目办公自动化和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编辑进度计划(建立工作列表和计划工程量)--→施工预算(用企业定额算出人、材、机需用)--→人、材、机需用计划(汇总和调整数量)--→施工、材料、劳资、机械模块(产生实际成本数据)--→月底工作统计(确定要统计的工作项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结算(用企业定额算出计划成本)--→成本报量(读取计划成本数据)--→成本分析(汇总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应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㈠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工程日进度,实现工期控制计划。

  ㈡通过计算机网络详实记录资源消耗台帐及费用开支台帐,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自动比较,为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㈢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项目质量、安全等计划的实施记录,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和质量、安全记录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㈣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项目设计图纸、文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资料。为现场施工、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申报奖项、上级检查等提供完备、规范的资料。

  ㈤上级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项目施工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从而全面实现对业主的合同承诺,和项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实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企管部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四川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四川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的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表;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部门推荐(中央部属单位直接推荐),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3

  “校本课程”——《羽毛球(初稿)》校本课程纲要

  课程名称:羽毛球

  课程类型:健康生活类

  授课对象:初一初二初三

  课时安排:40课时,每周五下午二三两节课

  课程定义:我校开设羽毛球校本课程是为了贯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批示精神,从而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一、课程目标

  1、以全面贯彻落实课改精神为宗旨,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创建教学新模式新情景,通过优化教学过程来进一步激发学生对羽毛球运动的兴趣。

  2、让学生初步掌握羽毛球基本技术、技能,了解羽毛球运动相关知识及发展概况。

  3、通过教学,让学生充分体验活动过程,在活动体验中培养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合作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4、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乐于助人、相互帮助的学习习惯。

  二、课程内容

  课次

  教学内容

  一

  1.介绍羽毛球运动的`起源和发展

  2.了解我国羽毛球运动发展

  二

  1.了解羽毛球竞赛规则

  2.知道国内外主要赛事

  3.了解羽坛名将

  三

  1.了解羽毛球运动的特点和作用

  2.知道羽毛球活动的注意事项

  四

  1.介绍羽毛球器材

  2.介绍羽毛球场地

  五

  1.身体素质练习

  2.学习正手、反手握拍,挥拍练习

  3.步法练习:垫步、交叉步

  4.游戏

  六

  1.学习正手、反手颠球

  2.步法练习:并步、小碎步

  3.游戏

  七

  1.学习发高远球

  2.步法练习:蹬转步、蹬跨步、腾跳步

  3.游戏

  八

  1. 学习击高远球

  2.复习上述七种基本步法

  3.游戏

  九

  1.学习接、发高远球

  2.练习上网步法

  3.游戏

  十

  1.学习接、发平高球

  2.练习后退步法

  3.游戏

  课次

  教学内容

  十一

  1.学习接、发平快球

  2.练习两侧步法

  3.游戏

  十二

  1.学习接、发网前球

  2.练习连贯移动步法

  3.游戏

  十三

  1.学习杀球

  2.综合步伐练习

  3.游戏

  十四

  1.学习前网击球

  2.综合步伐练习

  3.游戏

  十五

  1.学习吊球

  2.综合步法练习

  3.游戏

  十六

  1.学习下手击球

  2.复习四种移动步伐

  3.游戏

  十七

  1.介绍打球战术

  2.复习四种移动步伐

  十八

  1.总结:羽毛球基本步法、发球、击球的运用

  2.简单的单双打比赛

  十九

  考核知识:羽毛球的起源、发展、规则、赛事、羽球名将等

  二十

  考核技能:发球、击球等

  三、课程实施

  1.课程实施原则:

  1) 教育性原则:促进学生发展,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

  2) 活动性原则:以活动为载体,开展以羽毛球为核心的各项活动。

  3) 趣味性原则:着眼兴趣、爱好,体现健康第一、快乐和谐思想。

  4) 灵活性原则:从实际出发,打破现有教材的局限性,选择具有健身、有趣的体育训练内容,突出增强体魄,增进健康的实效性。

  5) 主体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着眼每个学生能力、个性发展及终身体育思想的培养。使开发、创造和加工的教材具有人性化。

  2.课程实施准备:

  1) 建议学校购买一定的教学器材,便于教师教学;建议班主任及家长为学生提供学习器材及满足需求。

  2) 执教教师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学内容。

  3.实施方法与过程:

  1)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羽毛球校本课由小学部四五学生自由选报,学校固定每周五下午第二、三节课和课活时间为上课时间。

  2) 我们一般先采用集中教学,然后进行分时练习的方法,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 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通过身边或国内的羽毛球巨星调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4.教学组织方式:教师讲解、学生练习、实践。

  5.授课时间:每周五下午第二、三两节课

  四、课程评价

  1. 学生评价原则:

  1) 学生对羽毛球运动的兴趣程度。

  2) 学生对羽毛球运动技能的掌握。

  3) 学生间人际交往状态的改善程度。

  4) 学生获得的成就感。

  2. 具体评价方法:

  1) 学生自评:学生针对以上内容对照参加本组以前进行自评。

  2) 教师评价:教师根据学生在学习中的表现、训练实践态度、运用技能的能力等,可用成绩册、记分的方法对每位学生的表现简单记录,作为评价依据。

  3) 学校评价:可以是学校了解本课程情况的方式;也可以是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挥特长而得到学校的认可、肯定。

  4) 学生评价:学生根据被评者能力的提高程度给予适当评价。

  5) 他评:是家长、社会等对学生技能的评价,如参加校外比赛活动。

项目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

  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贷款决策水平,确保中长期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系指一般用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性质的投资项目,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对中长期贷款项目的选项、评估、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后评价以及贷款收回全过程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本、外币中长期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章贷款项目申请、受理、选项与申报

  第五条借款人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时,应向所在地农业银行开户行直接提出贷款项目申请。

  第六条开户行对所受理的贷款项目,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审核借款人及贷款项目下列资料及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是否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款项目效益性的前提下把选择贷款项目与有利于树立农业银行良好市场形象;有利于增加结算业务量和促进以贷引存;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和培植优良客户群体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八条对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项目申请,开户行要将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有关资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和正式申报文件逐级报送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章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各级行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要及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组织评估。

  第十条对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部门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行长审批。行长也可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发放中长期贷款,一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的合同管理。

  (一)对项目各项建设合同中的工程范围、质量及标准、工程变更和工程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审查,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影响建设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协助借款人就项目各项技术合同标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三)参与项目主要商务合同的谈判。

  第十四条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一)督促并参与借款人组织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

  (二)监督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价款有无漏项、更改或增减等;监督项目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督促借款人认真做好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财务管理。

  (一)核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督促其他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因项目超概算需要增加贷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审批行审批;超概算额度超过原概算50%以上的项目,要求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有权单位重新下达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三)要监督项目资金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建设工作量拨付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五章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项目营运期管理系指贷款项目投产后至贷款收回前的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物的管理。

  (一)各项投入物的供应渠道是否稳定;

  (二)各项投入物在时间、价格、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上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各项投入物的变化对项目产出效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项目投产后产出物的管理。

  (一)督促借款人组织有效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项目产出物是否达到了设计的生产规模和质量标准;

  (三)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设备和技术是否适当,对产出物的变化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财务指标:

  (一)流动性指标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存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二)资产营运效率指标

  应收账款

  1.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年销售总额/365天

  (年)销售成本

  2.存货周转率=-------×100%

  月)平均存货

  三)盈利指标

  (年)利润总额

  1.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总额

  税后利润

  2.资本收益率=----×100%

  资本总额

  税后利润

  3.资产收益率=----×100%

  资产总额

  第二十二条建立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测以下方面: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银企关系变动情况;

  (三)担保人变动情况;

  (四)营销市场变动情况。

  第六章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贷款项目,原贷款项目审批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经济档案管理。开户行要按借款人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完整记录贷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农业银行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未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委托管理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农业银行要求的新担保人;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款人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和远期信用证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办法6

  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调动各方面的综合资源,对项目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其他方面的目标进行全面控制、管理。

  目的:使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明确自己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法。

  一、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在合同实施前与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如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沟通,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种安排。

  2、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备忘录、招标通知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做到心中有数(工程开工前,综合计划部应向项目组提供该工程的各项合同文件,如各项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等)。

  3、树立强烈的合同意识。在合同面前,业主和承包商的地位是平等的,当承包商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时,首先想到要遵守合同,对采纳建议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有充分估计。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

  2、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3、审查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4、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越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发布指令或接受承包商的意见,项目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

  5、通过现场抽查、资料及信息处理等手段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定期(按月、季)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为合同结算提供基础资料。

  6、对因监理工程师错误指令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7、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补充、完善《考核办法》,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质量控制

  1、审查开工条件

  (1、负责收集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交综合计划部,配合综合计划部督促承包商完成压证施工、民工保障金等开工前手续办理。

  (2、审查确认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的现场管理机构设置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承包商是否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制定了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计划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行之有效。

  (3、完成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4、确认拆迁工作进度可满足承包商进场要求。

  (5、中标通知书已签发或合同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及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项目组方可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开工令”。

  2、施工过程控制

  (1、根据监理合同、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2、参与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质量控制点及分布分项工程的验收。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4、竣工验收

  (1、督促监理及承包单位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工作。

  (2、在工程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

  (3、督促监理、承包单位对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及复查。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办理保修手续。

  5、在保修期内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督促监理单位、承包商做好缺陷修复工作。

  四、投资控制

  项目组对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是处理变更和索赔,审核工程计量,批准拨付合同范围内的进度款。

  1、工程变更管理

  (1、参与设计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实施阶段业主方的工程变更。

  (2、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控制额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针对此类变更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交综合计划部进行合同结算。

  (3、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变更控制流程及时完善工程变更手续,在手续完善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

  2、索赔管理

  (1、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加强对现场签证的审核。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明确费用发生的承担方,如果该签证事项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或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应予注明。并要规范现场签证,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减少工程结算时的扯皮。

  (2、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商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发包方。愈期申报时,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配合财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工程开工前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工程款的按期支付,避免由于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索赔事件发生。

  (4、严格开工前的审查工作,避免由于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

  3、计量管理

  (1、工程计量的条件

  (1)、计量必须符合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规定的计算方法、范围、内容和计量单位。

  (2)、计量项目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文件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且验交手续齐全。

  (3)、变更工程项目计量时,无论工程量的增减与否均应通知业主代表和计量监理工程师,并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五、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一旦发现有偏差出现,应在偏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1、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督促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审查确认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承包商所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进度控制的工作制度以及进度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并督促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努力落实。

  3、主持会议研究各方面提出来的与合同实施有关的问题,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的有关协调研究会议,对涉及到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必要时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施工组织直至合同工期进行调整。

  4、及时审签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加快工程进展。

  六、安全管理

  项目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承包商整改。

  七、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八、信息管理

  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报告和文件。对合同范围内的本项目管理的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对本项目管理以外的内容,与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了的上报上级部门。所有报告和文件均应妥善保管或备份,以备查用。

  1、提供周、月、季、年计划给有关部门进行汇总。

  2、建立工程台帐、统计台帐、变更台帐。

  3、召开或参加各种协调会议和其他会议,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

  九、其他目标的管理

  1、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监理、设计、业主内部各有关部门、地方村镇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2、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整个实施过程(开工前、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的图片收集工作。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并完善手续。

  4、工程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对工程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③工作成效;

  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⑤经验、教训及建议。

项目管理办法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含20xx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隆政发〔20xx〕4号)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项目管理办法10

公司所属各科室、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版权所有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市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代理费,财务代理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4、项目会计应对项目资金实行监控,防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5、项目会计要加强工程后期资金监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因项目会计监管不力而给公司留下后遗症,将追究项目会计责任(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如建设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以上办法自2××*年*月*日起实施。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2

  1.0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推动和激励各基层项目部施工质量提高,持续保持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全面开展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名牌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或同等级别奖项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公司管理手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做法》等

  (2)负责每年与项目部签订阶段创优目标责任书,督促项目创优;

  (3)负责有关创优活动的文件审批、组织落实创优计划;

  (2)指导创优项目达到进度、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参加创优工程阶段验收,检查、指导、监督创优项目;

  (1)为创优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优协调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创建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和省级QC小组成果;

  (3)指导督促创优项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绿色示范工程。

  (1)指导督促项目部创建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和BIM奖;

  负责每年接到一个具备创建鲁班奖的项目,为以下项目类型:(6万平方米以上医院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科研楼、3万平方米以上博物馆、3万座以上体育场、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1500座以上影剧院)。

  (4)负责创优工程项目各类资料及影像的收集、整理、汇总。

  (5)负责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文明工地、陕西省绿色示范工程、陕西省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验收通过;负责创优项目工程图纸的创优。

  (项目经理部创优责任人如下:项目部经理、项目部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

  5.0.1公司创优工程规模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宝鸡市优质(样板)主体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具体规模标准参见附件1、2、3。

  5.0.2住宅工程原则不建议创建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6.0.1.1加大公司创优活动的力度,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公司创优项目申报程序,使公司创优活动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公司创优目标的实现。

  6.0.1.2成立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组员:质量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施工管理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及各项目部经理。

  6.0.1.3公司成立创优项目评选专家库,有相关各部室和项目部经理成立,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抽调5人成立评选小组,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进行评价打分。

  6.0.1.4创优的总体原则是:“符合条件的工程必须创优;创优工程一次成优。”公司开展创优活动,是以项目部为主体的活动行为,项目部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6.0.1.5符合条件的工程是指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的规模、数量或造价符合“创优”申报条件;其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符合各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创优评审管理规定,具备合理工期和施工条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并且未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未出现渗漏现象、未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及工程资料弄虚作假问题。

  6.0.1.6创优活动分为优质工程和优秀项目经理,其中优质工程包括:省级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活动和成果;优秀项目经理活动,担任优质工程的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才有资格被推荐申报优秀项目经理。

  6.0.1.7工程建设各单位、项目部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质工程、省优质工程、国优工程创建活动,项目部所有新建项目需最低达到市优质主体。

  6.0.1.8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控制在公司经营部要求的范围内。

  6.0.1.9创建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省市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预控有效,过程控制认真,质量验收严格。

  6.0.1.10创优工程必须加强“十项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

  6.0.1.11创建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省级绿色示范工程、省级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QC成果、工法、专利等。

  6.0.1.12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由创优领导小组按照GB/T50375-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验收评分,通过验收后按照公司创优领导小组打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如下表:注:上述评分由专家组打分,打分占比为70分。其余30分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占10分,副组长占20分,总分100分。

  6.0.2.1公司每年结合公司生产规模,公司总工程师制定年度创优工作计划,总经理与项目部签订工程质量阶段创优目标,各职能部室进行监督,项目部进行落实。把目标分解至项目部,列入经营承包责任书,作为考核项目部的主要指标。

  6.0.2.2项目部应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项目部生产规模,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具体落实到项目,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指标,使工程创优目标得到落实。

  6.0.2.3各工程项目部,应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于工程开工后基础施工阶段60天内报公司审批,并在质量部备案。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罚款20xx元,推迟10天后每天处罚1000元。

  6.0.2.4对工程规模符合创省优、国优条件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在中标后及时把产品策划报公司技术部处,由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评审、策划,以策划创优目标为最终目标。确定创优目标后,由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成立创优工作小组,负责创优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6.0.3.1项目部应成立创优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创优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优质工程日常检查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各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部位,系统检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同时注意收集、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6.0.3.2公司成立相应的创优工作指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创优工作;质量部应定期收集当地创优的相关文件,形成清单,用于指导各项目部制定创优项目和计划以及申报工作,并经常就相关创优方面的信息进行沟通。

  6.0.3.3质量部应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建立档案,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全过程指导各项目创优计划的实施;对已向质量部报备的创优工程项目,质量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创优工程检查;阶段检查结果经总工程师确认并予以公布,未按期达到创优阶段目标的项目一次给予5000元处罚。

  6.0.3.4各项目部最终达到创优目标后,公司对于项目部前面一切关于创优过程的处罚给予退还。

  6.0.4.1申报创优工程首先必须符合当地“创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的要求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

  6.0.4.2工程开工后(基础阶段),各项目部应经公司同意后,向当地评优主管机构申报备案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

  6.0.4.3创优工程的申报工作应根据当地有关报送创优工程的申报备案要求,由质量部配合项目部相关人员,收集、整理、编制和呈送创优申报资料;

  6.0.4.4优秀项目经理由办公室根据“各级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要求,在优质工程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中选报相应人员。

  7.0.1凡实现创优计划,对获得市、省部和国家级优质奖项的'项目,公司将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宣传表彰,并将获奖情况作为项目和个人业绩登记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优秀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7.0.2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公司予以一定的创优物质奖励;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奖罚如下:

  (a)获“省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每平方米奖励8元,未达到相应工程质量目标的,每平方米处罚4元;

  (b)获“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每平方米奖励15元,未达到相应工程质量目标的,每平方米处罚5元;

  (c)公司所有达到创优条件的项目,必须最低达到“宝鸡市优质结构工程”,未达到的,每平方米处罚1元;

  上述奖励原则:奖金总额的40%奖励公司与项目所有参与创优责任人,参建单位的奖励则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协议时,按工程总造价的占比进行分配;具体以项目部与参建项目部协议为准。

  若创优工程因项目部原因未达到项目创优目标,低一级的如省级文明工地、省级优质工程不给予奖励。

  7.0.2.1同一工程项目连续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称号者,按最高级别相应奖励办法计奖。

  7.0.3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单位和相关项目部,在新的工程项目的任务分配方面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

  7.0.4对于已下达阶段创优任务的项目,未按公司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并上报公司质量部备案的、未完成创优任务的项目,公司将在内部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部年终考核扣10分并按照奖罚措施进行罚款,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选优秀个人。根据公司奖罚原则,处罚项目部经理及创优人员按照处罚原则的15%比例处罚。

  8.0.1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8.0.2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编制、解释、培训和修改。

  8.0.3工程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级创建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

  (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

  (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

  (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

  (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

  (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

  (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

  (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xx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

  (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

  (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

  (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

  (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

  (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集团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信息化建设外部评审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八条集团办公室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法律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参与合同审查与签定工作;第九条财务中心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财务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司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归集、拨付、审批、监管。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指导信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奖励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策划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参与集团战略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二)参与对外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资金申请。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二)负责根据信息化公司合同,调整相关方的经营目标。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结算的审计;

  (三)负责受理并查处信息化建设和项目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包括立项申请、会议记录、招标文件、合同等;

  (二)参与信息化合格供应商评审。

  (三)参与拟定信息化建设外部评审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十五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和业主方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承接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负责所承接信息化项目建设日常操作和使用;

  (三)参与集团及子集团IT规划、调研、编制及评审工作;

  (四)牵头信息化项目对外申报,信息化资金申请。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集团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各分子公司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资金申请以各业务单位为主体作为资金申请牵头单位、发展策划部和信息化办公室作为资金申请参与部门提供相应的支持。各业务单位争取到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其信息化项目建设,如自身暂无信息化需求可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使用。其中:通过集团帮助争取到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业务单位可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20%计入当期考核利润;业务单位直接争取到财政资金如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业务单位可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40%计入当期考核利润。如争取到财政资金不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的,其日常运维服务、折旧等费用将不能作为当期考核利润扣除。

  第十八条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信息化办公室作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参与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应提高使用效率,各子集团、分子公司申请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申报时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如逾期两年未进行项目建设的,集团有权利将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纳入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加强审计监督,对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办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统一制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并在每年年底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和集团未来发展实时更新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集团IT规划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董事会审批,子集团业务IT规划由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子集团董事会审批后还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息办根据集团IT规划和子集团业务IT规划,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办法和子集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集团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申请审批制。信息化项目建设业主方根据业务需求提交立项申请,并在组织实施前30个工作日报集团信息办初审,信息办在收到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完成上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含)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2)业务需求合理;

  (3)现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均参照《xx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产品采购类中电脑、电话、UPS电源等通用终端设备、考勤机、读卡机等专用设备,由各业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报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小组由集团信息办、招标管理办公室、业主方单位及外部专家组成员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组成员参与评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技术分权重限额:

  (一)产品采购类限额(硬件、软件)不超过35%(含);

  (二)信息化集成类限额(工程类)不超过50%(含);

  (三)外包服务和维保服务类限额不超过60%(含);(四)软件开发和设计咨询类限额不超过70%(含);

  第二十九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类别(信息化项目建设招标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均参照《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一)垄断经营或独家代理销售的硬件或软件;

  (二)关键技术唯一满足我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三)现有软硬件产品及系统的延续性服务(如系统升级改造、增加用户数);

  (四)特急业务(不立即开展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事项)。

  第三十条软件个性化开发项目以招标形式遴选出专业的软件外包开发公司,签定年度框架合作协议。协议中包含不同级别外包开发人员单价,并根据开发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完全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及源代码归属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系统建设合格供应商管理

  一、供应商分类:

  (一)信息化集成:集成类;

  (二)信息化产品:硬件设备类、软件产品类;

  (三)信息化服务:软件开发类、外包服务类、维保服务类、设计资讯类。

  二、供应商管理内容:

  (一)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

  (二)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标准备案、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备案;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参与信息化合格供应商标准评审;

  三、供应商履约评估:

  (一)项目履约评估:项目结束30日内,信息办组织业主单位对履约情况评估;

  (二)年度履约评估:每年12月对本年内发生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

  四、供应商评估结果:

  (一)85分以上(含)优秀

  (二)75分以上(含)不超过85分良好

  (三)60分以上(含)不超过75分合格

  (四)60分以下(不含)不合格

  五、供应商评估结果应用:

  (一)85分以上(含)可按照以前招标合同标准续签合同;

  (二)60分以上(含)不超过85分需重新招标谈判后,方可签定合同;

  (三)60分以下(不含)不再做为合格供应商参与信息化建设未来投标。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由信息办、业主方人员、外部专家共同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应汇编项目相关文件提交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设备状况:设备清单、设备到货清单、设备随机资料等。

  (二)验收报告:包括试运行阶段记录、系统整体运行情况报告和初验阶段移交的所有技术文件。如在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将事故的处理情况做专题报告;

  (三)如有变更:提供《项目变更申请单》及批准文件(四)工程技术文档:包括网络规划方案、硬件设备及系统的配置文件、技术资料、安装手册、操作手册、联调文档、测试报告及各种记录等;

  (五)其他存档资料:如项目进度文档、会议纪要、网络拓扑图、机柜布局图纸、其它相关图纸,培训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根据合同和项目相关文件对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项目激励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集团信息化水平、奖励优秀个人和单位,集团分别设立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及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等奖项。

  第三十六条在集团信息化建设中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可申请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奖项。其中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根据企管部信息化建设考核分数从高到低取前三名,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则有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申请后由信息办初审合格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为集团统一信息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可申请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奖项。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根据归集的信息化资金及支持集团信息化建设力度予以考核。申请后由信息办初审合格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信息公司及运作模式

  第三十八条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由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对内提供信息技术市场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司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专业技术服务,向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收取费用。信息公司应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公司收费工作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四十条信息公司本着“一低、二优、增量收入”的原则收取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信息化服务费用。即:信息化建设建立在集团整体规划上分步推进,一低是指同等条件、同等产品、同等服务的情况参照同类市场较低的收费标准。二优是指信息公司提供更优厚的服务、更优质的产品。增量收入是指信息公司利用自身技术情况在没有外部供应商的情况下增加工作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行业主方选择,根据集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一)业主方自行投入自主建设,信息公司提供硬件租用、运维服务等:属于子集团IT业务规划的系统方可采用此项建设方法,但仍需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备案和验收。

  (二)信息公司负责投入、负责建设,业主单位以租代买:即:信息公司负责整体项目建设投入,集团各内部业主单位签订每年租用服务费的方式推进。一方面降低各业主单位信息化投入压力,另一方面通过租用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凡集团配套信息化资金的均需采用此项建设方法。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司可根据业主单位所投入并用于集团信息化统一建设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同步扣减信息化建设年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集团内部业主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由信息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项目管理办法14

  从1月1日起,《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规就物管退出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旧物管公司拒绝退出或不移交资料,业主有权拒交管理费。

  业主换物管要提前3月书面提出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专营服务单位督促业主交纳相关费用。

  业主想换物管公司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物管公司不想再继续服务或要提前解约的,也应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

  旧物管拒退出业主可不缴费

  《办法》提出,如果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公司在退出时,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系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物品等。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管不良行为要入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或者是未经业主表决同意擅自撤离物管小区的,将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自进驻之日起,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管理办法15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 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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