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必备15篇】
车辆管理办法1
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公司用车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
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1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5000级维护为每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xxxxxxx公里进行一次。
315、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1000500、车辆维修元或更换配件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500030005000元以上至元以下或更换配件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30003000元以上(含元)或更换配件元以上的.(含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200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1500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3000级维护车辆行驶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xxxxxx x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2、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一车队长签认一财务部审核一领导批示一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3、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次及以上者,罚50100款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100、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元/次。
3100、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100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50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50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元/次。
750、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100、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
50写行车日志的,罚款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50100学习迟到的处以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20xx、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内,取消当月20xx-5000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5000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5%, 4%, 3%, 2%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200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20xx101七、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车辆管理办法2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共用车。公司总经理等高级职员专用车辆(自驾)不适用或参考本办法。
二.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使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联差迎送;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离退休中高层人员健康用车或员工因私用车;
定期开车;
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使用程序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经部门经理、分管副总或行政部长批准后,由派车调度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驾驶员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用车毕,加强员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在影响公务情况下,酌情满足员工因私用车要求,但因私且车应严格审批。
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档案,须填写车辆登记表。驾驶员如实填写用车里程和耗油量,经行政和财务部门联审后方可报销。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主管,不得带病出车。
公司车辆既有按部门使用,又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计划使用时,各部门和驾驶员应顾全大局,愉快听从指挥、调度。
公司实行用车收费制度。各部门用车按月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列入部门成本效益考核范围;因私用车的费用则在其工资中列支扣除。
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认呆地点,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行政部领导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公司实行班车接送制度,因临时性工长久性改变行车时间、路线、均应由当事人事先报告行政部门,行政部门通告驾驶员和全体乘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遵守公司之驾驶员岗位职责。
除公司允许的`特殊员工以外,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
发生交能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进向交警、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交通事故、违章责任在我方之罚款和修理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各级领导特批,可报销费用的----%。
驾驶员行车补助费按派车记录单之时程和工作时间计算。
车辆管理办法3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长时间着车等监控。
1.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2.GPS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要求驾驶员将GPS检查和使用纳入车辆“三检”范围。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公司监控人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4.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将按照运输公司不执行相关制度项予以考核。
(二)GPS报警设置
1.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以及本公司的时速设置为准,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不能超过规定时速。
2.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要求发生上述问题时要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和扩大损失与影响。
(三)报警的处理
公司或各分公司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及时处理,并将做好记录。
1.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消除隐患;
2.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
3.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并了解现场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科,安全科要及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四、违章行为及处罚
(一)违章行为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4.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章处罚:
1.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以上违章行为进行阶梯式处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以此类推;对一个月出现五次以上违章行为或情节严重的从业人员予以开除。
2.监控人员发现象GPS监控平台车辆数据不能正常回放,应与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联系(023-62947666),并查找原因及时汇报给总经理,三天内无数据回放又未能及时查找原因的,每次对监控人员处以20元罚款。
五、GPS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1、监控员负责GPS日常监控,安全科长负责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2、自GPS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GPS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GPS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4、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5、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GPS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车辆管理办法4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xx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项中的“JT/T 796”修改为“GB/T 35658”。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删除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修改为“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其中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将第三项中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修改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xx年9月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5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车辆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 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 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 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 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 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恶劣,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xx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 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 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 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 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 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 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 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7
(20xx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xx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8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使公司车辆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公司轿车、货车、客车等之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1.4.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配备专车,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车辆管理办法
2.1.车辆购置
1)购置各类车辆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车辆超过规定的使用的年限,由管理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管理部主管确认,并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
2.2.车辆使用
1)每辆车由管理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公司司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车辆应设置《车辆行使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
4)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管理部一同处理。
5)公务车辆不得做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公司(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之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2.3.保养
1)各类车辆由管理部安排专人每周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车辆各项零件设备之保养,由该车辆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2.4.修理
1)凡公司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管理部主管报备核准,由该车辆司机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备管理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车辆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2.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2.6.事故处理
1)公司各类车辆
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不事人自行负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之罚款由公司负责。
2)车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公司部门主管联络,公司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管理部负责处理。
4)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公司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2.7.保险、年检
1)本公司各类车辆之设保作业统一由管理部负责。
2)车辆年度检验应由管理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车辆使用申请单
日期:________
车号
司机姓名
发车时间
发车地点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行使公里
备注
加油状况
油别
加油量(公升)
其他报告事项
经理:
课长:
司机:
车辆行驶记录
日期:_______
事由
乘车人
用车时间:自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拟往地点
批准
审核
申请人
车号
驾驶人
主管:
派车人:
车辆管理办法9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统一归综合办管理,所有部门的用车由综合办统一调派使用,司机的工资、补助、奖金由综合办统一考核。
2、所有车辆每天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台账,并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进行汇总核实,如发现记载不全、不实。应呈报主管领导,按《车辆管理办法》予以严格考核。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油料发放登记表、材料消耗申请单。以了解各车辆的运行状况,月终一并由综合办主任审核上报。
二、车辆使用
1、各驾驶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换车,更不准将车交给他人和无证人驾驶,一经发现停职处理。
2、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础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
外观等)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申请,处理后方可出车。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管理办法》。
4、凡属综合办公室派遣的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里过夜,或者私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
事人完全负责。
5、车辆归队后,应依次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6、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勤保养、勤检查,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将车辆清洗干净,同时清理洗车场地的.污水杂物,保持环境清洁。
7、在公司为驾驶员提供通讯费后,必须经常开通通讯工具,以便取得联系,及时保证按时出车不得延误。
三、油材料使用及车辆保养办法
1、油料:所有车辆的加油统一在综合办领取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以里程和百公里耗油核算进行考核。
2、附属油及材料使用:各司机到指定营业点取油,统一结算,不得乱购,否则不予报销。
4、车辆维修由车管专人指定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否则修理费一律不准报销。
车辆如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更换零件时,经车管负责人批准后,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
四、违章与事故处理
1、有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情形之一,全部由驾驶员负责处理。
1)无驾驶证;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4)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后,负全部责任;
2、如因其他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善后处理费用,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费用在5000—1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20—30%;
2)费用在10000—3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5—20%;
3)费用在30000—50000元以内,驾驶员承担10—15%;
4)费用在50000元以上,驾驶员承担5—10%;
5、奖励办法
专业驾驶员
安全行驶1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元; 安全行驶2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500元; 安全行驶3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1000元; 安全行驶4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20xx元; 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无事故的,年终奖励3000元;
车 辆 单 车 核 算 制 度
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10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车辆管理办法11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各类建设工地市容环境管理,治理和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秩序,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市《关于开展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法渣干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以及区《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城市管理瓶颈问题为重点,加强依法行政,事例管理资源,强化上下联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对工地和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同,解决建筑工程车辆运输中污染环境的问题,实现开发区建筑工地规范有序,使开发区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新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建设工地管理,治理工程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显见性、突出性违章现象,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执法查处严厉的全程管理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地管理,开发区成立建设工地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任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1、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开发区建设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标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分解下达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加强对开发区城管办、中队、环卫(润和物业公司)、社区城管服务站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组织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治理和联合执法行动。
2、中队。一是强化日常执法管理,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依法加大处罚和管理力度;二是负责督促与工地建设单位、总包、分包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完善工地管理资料;三是督促运输车辆单位、个人严格自律行为,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和要求;四是加强与各职能单位的协作、交流,加强信息交流,确保将工地市容环境工作做好、做扎实。
3、环卫(润和物业公司)。在加强做好道路清扫、保洁、冲洗的基础上,就成立保洁队伍,对道路污染突发事件或根据中队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随污染,随冲洗,确保道路整洁、干净。
4、社区城管服务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责任人。具体负责建设工地的全面监督检查,强化各施工阶段的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处理、车辆冲洗、工地周边环卫保洁等的严格管控,配合中队督促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严格按要求落实;二是成立相应的保洁应急队伍,并负责监督辖区环卫保洁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确保所属辖区工地周边道路整洁有序。三是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将运输车辆违章行为汇报给相关的责任单位或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处置。
(三)检查考核
1、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工地市容环境管理考核机制,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工地及周边道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监督整改情况。
2、重点监控。配合或联系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各方的工程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工地运输规定运输,严禁车辆超载,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撒落、无污水滴漏。
3、奖励机制。按照区城管局的奖励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各个职能单位并受到区城管局奖励的,开发区也将相应地给予同等的奖励。
车辆管理办法12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总公司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向服务,按需使用的原则,由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总公司领导、征润洲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大港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丹徒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用车原则上实行定向服务,其它各部门用车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保障一线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确因工作急需,办公室可调度定向服务车辆。严禁私自出车。
第三条一般工作人员市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情况特殊除外),“八小时”以外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镇江市区范围以内公务用车由驾驶班长负责安排,镇江市范围内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批准后安排。长途用车(出镇江市)和外单位借车,由用车部门提前2天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送驾驶班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总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使用。为节约成本,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且行李简单,到交通便捷城市出差,提倡坐火车前往。
第四条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各负其责,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五条下班后、节假日、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并实行晚回场签到制度。任意放置车辆造成毁坏、失窃等损失,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车不得私用,如确因情况特殊,由用车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但需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用车人应文明乘车,不污染和损坏车辆,配合驾驶员填写《行车记录》,带头遵守本办法。对于各个部门的用车情况,年底总公司将进行通报。用车人应如实申报用车去向和时间,不得瞒报和谎报,以便驾驶班正常有序、科学的调度和管理。在外期间,用车人负有协助驾驶班做好驾驶员的监督、教育、提醒、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办公室每月对驾驶班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加薪等奖励;对工作懈怠、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包括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视其一贯表现和具体情节扣发奖金,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待岗、辞退处理。
第九条实行轮岗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对于相对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在征得有关领导意见后,根据个人表现,可适当调整转岗时间。
第十条为提高驾驶班长的管理水平,驾驶班长岗位实行竞选和任期制,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每车建立《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档案,记录每辆车的基本情况,包括加油、更换机油、三滤、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十三条按月考核单车油耗,节奖超罚,年终兑现。
第二节驾驶班班长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驾驶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计划安排调度车辆使用。配合办公室对驾驶班目标责任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车辆安全工作,实行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深刻剖析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原因、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坚持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让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掌握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全面认真地做好“三查”(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汽车的安全机构各部件的连接紧固情况)、“四防”(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五洁”(即保持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蓄电池及全车的清洁)工作。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按照技术要求,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指导驾驶员排除常见的一般性故障。
第十七条了解驾驶员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以免影响出车任务的完成,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以身作则,带头并督促驾驶员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督查车辆晚回场签到工作,检查车辆“八小时”外的在位情况,时刻掌握每辆车的动向,掌握驾驶员加班情况。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车辆成本核算工作,努力降低油耗和运行成本。每月统计单车燃油消耗量,按照单车每百公里耗油量核算耗油费用,并填写油料考核表,于次月初交办公室。逐台建立车辆档案,做好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工作,准确详细记载每辆车的基本情况、每次保养(维修)的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督促驾驶员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做到发车不迟到,工作不脱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人,不能人等车。
第二十二条带领全班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公司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保守工作秘密,不道听途说。
第二十三条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行车纪录》,并于每月底收齐交办公室。
第三节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服从调度。出车时携带有效证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带思想情绪驾车,严禁开车时接听、拨打手机。做到警钟长鸣、安全第一。
第二十五条坚持服务宗旨,踏实勤奋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注重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尽量使用车人满意。
第二十六条不准在车上吸烟,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转告本公司陪同人员,善意提醒,不能直接制止。
第二十七条准确、及时、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详细记载每次出车使用部门、用车人、时间、地点、里程等内容,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公司领导用车和外单位客人用车可由班长代签),以便核算百公里油耗,监督用车情况,核实交通违章等相关事宜。办公室将随时抽查填写情况。
第二十八条配合班长及时登记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记录。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窜岗。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驾驶班、停车场随时待命,听候调度。做到随叫随到,对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坚决完成任务,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长途外出回来后,应立即报告班长。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班长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自己所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第三十一条自觉参加安全、业务学习,总结安全行车经验,提高驾驶技能,交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相互学习、相互提醒、团结互助。
第三十二条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驾车辆进行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异常和故障,形成人人动手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每次加油后及时将加油卡和回单交驾驶班长登记。长途外出加油,发票须粘贴后,先由驾驶班长审核登记,再进行审批报销。
第三十四条共同做好停车场和洗车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协助维持车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随车附件及工具等。如发现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除长途出车未回外,所有车辆一律回场过夜,并严格执行车辆晚回场签到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乘车人热情、礼貌,说话要文明。驾驶车辆时,要全神贯注,思想集中,不得边驾驶边和乘车人闲聊。
第四节车辆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式两份),驾驶班长实车查验,初步判断故障的大小、原因,提出维修意见,由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安排送修。修理时,本车驾驶员应现场监修。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验收签字,确认全部维修内容。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或增加维修(保养)项目,否则费用自付。
第四十条实行车辆送修与费用结算分开制度。驾驶班只负责维修(保养)车辆的接送。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维修的项目、费用进行核查,每月结算一次。
第四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为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每车每行驶5000公里送定点汽修厂保养一次。
第四十二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即三查、四防、五洁)、轮胎换位,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
第四十三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复时,可视实际情况就近修理,但必须请示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提倡驾驶员自己动手解决维修(保养)中的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年终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五节考核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使总公司车辆管理落到实处,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调动全体驾驶员的积极性,提高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减少车辆不必要的损耗,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总公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总公司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要求,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对驾驶班全体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1、考核内容包括出勤、安全行车、车辆管理、爱车节油、遵章守纪、服务态度等。
2、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为月工资的30%,年度考核为年终奖的100%。
3、考核实行百分制。对照驾驶班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细则,根据考核内容,逐项考核,酌情加减分。每月考核一次,次月兑现。驾驶班长应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每人考核数据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驾驶班长及驾驶班的整体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为合格,月考核工资部分全额返还;95分以下按得分数对应的比例兑现(即得90分为月考核工资×90%),依次类推。但月考核在70分以下(含70分),将给予行政处分、待岗,直至辞退处理。年终奖根据月得分平均值兑现,与月考核一样:95分以上(含95分)为合格,全额发放;95分以下按得分数对应的比例兑现。
第四十六条具体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六节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车辆管理办法13
办公室车辆单车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效果显著,为加强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节约开支,现正式下发本办法。
一、 单车核算是对正常行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二、核算项目主要是修理费、材料费、百公里额定耗油、附属油料等。根据车型、车况的`区别,项目有所不同。
三、年终核算单车节余费用,30%奖励驾驶人员,70%作为车辆大修基金。
四、意外事故、机械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在核算费用之内。根据责任划分按安全奖罚办法处理,但总计超过费用不能提奖。
五、为使单车核算准确,经与财务科协商,驾驶员在报销时,必须由车队队长登记,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六、单车核算作为驾驶员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七、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换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方可修车换件,严禁各行其事。
八、车辆在长途行驶中,发生故障,本人又无法处理,
要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或经乘车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
九、养路费、审验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十、洗车费,原则上短途在本局洗车场洗车(冬天除外),长途在外洗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要注意节约。
十一、车辆轮胎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队长检验同意后方可更换。轮胎更换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二、空调冷媒,按实际情况需用时,经车队队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空调冷媒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三、由于车况不同,核算标准不一,核算项目附后。 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 20xx年2月8日
车辆管理办法14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打听、不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用车审批表
申请部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用车人数及时间
用车理由及
日程安排
部(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调度的车辆(车牌号码)
驾驶员
驾驶员电话
出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实际用车时间及途经地、目的地
交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车辆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杜绝物资流失,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及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
一、公司动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门卫维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资管理部将设备、备件等运出外委维修;
三、东、西厂区之间运送各种物资;
四、除有出门证产品和物资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资出厂;
五、外来车辆通过门卫进出厂。
第二章外来车辆(物资)进厂登记管理
第三条凡外来车辆及所运物资通过门卫进厂时,应持有有效证明,并必须停车接受查验、登记,由门卫填写《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后,方可进厂。
第四条《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由各门卫根据《物资出厂审批单》按时间顺序逐项登记,不准漏项,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物资出厂审批管理
第六条公司物资出厂一律实行审批管理,由所在车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专人填开《物资出厂审批单》,并经审批后,一联交门卫出厂,一联由车间(部门)留存。门卫查验物资与出门证上的品种、数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厂。
第七条外来车辆出厂时,须经门卫查验,车辆载有除进厂时所载物资外的其它物资,须由物资所属部门开具《物资出厂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第八条外来车辆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如没有装载物资,门卫在其进厂时所填写的《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相对应栏后填写出厂时间,放行外来车辆。
第九条已使用的《物资出厂审批单》由保卫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分别保管、备查。
第十条物资出厂审批权限
一、公司相关车间(部门)出门卫进行维修的`物资、工具等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厂。
二、物资管理部需外委进行维修的设备、备件等出厂,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然后经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厂。
三、除上述以外物资(包括施工物资)出厂,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厂。
四、凡将公司产品及物资以捐赠、借出、支援等方法运出厂外,除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外,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出厂,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公司对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物资出厂审批单》
2、《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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