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车辆管理办法15篇
车辆管理办法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
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安全技术要求
4.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车辆管理办法2
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公司现有的:
××商务车一辆
××××商务车一辆
××轿车一辆。
第三条对司机的要求:
1、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行政部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2、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司机办公室待岗,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卡,油卡由行政部办公室管理,司机加油时需要登记后领取油卡。不得无卡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无卡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2、司机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第五条车辆维护管理:
1、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2、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公司指定得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财务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
第六条行政部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第七条具体关于每辆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范围及使用权限优先级的规定如下:
1、××商务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层领导上下班和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
服务对象优先级:
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VP
重要客户
政府要员
投资人
2、××轿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用途:到机场、火车站、宾馆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宾朋友及上级领导等;接送公司高层或技术人员出差到乘车、乘机地点接送及外出办理公司日常事务;
服务对象优先级:
公司重要客户;
政府要员
投资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VP
技术人员
3、××××商务车:
驾驶员:
第一驾驶员:×××
第二驾驶员:×××
第三驾驶员:×××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来客人,技术人员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机场、火车站;公司日常外出办理事务、采购物品或经行政部批准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门组织的职工有关活动用车。
服务对象优先级:
公司客户
技术人员
员工集体活动
行政外出采购人员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审批制度。
1、除附录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车之外,员工如需用车,应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报派车单(见附录II),司机凭行政部门签字批准后的派车单方可发车。如确有紧急情况可以当天填报派车单出车;
2、公司内部用车应由行政部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前台进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车发车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台进行登记。除非特殊情况,每晚钥匙必须归还至前台。
3、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门,并说明原因;
4、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机和车辆出车。董事长、总经理用车必须告知行政部门;其他员工需要用车,如驾驶员未接到经有关部门的派车单不准出车。
第九条因私用车规定:
1、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2、员工私人用车收费标准为1元/公里,公里数核算自出车库地至回库地之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补充到当月邮费预算中
3、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条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办法3
1.目的
为使工作用车之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凡公务用车之使用、保养、维护、事故处理、费用报销等各项作业皆适用之。
3.管理办法
3.1车辆管理
本公司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实行单车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司机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司机在出车或返回前后半小时,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水、电、油),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司机应立即办理修缮事宜,并上报领导;
司机外出行车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返回校内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以利调度;
司机于每日使用车后,必须驶回指定地点存放;
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的费用或事故损失由司机本人负担。
外单位或私人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交纳用车费用。
为便于车辆之维修与保养,经办公室核准后,每年选定一至二家特约修车厂负责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司机出车的线路、始发时间、目的地点、交办事宜等,报请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实施;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始发时间、目的'地点等有关要求;
3.2公务用车之调度程序
各部或个人因公务需要用车时,一般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用车申请单须经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与办公室直接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车辆调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3.3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所有司机上班期间必须开启手机等通讯工具。
出车前后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司机要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拟定应对方案,尽最大可能完成公务用车之任务。
司机接到突发事件应对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
3.4费用之报批
所有司机在用车时,需将实际出车行车里程、时间、地点、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等详细记载于“一周行车记录表”上,每次出车后将有关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付款凭单,并交办公室审核,最后向财务处报销,及时销帐
每位驾驶员的每月出车公里补贴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若驾驶他人车辆,则要在他人“一周行车记录表”上注明,以便统计。
司机若发现车辆需维修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络维修厂维护,如果是行驶途中临时故障需抢修时,应于返回公司后交验修理凭证,若有换装零件应将原废旧零件交公司处理。修车费用报销时须附车辆修理厂提供的修理清单,并经该车司机确认后送办公室审核后,向财务处报销。
办公室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予以统计,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与该车之前几个月耗油情形逐一比较,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之参考。
3.5车辆资料建立及管理
办公室将车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妥为保管,以便追踪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规费等事宜。
车辆之原始资料(行驶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时,并时不得携带外出,统一由办公室妥为保管。
3.7违规肇事处理
本公司司机违规或肇事时,得由办公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有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偿、涉及到刑事责任,应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如果司机违规而肇事,其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者),得依公司有关规定议处;
各项违规肇事责任归属按交通管理局判定为准。
4.本《车辆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
5.附件
车辆管理办法4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统一管理公司所有机动车辆,有效使用车辆,节省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事项,包括公司的客车与货车。
第3条
企业中所有车辆的管理归口部门为人事行政部,具体负责人员为车辆主管。
第2章车辆的使用范围与程序
第4条
企业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本地或短途进行开会、出差或联系业务等工作。
(2)接送公司的宾客及来公司办事的人员。
(3)离退休高层管理人员的健康用车。
(4)员工的因私用车。
(5)公司领导的用车。
(6)送货或取货地用车。
(7)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5条
车辆使用程序。
(1)公司中除各总监级别以上人员乘坐的车辆以外,剩余的车辆一律实行派车制。
(2)需要用车的人员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和行政总监审批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经理进行统一调度安排。
(3)车辆主管接到审批后的《车辆使用申请单》后,根据申请单中的内容安排车辆、行车目的和行车路线,填制成《派车单》并及时通知相关司机按时出车。
(4)用车后,司机需要根据用车的实际情况,填写用车的记录表单。
第3章车辆使用一般规定
第6条
如果本公司员工私人用车请求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用车,各级用车审批人员则需酌情审核。一切用车应以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为主。
第7条
车辆主管在派车时,对近似方向、近似时间的用车申请应尽量安排合用车辆,减少派车的次数和成本。
第8条
司机在接到出车任务后,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的安全检查。若发现车辆有问题,司机需及时上报车辆主管申请更换车辆。
第9条
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公司在临时调整司机与所用车辆时,各车辆使用人员与司机应服从大局,听从公司的调遣。
第10条
司机在执行派车任务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目的地驾驶车辆,严禁私自偏离,否则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1条
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外面过夜;确因现实情况需在外面过夜时,司机需要请示车辆主管。否则,造成的车辆损失或丢失由车辆使用人与司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4章车辆使用费用管理
第12条
车辆日常行驶费用的管理。
(1)在每次用车完毕后,司机均需如实填写相关记录表单,准确的记录行车路线与发生的相关费用,并附上相关的凭证交车辆主管。
(2)车辆主管应认真审核司机上交的出车记录,并进行保管,定期到财务部报销。
(3)长途行驶的车辆费用不需单报,可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4)车辆主管应在每月底核对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程与《派车单》中的总路程,将误差控制在5%以内,否则需查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第13条
车辆使用中的油费。
(1)在企业所在地区及周边地区使用车辆时,司机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加油公司进行加油,油费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进行月结,否则不予报销。
(2)长途行驶的车辆在加油时司机应到正规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并索取正规发票,油费经用车人员证明且经车辆主管审核后与使用人员的差旅费一同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14条
车辆主管应确定企业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百公里耗油标准及长途行驶的百公里耗油限额,通告各司机并保管数据。
第15条
车辆主管应每季度应分析一次车辆的`百公里耗油,根据《派车单》及各车辆的加油状况,按照百公里耗油标准及实际里程核算各车辆的用油量,超过油耗标准的加油费用由司机自理。
第16条
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参照《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17条
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营运费等费用由车辆主管在每年的12月25日之前编制年度预算,经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统一安排缴纳。
第5章车辆事故的处理
第18条
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司机与用车人员应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指定人员,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第19条
人事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要求现场人员做好伤员救助、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20条
对于发生事故的车辆人事行政部应及时通知参保的保险单位,办理车辆的理赔事宜。
第21条
人事行政部应将车辆事故的发生、处理状况及司机人员的惩处状况编制成《车辆事故报告》报行政总监及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6章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3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车辆管理办法5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我国日前出台了新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在华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将对在华的外交车辆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加大对外交车辆交通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本周举行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随着中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各国驻华外交机构规模和外交车辆数量大幅增加。今年1月,外交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实施了《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交车辆的.管理。
耿爽介绍,《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中方将对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逐辆审批的管理原则,规定实施外交车辆准驾制、强制外交车辆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管理措施,同时明确了外交部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外交车辆在购置、使用、处理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手段,要求依法、严格、规范查处外交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中方还根据《办法》,正对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车辆统一换发新版号牌。
中国政府出台的《外交车辆管理办法》也得到了各驻华使馆和外交机构的理解和配合。他们表示,将继续尊重中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中方实施《办法》,严格管理本馆外交车辆。
车辆管理办法6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 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 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 ,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7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使公司车辆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公司轿车、货车、客车等之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1.4.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配备专车,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车辆管理办法
2.1.车辆购置
1)购置各类车辆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车辆超过规定的使用的`年限,由管理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管理部主管确认,并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
2.2.车辆使用
1)每辆车由管理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公司司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车辆应设置《车辆行使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
4)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管理部一同处理。
5)公务车辆不得做非公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公司(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之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2.3.保养
1)各类车辆由管理部安排专人每周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车辆各项零件设备之保养,由该车辆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2.4.修理
1)凡公司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管理部主管报备核准,由该车辆司机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备管理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车辆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2.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2.6.事故处理
1)公司各类车辆
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不事人自行负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之罚款由公司负责。
2)车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公司部门主管联络,公司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管理部负责处理。
4)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公司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2.7.保险、年检
1)本公司各类车辆之设保作业统一由管理部负责。
2)车辆年度检验应由管理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车辆使用申请单
日期:________
车号
司机姓名
发车时间
发车地点
到达时间
到达地点
行使公里
备注
加油状况
油别
加油量(公升)
其他报告事项
经理:
课长:
司机:
车辆行驶记录
日期:_______
事由
乘车人
用车时间:自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拟往地点
批准
审核
申请人
车号
驾驶人
主管:
派车人:
车辆管理办法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结合太原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后勤科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务车辆的调配、维保、加油、年检、保险、考核和交通安全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后勤科指定专人对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单车建档考核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 分公司公务车辆用于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车辆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降低车辆费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后勤科负责车辆统一调配工作,用车人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 经批准后方可用车;如遇安全抢险、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可不填写派车单紧急出车,但要在用车完成后补填派车单并说明任务情况。出车前,驾驶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公务出车登记表》(附件2),领取钥匙出车。出车任务结束,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确认车况正常后,完善《公务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 逢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公司须安排值班车辆以应对突发事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并在固定地点(分公司基地院内或集团公司停车场)停放。
第三章维修及保养
第七条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车辆需要维修及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完毕,经相关车管人员会同本车驾驶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第九条 车辆常规保养时段及项目按车辆说明书所列指标进行控制。
第四章燃油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巡检所用车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刷卡加油,其余公务用车实行凭票定点加油(遇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不能开加油票时,可使用现金加油,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凭票报销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加油卡和加油票由后勤科专人办理,驾驶员加油后及时将加油数量、时间报车管员每月进行统计核算,作为燃油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单车油耗根据车辆配置参数并参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核定,后勤科每月核算一次,作为油耗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单车油耗超标10%以下,驾驶员应说明超标原因;超标在10%--20%之间,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超标在20%以上,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五章检验和保险
第十四条车辆检验由各车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依照集团公司规定险种按年度缴纳。
第六章费用与结算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由后勤科每月核算,根据费用情况择时与修理厂结算,结算发票须附经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发票与《申请单》所列维修项目一致。未经批准擅自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燃油费由后勤科根据核算后的费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现金加油的凭票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过路费等其他费用根据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和运行费用统计台帐,车辆台帐应包括当月行驶里程、燃油费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七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条车管人员、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交安委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后勤科每月召集驾驶员召开交通安全例会,通报当月交通安全工作,学习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按照年度主题开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势。
第二十一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将车辆借予外人;不准搭乘非公务人员;不准超员、超速、超载;不准疲劳驾车;不准违章派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做到所驾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公务出车发生事故,属于交警认定为驾驶员责任的,分别给予驾驶员以下处理: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写出情况说明及检查、并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
(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
(三)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规用车发生事故,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件
1、公务用车派车单
2、公务出车登记表
3、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20日起实施,原车管制度废止。
车辆管理办法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 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 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 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 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 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 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 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恶劣,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xx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 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 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 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 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 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 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 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 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10
一、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度制度
1、公司车辆属公务用车,公务车辆服务对象是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公司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2、公司车辆除总经理的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外,其余车辆原则上不固定,均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调派。
3、在保证公司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其他部门用车均须通过部门领导后,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安排后方可用车,或由公司领导直接派车外出。
4、各部门用车申请程序如下:各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用车时应先填制派车单,写明用车范围、事项,通过部门领导后,到办公室申请派车,经办公室同意后,持派车单用车。
5、为提高车辆利用率,车辆调度时在多人用车去同一方向的,可安排合乘一辆车;多人办事用一辆车能解决的就不安排其它车辆。
6、各部室长途用车应提前报告办公室,以便作好车辆调派准备。
(二)车辆的保养及维修管理制度
1、建立车辆技术性档案,对车辆来源、投用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步行程全程、修理次数及间隔全程、车辆改装等进行记载。
2、车辆在市区的正常维修,先由驾驶员向小车班说明维修保养内容,经小车班班长鉴定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持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在未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按规定程序维修保养完毕后,要按批准的维修保养内容由驾驶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将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交回,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帐。
4、因公在西宁地区以外出差,如发生维修保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驾驶员确定在当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出差回来后经小车班班长核实后并写清维修理由和项目后,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进行报帐。
(三)用油管理
1、公司车辆用油由办公室作出购买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购买。
2、车辆用油按耗油标准、实际发生里程数、实际耗油量、用车范围、次数等指标内容进行用油监督管理。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登记立档,汽油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3、车辆加油首先到办公室填写油票登记表,登记车辆当日里程表的公里数,领票公升数,由办公室派人持油票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二、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应具备任劳任怨、勤恳敬业的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并准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未准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工对待。
2、上班时间要求司机人员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开办公室。凡因工作人员用车找不到司机耽误工作的,对司机人员按旷工对待。
3、驾驶员长途出车回来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
4、驾驶员必须保持仪表整洁,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5、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车况,保证随时出车。
6、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摆正车位,以便随时出车。
7、驾驶员平时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保密意识。
8、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周要进行1-2次交通制度和交通规则学习,严禁出现违章肇事。
(二)停车规定
1、驾驶员要有良好的的安全意识,停放车辆后要认真检查安全防盗系统,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要求司机同志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确需停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保证安全。凡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罚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节假日、休息时间,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驾驶员出车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总经理和副总理直接用车外,其它人员用车必须以派车单为依据出车,拒绝无派车单的`人员用车,如与无派车单的人员出车,将视为私自出车,并进行经济处罚。
2、驾驶员严禁私自用车,如因公独自出车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或私自出车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本人自负,并视情节对其进行个人月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
3、凡因公用车出西宁市的,驾驶员应在完成任务返宁后向办公室和主管领导作出口头报到。
(四)驾驶员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1、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按批准的保养维修内容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统一报帐。
2、驾驶员要将每日的停车费、过路费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或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将票据交办公室,并填写停车费登记本,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报帐。
3、当月发生的其他零星维修费必须当月结清,逾期不予核销。
车辆管理办法1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
(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13)对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对行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
(14)对不服从安全监控管理或违章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车载终端损坏或信号中断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6)做好监控记录,负责对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17)定期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安全监控工作情况。
2、监控负责人职责
(1)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监控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管理、指导监控人员规范填写各种表格、记录。
(2)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3)负责对运营车辆随机抽查或轨迹抽查回放,查处车辆违章,提出车辆违章处理意见。
(4)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动态监控异常情况。
(5)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控人员职责
(1)按照安全监控管理要求,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对运行轨迹进行回放、取证。
(2)发现车辆违章,5分钟内下达安全指令,纠正违章行为,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3)根据天气、道路及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4)认真填写各种值班记录、监控记录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监控过程留痕。
(5)落实车辆运行线路中的GPS信号盲点区域,准确统计盲点里程和车辆行驶时间,汇总车辆驶入通信盲区或行驶过程中GPS突然损坏等原因导致GPS不上线的车辆,说明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6)、对车载GPS监控设备、平台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发现GPS信号传输不正常,及时联系维护人员调试维修。
(7)坚守监控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动态监控工作情况。
4、车载终端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载终端使用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载终端的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定期对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车载终端故障,影响信号传送质量时及时排除。
(3)修车、拆卸电瓶时,确需拆卸车载终端连线的,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连接。
(4)对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为原因造成的连线松动、拆卸、割断等应做好记录,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
(5)发现人为原因造成信号中断的,有权建议单位领导或按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从严处理。
5、驾乘人员使用维护职责
(1)车辆驾乘人员要加强车载终端的保护,所有连线不得自行移动或破坏。要谨慎使用报警系统,不得随意摁报警按钮,造成虚假报警。
(2)为了保证信号的正常传送,不得将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挡车载终端天线,以免影响信号的正常传送。
(3)严禁在仪表台上放置盛有液体的器皿,以防倾倒或泄露造成车载终端损坏。
(4)驾乘人员应注意观看显示屏,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监控室下发的各项调度指令或信息。
(5)车主及驾驶员要保证行驶记录仪功能的'正常使用。传感器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车速里程表的速度数据传到记录仪。
第六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车载终端维护制度、违章违纪处理制度等。
第七条原始记录
监控室应认真保存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车辆报警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电话记录、预警提示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载终端故障记录等。
第三节 监控管理分工
第八条 监控职责分工
1、安全科
(1)参入监控违章处理。
(2)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客运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和GPS运转情况,并在下午将次日加班、包车、停车等情况书面通知监控值班人员,如有当天临时加班、包车、停运的,随时通知监控人员,以便监控管理。
(2)车辆加班、包车必须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线(查看当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线或上线不正常车辆,不准办理。
(3)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下发安全提示和调度指令。
(4)接到监控室对车辆停班通知后,马上办理,不得推诿、迟办。
(5)随时对车辆运行、设备使用、人员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运行、设备、人员特点,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6)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机务科
(1)负责车辆GPS设备采购、负责初次安装、调试。
(2)对车速里程表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对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财务科
负责GPS监控费用的月结月清,GPS卡费按时结算,以免GPS停机无法正常工作。
第四节 GPS监控管理流程
第九条 安装车载GPS设备流程
1、新购置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由机务科负责,安装2-3路摄像头,1-2路(通道一、通道二)对车厢内,监控是否超员,一路对驾驶员,监控驾驶员的不良行为,天线固定在工作台前端。
2、由监控室对车载GPS设备调试,使设备运转正常,安装调试完成。
3、监控室办理驾驶员IC卡,数据正确。
4、调整GPS安全运行参数,定期对设备进行升级,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条 GPS监控运行流程
1、监控人员进行监控时,检查监控设备是否运转正常,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等,对GPS平台数据进行更新,随时保持最新数据。
2、查看车辆运行动态,对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包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途中休息规定、人为破坏GPS、GPS出现故障继续运行及GPS断线超过20分钟、GPS不能回传数据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3、车辆运行出现上述现象时,应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车辆纠正违章,防止二次违章,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记录表》,注明违章类型、时间、地点、违章人员等详细信息,报分管经理审核处理。
4、可能属GPS设备损坏的,做好记录,通知车辆返回后对GPS设备进行检测,确属于设备原因的,填写《车载终端故障登记台账》,对现场不能修复的,通知设备维修人员和客运管理部门停车修理,修复后车辆方可运行,严禁车辆GPS带有故障运行。
第五节 监控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分公司监控系统平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进行排除,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认真加强车载终端管理,保障GPS信号的正常传送,是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车装GPS终端。如需调换,先报分公司监控室,由分公司在调换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调换后的车辆信息、GPS终端信息及时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输入信息平台。否则,由此对监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根据安全监控需要,按照或下载软件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准安装和下载。
3、对于更新的营运客车,需要使用原终端设备的,应在订购新车前向机修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车辆上使用。
第六节 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监控室对分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第十四条 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11、私自更换驾驶员规定: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号不符且无《替班通知单》的,以及使用无《驾驶员即使证明》驾驶员的。
第十六条 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第十八条 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分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第二十一条 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第二十二条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第七节 监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六条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八节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一条 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第三十四条 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节车载终端检查维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维修人员许可不得将SIM卡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非专业维修人员禁止私自打开GPS主机机盖和GPS显示屏,对里面的元器件进行装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条 保持驾驶室室内环境整洁、干燥,不要使主机、显示屏等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使用中,驾驶员应尽量小心,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第四十条 对于安装时已进行固定的GPS主机、主线、显示屏等,可能会随着使用而出现松动等现象,一旦出现此等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
第四十一条对GP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及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节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xx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第十一节 费用结算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控费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费、宽带月租费、网关月租费、GPS使用费、通话费、短信费、管理费等。
第四十八条 GPS运营与监控费用实行月清月结制度,由财务科与运营商进行结算。
第十二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安全监控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12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各类建设工地市容环境管理,治理和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秩序,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市《关于开展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法渣干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以及区《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城市管理瓶颈问题为重点,加强依法行政,事例管理资源,强化上下联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对工地和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同,解决建筑工程车辆运输中污染环境的问题,实现开发区建筑工地规范有序,使开发区环境卫生质量得到新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建设工地管理,治理工程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显见性、突出性违章现象,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执法查处严厉的全程管理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地管理,开发区成立建设工地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任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1、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开发区建设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标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分解下达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加强对开发区城管办、中队、环卫(润和物业公司)、社区城管服务站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组织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治理和联合执法行动。
2、中队。一是强化日常执法管理,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依法加大处罚和管理力度;二是负责督促与工地建设单位、总包、分包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完善工地管理资料;三是督促运输车辆单位、个人严格自律行为,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和要求;四是加强与各职能单位的协作、交流,加强信息交流,确保将工地市容环境工作做好、做扎实。
3、环卫(润和物业公司)。在加强做好道路清扫、保洁、冲洗的基础上,就成立保洁队伍,对道路污染突发事件或根据中队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到随污染,随冲洗,确保道路整洁、干净。
4、社区城管服务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是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责任人。具体负责建设工地的全面监督检查,强化各施工阶段的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处理、车辆冲洗、工地周边环卫保洁等的严格管控,配合中队督促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严格按要求落实;二是成立相应的保洁应急队伍,并负责监督辖区环卫保洁人员在第一时间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确保所属辖区工地周边道路整洁有序。三是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将运输车辆违章行为汇报给相关的责任单位或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处置。
(三)检查考核
1、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工地市容环境管理考核机制,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工地及周边道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监督整改情况。
2、重点监控。配合或联系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各方的工程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工地运输规定运输,严禁车辆超载,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撒落、无污水滴漏。
3、奖励机制。按照区城管局的奖励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各个职能单位并受到区城管局奖励的,开发区也将相应地给予同等的奖励。
车辆管理办法13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二、车辆管理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五、附则
22、本办法自二0一x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x]7号)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14
严控成本提高创效 单机单车核算势在必行
一、 单车单机核算原则
在机械单位单机核算实质上就是将单机单车在施上生产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维修费及其他机驾人员可控制的费用实行包干到人的核算方法,把机驾人员的收益与单机单车所发生的成本紧紧捆绑在一起,是机驾人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及考核机械车辆经济指标的基础资料。
1) 我们项目部实施单机核算一直本着遵循人机固定的原则,即机械与操作人员相对固定,做到定人、定车、定责,这样既便于管理,又可以提高机驾人员责任心。
2) 实施单机核算必须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的原则。
3) 实施单机核算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工及职责
我们项目部对单车单机核算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划分,并对各责任人明确了其相关责任。
设立单车单机核算的牵头部门为计划合同部
1、车队调度职责
1)按照生产需要合理调配机械、车辆,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2)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日调度情况及单车工作量,并与每月23日登记车辆行驶里程。
3)了解设备构造性能、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保养规程,组织本班组织人员精心操作、细心爱护、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充分发挥 其生产效率;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值班记录和各项统计数据。负责向接班调度交代本工班作业情况,并组织设备操作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对设备的安全运转负责,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苗头,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三、单机单车核算内容
对单机单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
1、油料核算
油料节超奖罚=单机油料消耗差*单机产量
油料平均耗=油料总消耗/单机总产量
单机油料平均消耗=单机消耗量/单机总产量
单机油料消耗差=油料平均消耗-单机油料平均消耗
2、修理费核算 承包的单价中已经包含经常修理费,不列入奖罚计算,但为单机单车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3、配件核算 小型机械配件的费用含在单车核算单价中,司机每月消耗的机械配件由车队材料员做好消耗统计,每月核算时直接算为司机承包成本。
4、里程核算
对里程核算不列入奖罚计算,只进行油耗和产量比较,为单机单车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5、轮胎核算
每月由成本小组鉴定轮胎等级,等级分为三级,新胎、旧胎及半新胎,旧胎更换一次按一次算,半新胎更换一次按两次算,新胎更换一次按三次算,由补胎工统计车辆轮胎更换次数,并作为月底计价工资发放的标准。
单车单次维修金额=总的轮胎消耗金额/总次数
单车平均维修次数=总次数/总台数
单车维修次数差=单车维修次数-单车平均维修次数
轮胎节超奖罚=单机单次维修金额*单车维修次数差
6、工资核算
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工资(主要为出水泥车)
工资总额=计件工资(车数工资)总收入-单车成本(油料、轮胎、配件总消耗)+效益工资(油料轮胎材料节超奖罚)。
计件工资=本月完成(车)*单价
效益工资=油料及轮胎节超金额*奖罚系数
(效益工资的奖罚系数,当发生结余时奖励系数根据现实情况确定,消耗超支时按超耗额的`20%从司机工资中全额扣除)
四、单机单车核算管理办法
1、在工作中机械队内每一位司机必须服从洞内调度的安排。
2、上班人员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之内到达停车场,做好出车准备。
3、每个工班在大倒班时必须进行车辆相关工作交接:主要包括车容车貌的整洁,车辆保养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为:车辆清洗是否干净,各润滑部位润滑是否到位,发动机是否洁净,电瓶保养是否到位,电瓶液是否充足,电瓶外表是否及时到位。
4、车辆发生碰擦,按人为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发生修理费用的多少做出相
应处罚。
5工作期间不得大牌、赌博、饮酒。凡是因赌博、饮酒造成的过失将处以重罚。不得随意驾驶他人车辆。违者最低经济处罚200元。
6、外出必须遵守请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请假,并有单位主管签字的请假条方可离岗。
7、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8、上班必须随叫随到
车辆管理办法15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车辆管理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3、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二、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后私人用车的原则。
2、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3 .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报表,作为核销油料等费用的依据。
4 .设立车辆调派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5、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领导提出申请,报经领导同意后,由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6、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7、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三、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5 .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10%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0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122(1 19(、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交警)、消120(防)、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120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四、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 .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 . o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4、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五、相关费用报销
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 .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六、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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