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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

时间:2021-10-31 09:53:36 专业硕士 我要投稿

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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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二十:隋唐宋法律制度

  这一期讲解中国法制史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考试常常以唐朝立法为重点,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应该加强记忆,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体例

  (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a.礼法合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c.用刑持平;d.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a.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b.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特权原则;(7)化外人处罚原则。

  (二)“五刑”制度: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三)主要罪名:“十恶”、“六赃”罪。

  (四)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唐朝既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上与法律认定的丁年相当(成丁的年龄为21岁至59岁)。

  (二)所有权:唐朝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唐朝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对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有详细的规定。

  (三)契约:(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规定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家庭制度:家长成为家庭的代表,子孙必须无条件服从;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

  (3)继承制度:唐代分为宗祧继承及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一)三省六部制:

  (1)所谓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

  (2)尚书省为了方便执行皇帝的命令,下分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二)御史台:御史台下设三院,分别是台院、殿院、察院。

  (三)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二)三司推事制度:唐朝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推事”。

  (三)诉讼制度

  (1)告诉的限制:限制越级告诉、直诉的限制、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2)回避制度:唐律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换推制”。

  (3)死刑复奏制度:唐朝规定,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贞观初年,曽一度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宋朝法律形式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了编敕和编例。

  (二)《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在体例上取法于《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三)条法事类: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是宋朝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又一创新,也是其立法特点之一,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

  (二)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三、民事立法

  (一)契约制度:宋代所有权已有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分,所有权转移都要订立书面契约,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二)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机构的调整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首先,宋朝为解决君相之间的矛盾,削弱相权;其次,削弱枢密院的军事权;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

  (2)地方机构的调整。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二)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实行官员任满,一年一考。

  (三)监察制度:宋代沿袭唐制,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二)鞫谳分司制:就是将“审”与“判”分开,以免作弊,成为宋朝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时,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是宋朝司法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即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制度。

  (五)《洗冤集录》与《明公书判清明集》

  (1)《洗冤集录》是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被翻译成多国文字,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瑰宝。

  (2)《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

  下面来看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B)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分析]唐律规定了合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