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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1-10-01 15:12:2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证据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排除规则,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手段和合法方式予以明确界定;强调和保证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完善举证时效制度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重新认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确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合理地运用自由心证主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证据制度,举证责任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正    文」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的变革,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趋向于复杂化、多样化,促成了民事(经济)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统计数字表明,198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89,000件,经济纠纷案件322,000件;[1]十年后的199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3,083,388件,经济纠纷案件1,500,647件。[2]由于传统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陈旧,周期过长,效率低下,造成法院承受的案件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法官队伍的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按机构改革的要求,今后增长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保证办案质量并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便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性的紧迫任务。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上述背景下作为一种探索应运而生。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实践上始于八十年代末,当时全国法院陆续开展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并在部分法院进行了试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召开“研讨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揭开了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此后,关于庭审方式改革、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理论文章频频见诸法学刊物。1996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决定全面推广前几年积累的审改工作经验。这标志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铺开,实际上是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理论探索对司法实践的一种深层次的触动和推动。可以这么说,法官数量与日渐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不相匹配-追求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民事庭审方式及原则的改革-民事审判改革,正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孕育和深入的过程。还应当认识到,由于民事审判改革追求的目标从本质上说是逐渐提高民主的水准,充分调动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减弱人治、增强法治、强化透明度,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3]所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定不可能拘泥于自身的框框,它将不可避免地推动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带来深层次上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司法意识的变化。而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证据制度也正受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本文拟从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作一些分析,并从建设性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关于证据“合法性”之探讨

  本文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无庸置疑的。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Exclu Sionary Rule),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必须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4]值得我国借鉴。但何为非法手段?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方为有效?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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