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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立法综述

时间:2021-10-01 14:38:0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2000年全国地方立法综述

  2000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03件(含修正案、废止案和法规性问题决定),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373件,占全年立法总数的61.9%;属于经济建设的335件,占55.6%;文化与社会事务的158件,占26.2%;民主法制和人大建设的110件,占18.2%。立法数量最多的是山东省(44件,省本级17件)和广东省(40件,省本级15件)。

  一、2000年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经济类立法继续占突出地位。各地在立法工作中,继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经济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制定的涉及经济建设的法规超过一半以上。已有10余个省市制定了保护独资和股份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法规。

  社会保障与职工权益立法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福建、辽宁修改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福建、黑龙江还相继制定或修改了《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这些新制定法规、决定或修正案的最大特点就是加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力量,将原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此外,继1996年广东等8个省市制定《集体合同条例》或《劳动合同条例》以来,去年,河北、四川分别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广东、山东、贵州、福建等地制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等方面的法规。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挥地方和基层工会作用,加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法制建设有了新的突破。去年,黑龙江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是继1992年《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以来的第二部地方行政性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人大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宽。一是对财政预算监督继续深化。一年来,山东、陕西、宁夏、河北、广西、湖南、四川等10个省区市制定了预算审查监督、财政监督和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等方面的条例、办法,浙江还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此,已有1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法规。二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立法起步良好。江西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成为自广东、江苏之后第三个制定同类法规的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等规定的决定》是第一个对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程序提出监督要求的法规性决定。三是机构编制法制建设有了好的开端。继1999年海南制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后,广东制定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纳入了调整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在行政机关机构设置中的职权。四是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立法有了进一步发展。去年以来有海南省、珠海市、长春市等3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法规。五是监督内容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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