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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所条例

时间:2021-10-01 18:17:3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结算所)条例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证券(结算所)条例

  2.释义

  第Ⅱ部  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宣布为结算所及结算所规则

  3.认可结算所

  4.认可结算所的规则等

  第Ⅲ部  变更破产清盘法以保障认可结算所的运作及程序等

  5.认可结算所的处理程序凌驾破产清盘法

  6.关于失责处理程序的补充条文

  7.完成失责处理程序后作出报告的责任

  8.失责处理程序完成后须支付的净款额

  9.放弃财产、撤销合约等

  10.调整优先交易

  11.有关人员追讨由某些交易得来的某些款项的权利12.市场抵押品的运用不受某些其他权益等影响

  13.对受市场抵押限制的财产所作判决的执行等

  14.其他地区的破产清盘法

  第Ⅳ部  杂项

  15.参与者以委托人身分作为某些交易的一方

  16.存放于认可结算所的证券

  17.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等

  18.保留权利等

  19.修改附表1及2

  20.(已失时效而略去)

  21.过渡性条文

  附表1  可受市场抵押限制或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

  附表2  对认可结算所的失责处理规则的规定

  附表3  (已失时效而略去)

  本条例授权监察委员会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宣布某些结算所为认可结算所、订定由监察委员会批准认可结算所的规则、就保障认可结算所的运作与程序订定条文,并订定附带或相关事宜。

  〔1992年10月7日〕1992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结算所)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失责人”(defaulter)指失责处理程序所针对的参与者;

  “失责处理规则”(default  rules),就认可结算所而言,指该结算所根据第4(2)条须订有的规则;

  “失责处理程序”(default  proceedings)指认可结算所根据其失责处理规则采取的程序或其他行动;

  “市场合约”(market  contract)指认可结算所依据约务更替与参与者订立的符合该结算所的规则的合约;而该约务更替是按照该等规则,及为结算与交收在联合交易所成交或符合联合交易所规则的证券交易而作出的;

  “市场抵押”(market  charge)指??

  (a)以附表1内指明的财产向认可结算所作出的抵押,不论是固定或浮动的,而该财产是由该结算所持有或存放于该结算所的;及

  (b)该财产是用以保证该结算所因确保一项或超过一项市场合约的交收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市场抵押品”(market  collateral)指附表1内指明的财产,而该财产是由认可结算所持有或存放于认可结算所,以保证该结算所因确保一项或超过一项市场合约的交收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的;

  “交收”(settlement),就市场合约而言,包括部分交收;

  “有关人员”(relevant  office-holder)指??

  (a)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75条所委任的破产管理官;

  (b)作为公司的清盘人、暂委清盘人、财产接收人或财产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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