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施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以下简称“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经向本所申请,并获批准,可以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在华设有总代表处的,应当由总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二章 特别会员的申请
第五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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