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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时间:2021-10-01 11:37:48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  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1983年,  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置,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  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  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  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  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  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  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从事  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  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工作,又损害支部,村委会的形象。”(注:《农村工  作通讯》,2002年第3期,第4页。)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  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  与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管理产生的权力冲突进行分析,探讨村民自治  组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与村党支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之间的权  力冲突

  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村民自治,被称为“现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注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运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由群众根据自己意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主要职权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  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权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任务和协  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  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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