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物业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业管理制度1
1. 引言
物业交接班是指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交接班时,将工作任务和相关信息传递给下一个班次的工作人员。物业交接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交接班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效传递工作信息,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高效性。
2. 交接班流程
物业交接班流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班次交接要点
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按照交接班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和任务清单。
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认真查看上一个班次留下的任务清单,并及时向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工作的状况和特殊情况。
2.2 信息传递
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准确记录当班工作的情况和相关事项,并将这些信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传达给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
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传达的`信息,并记录本班次的工作情况。
2.3 接班会议
在交接班时,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和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召开交接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和相关事项。
交接会议应记录交接班的关键信息,包括遗留问题、下一个班次的工作重点等。
3. 交接班要求
物业交接班要求如下:
3.1 时间要求
交接班时间应提前安排,确保充足的时间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接。
交接班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以便详细讨论并交接工作。
3.2 详细记录
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按指定格式准确记录本班次的工作情况,并向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传达。
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再次核对记录,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3 交接班会议
交接班会议应全员参加,并由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主持。 交接班会议应明确工作重点、遗留问题和待解决的困难,并为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提供支持和解决方案。
3.4 交接完整性
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将所有工作文件、资料和设备整齐地放在指定位置,并提供明确的指示。
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交接的文件、资料和设备,确保完整性。
4. 异常情况处理
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能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要求。
4.1 紧急情况
如果在交接班的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并共同做出合理的处置。
交接班会议暂停,处理完紧急情况后再继续进行。
4.2 特殊工作要求
如果有特殊工作要求需要在交接班会议中协商和决策,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与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讨论,确保达成共识。
5. 交接班记录
物业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交接班日期和时间
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姓名
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姓名
交接班会议内容摘要
交接班文件和资料清单
6. 交接班验证
为确保物业交接班流程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应进行交接班验证。
6.1 验证方式
交接班验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不定时对交接班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交接班程序按要求执行。
双向确认:上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和下一个班次工作人员应通过签名或确认短信等方式确认交接班的完成情况。
6.2 验证记录
交接班验证结果应记录并留存,为日后的审查和改进提供依据。
7. 总结
物业交接班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规范的交接班流程和要求,能够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同时,及时记录和验证交接班的过程,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是针对物业交接班管理制度的文档,包括了交接班流程、要求、异常情况处理、交接班记录、验证方式等内容。通过遵守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物业交接班工作,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持续性。
物业管理制度2
一、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1、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设备故障歼灭在萌芽状态,保证设备的平安运行,为生产供应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2、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运用、会保养、会检查、会解除故障)。
二、设备维护的要点
1、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⑴、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正面是责任者姓名,反面是维护保养者姓名。
⑵、严格按设备运用规程的规定,正确运用操作设备。
⑶、开车前要细致检查设备的必检部位,如螺栓、油位、各种仪表等,然后空负荷试车,发觉问题和异样现象,要停车检查,并刚好报告检修责任者,马上处理。
⑷、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⑸、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⑹、仔细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2、专业修理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⑴、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⑵、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责任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责任牌,单机悬挂个人责任牌,正面填写责任者姓名,反面填写检查修理责任者职责。 ⑶、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修理部门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循回检查包修。
⑷、修理部门应依据检查的记录,支配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安排,并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刚好解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三、设备维护保养的标准
1、设备本体及四周清洁、整齐,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2、设备润滑装置保持齐全完好并贯彻五定(定点、定人、定时、定质、定量)原则。
3、设备各部位连接紧固,状态良好。基础螺栓及各部连接螺栓、销子齐全无缺,紧固无松动现象。
4、平安防护装置及各种仪器仪表维护保管好,完整齐全,精确牢靠。
四、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1、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运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选购、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用、修理、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供应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依据。因此,工段车间和设备管理部门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2、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需建立技术档案。
⑴、按公司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⑵、必需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⑶、必需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⑷、必需要有点检表(包括内容、标准、时间、人员及处理结果)。
⑸、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具体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缘由、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⑹、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楚。
3、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4、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需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公司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管理部门,一份交设备运用部门。
5、设备大、中修,必需将检修状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轴承、解决主要的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6、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五、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运用状况定期检查,生产技术部考核,企业管理规划与基建部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
物业管理制度3
一、电梯管理制度
1、日常检查制度
2、电梯维保制度
3、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4、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二、电梯应急预案
1、建立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情况表。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
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每年由电梯安全管理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电梯的检验计划。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到现场配合检验。
3、使用情况需要变更的(如报停、报废、拆除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相应检验机构。
4、对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及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如需要复检的,在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前来复检。对于无需复检的`一般整改项目,安全管理员也要督促、落实维保单位整改到位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护使用。
5、收到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到设备的显著位置。
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物业管理制度4
一、安保人员应做到
1、持证上岗,规范着装,佩戴执勤标志;
2、文明执勤,礼貌用语,不卑不亢,坚持原则;
3、门卫接待,路遇领导,引导车辆,纠正违章,实施收费,必须敬礼;
4、交流使用普通话,并使用下列语言:你好,需要我帮助吗?对不起请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您的车费是……,谢谢配合等;
5、白天对所辖区域实行流动岗巡查,夜间巡查三次以上,并逐次做好记录;
6、巡查时注意行走姿势,二人以上时,成纵队型;
7、认真做好来访人员、车辆登记与检查工作,态度热情、和蔼;
8、门卫室及相关保洁区始终保持整洁、明亮、有序。
二、安保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1、上班时,嘻笑打闹、吸烟、喝酒、睡觉;
2、与安保工作无关的人员在门卫室逗留、闲谈等;
3、旷工、迟到、早退,对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安排;
6、其它有损公司声誉及安保人员形象的行为。
三、奖惩
1对规范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由公司组织评议,实施奖励;
2、凡违反上述二项内容之人员,将作出必要的处罚,具体是:
(1)、第一次责成检查并扣工资5―50元;
(2)、第二次处以警告并处扣工资50―100元,一直至除名的处分;
(3)、第三次除名。
物业管理制度5
一、物业管理收费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2、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检查消防隐患和消防设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区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和管理宣传工作。
4、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不包括户内小修费用及路灯和楼道灯费用。
二)代收公用事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接受委托按统一定价代收上述费用,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如:委托上门清洁服务、上门维修服务、上门保安服务、照看病人、老人、儿童服务、委托装潢监理服务等,收费由双方约定。
二、物业管理收费原则
收费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物业管理收费依据
1、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所付出的成本和劳务。
2、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xx年1月1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务的性质、内容等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制度6
一、向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转为正式三级的报告;
二、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临时三级资质批复;
四、附下列文件:
1、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2、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5、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6、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8、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含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企业负责人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2)企业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全部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企业要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中级职称人员必须要有原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要签定劳动合同;
(5)企业经理必须有大专学历,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送验时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要真实,企业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在编人员,
不得借用各种证书,一经查明将不予办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制度7
岗位职责:
1、直接上级:项目经理。
2、做好本班各种质量登记处的记录、反馈。
3、对日常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做好标识。
4、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工作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全天候热情为经营者及业主服务。
5、管理好各机电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市场用电设备每天都处于最佳状态,为经营者及业主创造理想的生活环境。
6、重要机房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7、负责市场的各项设备及管道的'保养和维修,每天必须进行日常的清洁、保养和巡视检查,并做好保养记录。
8、积极参与改造完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对经营者及业主的装修咨询提供技术上的建议和监督工作。
9、发现用电设备运转过程中的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上级,对突发性故障应以最快时间修复,减低对经营者及业主工作生活的影响。
10、坚持修旧利废,控制能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热情为经营者及业主提供优良服务。
11、服从分配,工作认真,完毕有记录。
12、讲文明,有礼貌,接受监督,经营者及业主投诉立即解决,重大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1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图纸资料,提高工作能力、应变能力。
物业管理制度8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本程序明确规定了管理处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对客户优质管理服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对住宅区商业网点及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二、各自职责
1、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主委托房产及区内商业用户的租赁管理。负责与客户联系;特殊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签定和解除租赁合同。
2、保安部:负责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户出入小区货物的检查与放行;客户二次装修方案的审批及地盘管理。
3、管理处:负责住户入住手续的办理和退房的验收。
4、财务人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收取。
5、工程环保部:负责出租设施的日常维修。
三、工作程序
1、业主委托房产的租赁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租赁信息(包括电话、面谈、实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对客户的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填写《租赁信息登记表》。
(2)、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对前来求租的客户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负责解答客户的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租赁合同,并留下客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户,暂缓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合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会同工程维修部、保安部进行评审。客户服务中心将我方评审意见通知客户,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办公室发出《开房通知单》,将客户的特殊要求填写附注事项栏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财务人员根据《开房通知单》和《租赁合同》,计收费用。
(7)、财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8)、管理处根据《开房通知单》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2、客户的入住管理
客户需要装修的,先提出书面装修方案,由保安部负责审批。按照《二次装修管理》程序进行。
3、商业网点的'租赁
(1)、商业网点租赁价格的确定
物业处按照政府颁发的指导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商业用户租赁基本价格。
(2)、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合同》计收费用,并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3)、客户服务中心对区内商业网点实施统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续签
(1)、当管理处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客户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达成一致意见,取得租户的书面认可。
(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书在形式对租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3)、当租赁合同期满,租户在原有条件下提出续签合同时,由客户服务中心和租户在原合同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4)、更改过的合同和续签过的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各相关部门,亦作相应变更。
5、退房手续的办理
租户退房手续的办理按照《住户管理》程序执行。
物业管理制度9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合理地使用人才、培养人才,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运作和服务品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管理职责人
1、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调配工作,审定各部门人员编制。
2、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内人员的合理调配,并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公司任一员工都须接受公司作出的`合理调动决定。
二、调职管理程序
1、部门经理调动
a.经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调动通知书》,并通知公司各部门。
b.接到《调动通知书》后,被调人员须填写《工作交接清单》,与接任人交接,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c.如接任人未到岗时,调离人员所遗职务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门安排其他人员暂为代理。
d.新任命部门经理在到岗一周内应将管理处人事变动情况公告业主,公告应包括新任经理相片、简历及服务承诺等,以方便与业主的交流沟通。新接项目部门经理在业主入伙时,向业主进行公告。
2、管理及技术人员调动
a.根据工作需要,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人员调配,填写《调动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b.接到调动通知后,被调人员须填写《工作交接清单》,与接任人交接,由被调人员的直属上级监督执行。
c.财务人员的交接须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监督执行。
d.如接任人未到岗时,调离人员所遗职务由直属上级或部门经理安排其他人员暂为代理。
3、普通员工(含班长)调动
a.经相关部门经理同意后,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调动通知书》。
b.如接任人未到岗时,调离人员所遗职务由部门经理安排其他人员暂为代理。
三、调职相关手续办理
1、调出部门接到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书》时,该部门的人事管理员凭'调出部门联'办理相应的转档手续。
2、同时,调出部门的人事管理员将调出人员的个人资料、本年度的考核资料、培训档案、考勤资料、工资级别等人事资料,放在资料袋中并将袋口封住,加盖部门公章后,与'调入部门联'一起交给工作交接完毕的调出人员。
3、调动人员到调入部门报到时,调入部门的人事管理员首先应检查其个人资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应及时与调出部门取得联系并补齐资料。
四、升(免)职管理程序
1、升(免)部门经理
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业绩表现提交拟升(免)部门经理人选,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培训(面谈)后,由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签发任免决定。
2、升(免)部门主管、组长、组长、班长
a.由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及业绩表现,对拟升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后,由部门自行下发人事任命,并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b.由部门经理根据业绩表现,对拟任免人员进行面谈,由部门自行下发任免决定,并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部门人员编制变更管理程序
1、人员编制增加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原有人员数量编制不能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时,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人员编制申请表》,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增加人员编制,相应的组织架构图和岗位职责须在15天内完成修改,并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修改后的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报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人员编制减少
部门因业务调整需减少人员编制时,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人员编制申请表》,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减少人员编制,相应的组织架构图和岗位职责必须在15天内完成修改,并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修改后的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物业项目的拓展管理,扩大企业影响力,增加企业利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项目拓展时的管理事项。
第二章拓展的基本要求
第3条市场拓展人员需要定期制订物业项目市场调查计划,收集可进行拓展的物业项目。
第4条市场拓展人员收集物业项目信息时,需要重点关注客户或他人主动推介的物业项目。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项目需要提请公司审核,以确认是否作为目标项目。
1、综合楼(高层)面积少于20 000平方米,小区(多层)面积少于50 000平方米的项目。
2、物业管理费用过低的项目。
3、业主委员会因非原则问题与前物业公司纠缠不清的项目。
4、维修基金不足或不到位的项目(限于成熟小区)。
5、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后续管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的项目。
6、档次过低的项目。
7、曾因工程问题引起业主公愤、被媒体多次曝光、在业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商的项目。
8、开发商或大产权主超过两家的项目。
9、公司资源配置达不到客户要求的项目。
第6条市场拓展人员确定目标项目后,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的调查,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要从多方面尽可能掌握项目信息,了解开发商的实力和主要目标。
2、需要尽量了解竞争对手的强项、弱势,取长补短。
第7条市场拓展人员确定意向性目标后,需要上报部门经理审核,由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调查真实数据,为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8条市场拓展人员在物业项目拓展时所制定的物业项目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企业简介。
2、项目管理机制架构。
(1)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新设想。
(2)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工作计划和物资装备情况。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架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信息反馈处理机制等;
工作计划包括管理用房、器械、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安全防范装备及办公用品等。
(3)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培训。
3、对于物业项目的前期介入,须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列明前期人员、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
4、经费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按市场价测定,同时应列出年度盈亏情况测算和增收节支措施。)
5、物业项目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机电设备设施的管理
制定详尽的设备设施年、季、月、期等定期保养检修以及日常维修计划、方案和标准;制定各类应急方案;制定详尽的设备设施经济运行方案,保证设备设施高效、经济地运行。
(2)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
根据房屋各部分的使用年限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建立情况,提出对房屋各部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维修计划、方案及标准。根据公共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建立情况,提出公共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日常维护计划、方案及标准。
(3)各项管理指标的承诺及为完成承诺指标采取的措施
各项管理指标,包括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房屋急修及时率、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及回访率、绿化完好率,停车库完好率,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主要机电设备完好率、治安案件发生率,火灾发生率,有效投诉处理率,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业主满意率及其他相关指标等内容。以上各项指标均须注明有关规范标准依据、计算测定依据以及承诺所采取的措施。
6、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众制度,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管理维护运作制度及标准,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及标准等内容。
(2)档案包括竣工验收资料、房屋的单体竣工图、物业使用人档案、装修管理档案、维修档案、巡视记录、运行档案、投诉与回访记录等。
7、公共秩序的维护
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环境特点,提供有效的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及周围秩序的方案,对消防、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突发性事件有应急预案。
8、保洁服务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公共区域日常保洁、虫害消杀、垃圾处理的工作计划及区域工作标准、规程等。
9、绿化养护管理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绿化养护方案、区域工作标准及防止损坏植物的预防性措施。
10、社区文化便民服务
包括社区文化建设服务、社区服务与特约服务。
第9条拓展的.物业项目若以顾问的方式参与,所确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的物业管理策划。
2、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范围及内容。
3、项目物业管理制度建设顾问服务。
4、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模式及顾问酬金。
5、项目物业管理主要顾问人员简介。
第三章市场拓展谈判及合同签订
第10条市场拓展人员进行物业项目的市场拓展时,针对目标物业项目的谈判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员工宿舍的面积。
2、物业办公用品及管理工具、用具的购置。
3、小区内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楼号门牌标识、安全防护栏、保安岗亭、出入口道闸、楼层垃圾桶等)是否齐备。
4、房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及费用问题。
5、前期介入的费用标准。
6、项目入住后,小区入住率在50%以下时公用水、电费的分摊方法。
第11条顾问项目的谈判内容应根据开发商的主要需求确定本企业所提供的方式,包括驻场顾问管理、巡场顾问管理及专项管理。
第12条物业项目市场拓展谈判中的报价标准应依据项目类型、规模、市场行情及开发商的目的、要求等因素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第13条物业项目市场谈判中的注意事项。
1、谈判中,如对方提出的要求与法律相悖或因企业自身能力原因而不能接受时,应直接提出,以免日后发生争议,不能委曲求全,使企业陷入被动。
2、谈判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损坏企业利益。
3、谈判中所确定的内容必须细致,尤其是在企业的义务、费用标准等方面,不得留有漏洞。
第14条市场拓展人员应根据谈判内容拟定相关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超出谈判范围,拟订的合同应报部门经理、法律顾问及总经理审批。
第15条企业与开发商或委托方签订合同后,市场拓展人员需要根据开发商的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市场发展部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17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二、适用范围:
xx物业有限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
1、xx物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2、工作服要干净;
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1、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4、严禁无故旷工;
5、上、下班必须签到;
6、不许代别人签到;
7、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小区设备和设施
1、设备、设施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2、注意整理整顿;
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4、严禁对小区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1、服从上司的命令;
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5、不准喧哗、赌博;
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物业管理制度12
1.电梯是保证大厦运营的重要设备,必须加强管理。
2.电梯设备的安装、大修、更新等必须由劳动局认可的'单位进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运行。
3.电梯维修人员、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4.电梯的保养维护工作必须按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5.电梯机房要清洁整齐、无杂物,符合安全及消防要求,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6.电梯系统要保证“安全、舒适、快捷”,有碍安全的故障或隐患必须排除后方可运行。
7.电梯出现故障困人时,应执行《电梯发生故障应急方案》,并及时排除故障,解救被困人员,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物业管理制度13
一、生活水箱管理规定
1、每年应对生活饮用水水箱至少进行一到两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质细菌学指标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消毒。
2、从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3、对生活水箱管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气口要做好防护,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设施检修要保障水质卫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卫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盖随时上锁,钥匙专人管理,不允许随便外借。
二、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调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统。
2、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操作相关设备及调整数据。
3、当日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4、对生活水系统出现的故障,必须要报告主管经理。
5、对生活水箱的开启必须得到批准,方可借出钥匙。
6、对其它空调水、消防水、必须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实验工作。
7、随时保持蓄水装置,水泵等设备的清洁、有效。
物业管理制度14
1、维修热线值班是物业维修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2、每天24 小时接听报修电话,将报修内容及时通知到维修人员,并随时做好记录。
3、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标准用语,服务热情不讲粗话。
4、对维修服务范围以外的报修,工作量小、便于处理的,通知维修工尽快解决。对于工作量大、用工用料多的不要擅自处理,可以向用户做合理解释,或者让用户直接和工程部经理联系。
5、负责做好维修材料的验收、保管和发料工作,负责在每月初将上一个月材料的进、出、存情况统计后,分门别类报综合管理员。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物业建筑面积清册;
(四)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住宅小区,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但不颁发产权证书。业主有权查询。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第三十四条新建房屋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且达到国家、本省有关建设标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视频监控装置、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使用手续,需要进行检测的,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人防工程已设置显著标志;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第三十九条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条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四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十四条物业保修责任期满三十日前,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出租、转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示或者印发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业主可以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及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时间;
(五)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六)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公共绿化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七)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定期巡逻,以及管理视频监控装置等维护小区秩序、安全防范事项;
(八)车辆的停放管理;
(九)物业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的管理;
(十)物业服务、财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服务业主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体活动;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七)为业主提供水、电、气维修等便民有偿服务;
(八)协助调解业主间的物业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经营者承担电梯、防雷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维修养护、检测,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电子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供业主委员会查验:
(一)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系统、电梯、消防、水泵、防雷装置、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人防工程防护设施的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检测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
(四)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五)业主清册;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清运、通信、有线电视覆盖等书面协议;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适时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
第五十五条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五十六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装表到户、收费到户的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园林绿化用水费用,应当按照符合其使用性质的标准收取。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楼外附属设施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不得拒交。
第六十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考核时,应当听取业主以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者从事租赁等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或者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益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七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其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擅自改变暗埋、燃气管线等;
(七)挪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防器材、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露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七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通风、采光;
(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
(七)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饰装修、使用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七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四条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实施物业管理且符合本条例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房屋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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