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5 19:05:02 好文 我要投稿

(通用)计量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量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通用)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1

  1、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执行计量实施细则,按计量法规搞好计量工作。

  2、各车间每月按实际需用报计量器具领用计划,由计量员统一整理后报综合办公室。

  3、各车间新领计量器具的说明书等资料,由计量员交资料室统一保管。

  4、各车间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台帐,与现场和公司计量器具总台帐相符。计量员必须掌握现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有变动及时上报。

  5、使用计量器具的人员须了解其性能、使用范围、注意事项,要爱护计量器具,严禁超温、超压、超载运行,防止损坏其精度。

  6、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按时送检,未经检定或超期未检以及检定不合格或无合格印证和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7、各车间计量器具报废、检定、反馈等通知单,由各车间计量员统一交资料室保存。

  8、对检定期应检定而未及时送检,使用中造成数据误差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9、计量员对使用、送检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修改台帐,填写相应表格。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综合办公室。

  10、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能按要求使用、保管计量器具的车间,给予一定处罚。

  11、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使用维修、事故记录,并妥善保管,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外借计量器具。

  12、计量器具搬运及拆卸时,要小心谨慎,不得无故损坏。

计量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根据gb/t15498-20xx《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要求和我公司现行机构设置具体情况,现制定《计量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审批: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负责解释。

  计量管理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3管理职能

  成立以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为主、各有关部室领导、计量专责人为成员的计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建全管理网络。在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客户中心是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计量专责人一名,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和计量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3.1职责

  3.1.1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法规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1.2绘制本公司的计量网络图。

  3.1.3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保证量值传递可靠。

  3.1.4统一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设施,负责计量技术工作。

  3.1.5开展计量测试,提供计量保证。

  3.1.6负责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并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和申报。

  3.2权限

  3.2.1审查全公司计量器具检定计划。

  3.2.2审查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的更新报废,审查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更新、报废。

  3.2.3对未经审核批准而购置的计量器具,有权给予否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2.4未经审核批准而添设的计量器具,材料部门有权不予采购。

  3.2.5对无证和超期的计量器具,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3.2.6制止违反计量法和本标准的行为。

  3.2.7处理计量纠纷。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计量器具的购置

  4.1.1各单位添置计量器具,应先写出申请购置计划,经计量负责人审核汇总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列入计划下达执行。

  4.1.2计量器具的采购由材料部门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主管部门办理。

  4.2计量器具的入库检验

  4.2.1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经计量专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检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4.2.2计量器具入库必须开箱检查,不合格的应付上退货原因和检定数据,交材料部门办理退货。

  4.3计量器具的领用和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

  4.3.1各单位需要计量器具时,按材料管理标准办理出库领用手续。验收合格后建卡、立户、编号。4.3.2对在用的标准计量器具,由公司计量负责人编制周检计划,并督促执行。

  4.3.3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填写历史记录卡和原始记录,并签发合格证和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则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3.4计量器具的检定

  按“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标准”执行。

  4.4计量器具的修理

  4.4.1标准计量器具和测试计量器具的修理,必须送法定检定机构或取得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修理单位进行。

  4.4.2不能检修的计量器具,应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委外检修。

  4.4.3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达不到原来的精度,而符合较低级别的精度时,可降低使用标准、并有明显的标志,若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精度时,则应办理报废手续。

  4.4.4计量器具修理前后都要经计量人员检定。检定结果填入历史记录卡。

  4.5计量器具的报废

  4.5.1在现有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下,不能修复到原有的精度或精度已降低到最低限度时,即可提出报废。对于改型、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受任何限制,可随时报废。

  4.5.2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向客户中心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经分管公司批准后,方可报废。属低值易耗品的一般计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报废。

  4.5.3报废后的计量器具,要贴有“报废”字样的标签,并隔离存放,销毁器具历史记录卡及其它管理资料。不得重新使用。

  4.6计量器具的封存

  4.6.1对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可报公司计量专责人,申请封存。

  4.6.2对批准封存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清洗,加封条。

  4.6.3已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内任何人不准擅自启封,如急需使用可向公司计量专责人提出,批准后方可启封。

  4.6.4计量器具启封后,要按鉴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

  4.7.1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b具有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

  c具有符合等级的,有效检定的人员。

  d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4.7.2标准器具、精密仪器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取得检定人员证书者不得擅自动用计量设备。

  4.7.3计量器具要落实专人,每周依次维护,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以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7.4使用标准器具,精密仪器,应做好记录。常用计量器具每次用后应擦净、涂油,不常用的计量器具应注意保养。

  4.7.5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整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规程要求。对易变型的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流放。

  4.7.6选用计量器具要合理,使用得当,严禁摔、碰、砸,用后分类保养,并恢复正常状态。

  4.7.7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检定证书,发现检定证书丢失或超期者要查明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4.7.8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客户中心汇报。对大型、精密贵重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拆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8计量器具的资料管理

  4.8.1所有被检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原始记录。数据记录清楚、准确、齐全、完整。

  4.8.2记录本要有检定人,审核人签名、审核人必须是检定负责人。

  4.8.3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的所有原始记录,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一律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4.8.4各计量室检定的原始记录,应保留三年。

  4.9计量技术管理

  4.9.1计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目录和依法管理目录,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清册(分账)周检计划和抽检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绘制量值传递系统图。

  4.9.2计量管理机构指定并认真执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有:

  4.9.2.1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4.9.2.2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4.9.2.3计量标准室、检修室、仪表室等管理制度。

  4.9.2.4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龙海市供电公司20xx-12-01发布20xx-01-01实施

  q/302z-215.001-20xx

  4.9.2.5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4.9.2.6计量器具检定、测量、修理劳动工时定额标准。

  4.9.2.7计量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

  4.9.2.8计量(测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4.9.2.9计量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4.9.2.10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9.2.11计量人员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4.9.2.12计量器具抽检等制度。

  5检查与考核

  5.1计量管理工作由公司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5.2公司计量负责人按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审查。

  5.3奖惩

  本标准所列各项管理事项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与业绩考核办法挂钩考核。

计量管理制度3

  一、目的:计量器具是公司制造产品时量值传递的主要工具,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为公司质量目标提供有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发放、流转、封存、停用、报废、校验工作都应遵循本管理办法。

  三、职责:本办法的主要责任者为计量器具管理人员(技质部设专人负责),其次为采购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

  四、计量器具采购、入库、发放、流转、校验管理:

  (一)采购

  1、购置申请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物资申购单”。

  2、申请者必须在“物资申购单”上注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

  3、“物资申购单”由技质部部长审核,生产副总及总工确认。

  4、采购人员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入库

  1、计量器具到货后,应通知计量管理员验收,查对说明书,合格证,原始资料及附件应齐全,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如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采购和财务部门,办理拒付,退换或退货手续;新购进的计量器具、仪器,已超过出厂检定期的,要送计量质资部门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2、国内生产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必须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入库后,仓库人员应进行编号登记建帐。计量器具资料由计量管理员负责存档,并根据说明书制定操作规程。

  (三)发放

  1、使用部门填写“领料单”到仓库领用,“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计量管理员签字。

  2、凡属计量器具,出库后应到计量管理员处登记、编号。

  (四)流转

  1、计量器具如因生产任务或工作场所变动而需要流转,使用单位和使用场所时,由计量器具原领用部门到仓库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校验

  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必须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并建立校验记录台帐。

  (六)计量器具的封存、停用、报废:

  1、封存:因生产经营调准等因素而不用的计量器具,经计量管理员核实,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贴上封存标志。封存后禁止投入使用,若要重新启用,则须经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停用: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计量管理员应立即报技质部负责人同意后停用,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修复后应由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报废:凡已失准的计量器具,且不能修复,由计量管理员根据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数据办理报废手续,对报废的计量器具做废旧物资处理,严禁报废的计量器具流入使用,申请报废期间,不得使用失准的计量器具。

  五、责任

  1、计量仪器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计量仪器,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生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照价赔偿。

  2、凡使用封存、停用、报废计量仪器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次,并对因计量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

  六、本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行。

计量管理制度4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原始凭证的的填制日期和编号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和金额及收付款方式

  6、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的签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填制及时

  4、书写清楚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合法、合理性的审查

  2、完整、正确性的审查,以合法凭证审核凭证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自制原始凭证应有经手人、填制人、负责人的签名。必须按符合规定的要求填制。

计量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管理制度6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的岗位管理制度、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量值溯源管理制度、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管理。

  本制度符合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

  1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达到明确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保证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公正、准确、可靠。

  1.1 计量实验室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条例,了解计量检定和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能力、岗位技术状况。

  1.1.2 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统一调配,并对本部门检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审核、检查。

  1.1.3 负责对本部门测量设备、标准器的管理和使用,对本部门的工作进度、技术资料归档及室内外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4 负责对检定/校准证书的批准签发。

  1.2 计量标准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2.1计量标准负责人应熟悉本职业务,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掌握计量检定和修理操作技能,了解该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

  1.2.2 负责计量标准新增项目筹建,维持计量检定正常运行、持续改进。

  1.2.3按照本专业项目分工,负责计量标准项计量特性的研究、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并指导该计量标准的检定员进行正确的量值传递工作,解决计量检定中的技术难题。

  1.3 计量检定、校验(核验)员岗位责任制

  1.3.1 检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负责本专业的量值传递,计量检定和修理。1.3.2 检定人员对所从事的检定项目、出具的数据负责。

  1.3.3 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技术理论,熟练计量检定和修理等操作技能,并持有从事该项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1.3.4 认真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确保本实验室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准确。

  1.3.5 严格按检定规程和操作程序,按质按期完成检定(校准)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改变检查方法。

  1.3.6 严肃认真地做好检定测试原始记录,及时完成检定证书及相关表格的填写,做到数据正确无误,字迹清晰,书写端正;并及时填写实验室环境监测记录。

  1.3.7负责仪器设备、计量标准器、资料以及零/备件的使用、维护及周期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1.3.8 校验(核验)人员应认真对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证书、原始记录进行核实,纠正错误,对数据处理、检定/校准证书的正确性负责。

  1.4 资料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4.1 资料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计量标准文件集的管理,并使其持续改进、现时有效。

  1.4.2负责实验室测量设备的技术文件、设备档案的管理。

  1.4.3负责原始记录、历史纪录卡的整理、装订和录入;并核查本检定周期是否有遗漏。

  1.4.4对实验室档案室管理的.资料妥善保管、安全、外借管理负责。

  1.5安全卫生负责人责任制

  1.5.1认真落实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实验室相关操作规程。

  1.5.2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和卫生管理,对实验室安全卫生负责。

  2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计量实验室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2.1 计量标准的使用

  2.1.1 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从购进之日起,由资料管理员验收做好台帐记录,主要附件必须填写清楚,并统一登记、造册、编号。

  2.1.2 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均由各专业负责人维护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人员如有变更,办好交接手续。

  2.1.3 计量标准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计量标准器周检计划规定及时送检,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得使用。

  2.1.4 计量标准检定返回时,对于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对其数据合格与否进行确认,发现异常或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2.1.5 每套计量标准应编制正确规范的量值传递系统图和操作规程,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1.6 计量标准使用要合理。不能用高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低精度工件,更不能用低精度计量器具测量高精度工件。专用检具不能作他用。

  2.1.7 使用计量标准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如校对“0”位”擦净油污等。使用过程中要文明操作、轻拿轻放、放置平稳,更不能将计量标准作其他工具使用;使用完后做必要的保养。

  2.1.8 计量标准领用时应履行必要的手续,用途要明确,不得转借他人或自行调换使用。

  2.2 计量标准的维护

  2.2.1 计量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失准或操纵不灵活,操作者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严禁自行处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2 计量标准使用完后,应擦洗干净,作必要的技术保养;有包装盒的应放入包装盒内,达到防潮、防锈、防腐蚀。

  2.2.3 长期不用的计量标准要定期进行保养(如通电、上防锈油等),以保证其计量性能。

计量管理制度7

  (一)强制检定

  1、对在册的强检计量器具应有送检年度计划明细表。

  2、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的'确认间隔(即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3、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作出受检率(送检数/在用数)、合格率(检定合格数/在用数)的统计表。

  4、工作计量器具应连续定期检定,并保存好检定合格证或校对记录。

  (二)计量器具的标记管理

  1、对所有计量器具试行a、b、c等标志管理,a类代表强检计量器具,b类表示依法管理计量器具,c类表示一次性或指示性计量器具。

  2、对强检计量器具试行彩色标志,合格的标记用绿色,准用标记用黄色,不合格禁用标志用红色。

  (三)不合格计量器具管理

  1、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禁用红色标记,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设立专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禁用、停用登记本。登记本内应记录名称、使用部门、检定日期、检定单位、检定人、不合格原因、处理意见、最后结论、备注等内容。

  2、不合格计量器具经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可再次投入使用,把维修报告及检定证书存档。

计量管理制度8

  1、主题内容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选择和配备。

  本标准适用于计量器具的选配工作。

  2、配备范围与要求

  2.1根据《江苏能建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2为正确提供可靠数据,在添置计量器具时,需添置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质量和经营活动中计量参数要求,详细填写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精度、最限、制造单位和数量等,以便生产部审核后供采购部门采购。

  2.3质检科根据提供的数据,做好使用环境调查、测量能力指数(mcp〉值的计算,同时考虑安装形式,本广维修力量,在保证测量精度条件下,尽量采用简易易懂,便于操作并逐步向数字化、自动化程度高的方向选配。

  2.4各类计量器具选配的原则

  2.4.1根据-工厂生产规模、产品型号、被测工件的'最高公差等级产品结构和批量,正确合理地选择工厂计量标准器的等级,按计量检定系统,配备必要的标准检定仪器设备。

  2.4.2精密测试的计量器具的选配应根据其测量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确定,尽量避免采用高精度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测量技术指标,即测量:极限误差应小于被测工种允许的测量误差,这是选配的主要依据。计量器具的经济指标,主要是价格、调整和使用所费时间及操作技术要求等,这是选择的主要原则。

  2.4.3被测工件的结构特性、太小、形状、重量、材料、钢性和表面粗糙度等都是选配计量器具的考虑因素。

  2.4.4被测工件的加工方法、批量和数量也是选配计量器具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单件测量,应以选择通用量具,和仪器为主,成批工件以专用量具、仪器为主,太批量工件以高效的机械化、自动化的专用检验仪器为主。

  2.5能源计量器具的选配应根据国家有关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执行。

  2.6其它类计量器具按各专业精度和使用要求进行选配。

  2.7计量器具的安装必须按照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安装,计量人员进行监督,保证安装准确合理。

计量管理制度9

  1、目的、适用范围

  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对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按有关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定〉工作。

  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对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a、b、c分级管理,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2供应部门配合生产部对特殊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3各使用部门配合质检科开展检寇工作。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生产部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测量对象等因素,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周期检定计划。

  3.2按周期检定的年度计划,每年向有关使用部门发出当年'周期检走通知单',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检计量器具送至生产部。周期检定工作由生产部统一安排,各使用部门密切配合,使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能按顺序进行,确保周检率100%。

  3.3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周期检定,严格按主持考核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4对列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按规定由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5非重点部位计量器具可延长检定周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可在入库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修复后的应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再次使用。

  3.6专用量具按周检计划送检。

  3.7需委外检定的计量器具,各有关检定人员按周检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送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办好送检手续,做好计量。返回后发放至使用部门。

  3.8生产部每年统计出本年度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及各部门送检率,报部门负责人。当合格率低于95%,须调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使检定周期不断完善。

计量管理制度10

  (1)、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和能源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要求执行,一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二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5%,三级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2%,综合配备率为95.6%。

  (2)、计量器具的添置由各使用单位按照计量检测点控制需要《计量器具添置申报表》,报设备课及(副)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3)、购买的`计量器具设备课应会同使用单位、仓库进行货物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验收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采购负责退货、调换,仓库严格把关。

  (4)、计量器具的领用必须按规定的权限签批领料单,领出的计量器具由设备课统一建立各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并纳入当年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5)、计量器具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方法来执行。

  (6)、设备课应制订年度周期检定计划,按国家计量法规定对计量器具执行周期检定校准,凡是属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及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周检率达100%,其它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达98%,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性、可靠性、真实性。

  (7)、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转移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管理台帐中注明。

  (9)、计量器具因计量性能或达不到检测要求时,需要降级或报废的,须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课签证,报(副)总经理批准后,在管理台帐中注销。

计量管理制度11

  1.1 运行档案管理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应用计算机对投运的电能计量装置建立运行档案,实施对运行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并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

  b) 运行档案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并能方便的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

  c)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及其电能计量装置的原始资料等。主要有:

  1) 互感器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日期;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电能表型号、规格、等级及套数;电能计量柜(箱)的型号、厂家、安装地点等。

  2)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

  3)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

  4) 安装、轮换的电能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等内容及轮换时间。

  5) 历次现场检验误差数据。

  6) 故障情况记录等。

  1.2 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a) 安装在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b) 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对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d) 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用电管理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应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e) 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用电管理部门。

  1.3 现场检验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制订电能计量装置的现场检验管理制度。编制并实施年、季、月度现场检验计划。现场检验应执行sd109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b) 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品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试验室对比一次。

  c) 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发电信号控制开展检验。宜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讯功能。

  d) 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

  e) 新投运或改造后的i、ⅱ、ⅲ、ⅳ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f) i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ⅱ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ⅲ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

  g) 高压互感器每10年现场检验一次,当现场检验互感器误差超差时,应查明原因,制订更换或改造计划,尽快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次主设备检修完成日期。

  h)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对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i) 运行中的低压电流互感器宜在电能表轮换时进行变比、二次回路及其负载检查。

  j) 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应用计算机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1.4 周期检定(轮换)与抽检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本规程规定的轮换周期、抽样方案和地理区域、工作量情况等,应用计算机,制定出每年(月)电能表的轮换和抽检计划。

  b) 运行中的i、ⅱ、ⅲ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4年。运行中的ⅳ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4~6年。但对同一厂家、型号的静止式电能表可按上述轮换周期,到周期抽检10%,做修调前检验,若满足1.4d)条要求,则其他运行表计允许延长一年使用,待第二年再抽检,直到不满足1.4d)条要求全部轮换。v类双宝石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10年。

  c) 对所有轮换拆回的i~ⅳ类电能表应抽取其总量的5%~10%(不少于50只)进行修调前检验,且每年统计合格率。

  d) i、ⅱ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为100%,ⅲ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8%。ⅳ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5%。

  e) 运行中的v类电能表,从装出第六年起,每年应进行分批抽样,做修调前检验,以确定整批表是否继续运行。

  1) 抽样程序应参照gb/t15239进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时应先选定批量,然后抽取样本。批量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扩大或缩小。

  2) 选定批量时,应将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划分成批量为501~3200只的若干批,按方案a进行抽样和判定。若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数量不足500只时,仍按一批处理,但应按方案b进行抽样和判申。具体方案如下:

  n1; a1, r132; 1 , 4

  n2; a2, r2 = 32; 4, 5

  方案a:批量为501~3200只时

  n1; a1, r1 20; 0, 2

  n2; a2, r2 = 32; 4, 5

  方案b:批量为500只及以下时

  式中:n1――第一次抽样样本量;

  n2――第二次抽样样本量;

  a1――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a2――第二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r1――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r2――第二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3) 根据对样本进行修调前检验的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次,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第二样本进行检定。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总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

  4) 判定为合格批的,该批表可以继续运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应将该批表全部拆回。

  5) 电能计量管理机构专责人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确定批量,并用随机方式确定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

  f) 低压电流互感器从运行的第20年起,每年应抽取10%进行轮换和检定,统计合格率应不低于98%,否则应加倍抽取、检定、统计合格率,直至全部轮换。

  g) 对安装了主副电能表的电能计量装置,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两只表记录的应同时抄录。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5 运输

  a) 待装电能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b)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配置进行高、低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轮换和现场检验所必需的具有良好减震性能的专用电力计量车。专用电力计量车不准挪作他用。

计量管理制度12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管理职责

  3.1机构及人员设置。

  3.1.1公司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3.1.2设备部是负责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3设备部动力组负责公司计量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3.1.4各厂、单位设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3.2职责

  3.2.1计量监督管理。

  3.2.1.1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法规,维护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

  3.2.1.2制定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厂、单位执行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的情况。

  3.2.1.3制定公司计量管理考核细则,负责对各厂、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3.2.1.4制定计量员的工作标准,指导各厂、单位计量员搞好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

  4.1计量器具配备

  4.1.1公司生产经营中要按照工艺技术标准、规范及经营核算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4.1.2计量器具配备计划、选型由各厂、单位提出,报设备部审批。

  4.1.3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需要,于每年9月份向设备部申报下一年度的计量器具配备计划,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4.1.4计量器具配备计划经公司批准后,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4.1.5各单位在计量器具计划之外急需计量器具,应编制计量器具采购申请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设备部审批,供应部负责采购。

  4.1.6新建、改建项目,在计量系统方案审查阶段必须通知设备部派员参加方案审查。

  4.2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保管。

  4.2.1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使用、保管、维护办法,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保证计量器具有人管理,有人维护,有人保管。

  4.2.2各厂除标准器具外的计量器具,由各厂负责维护、校验、保管。

  4.2.3计量器具或计量检测系统,在交付使用时要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建立相应的计量设备档案。

  4.2.4计量器具因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负责赔偿损失。

  4.3计量数据管理。

  4.3.1计量数据采取分级管理。进出公司、各厂的物料数据,由供应部负责采集管理。各厂生产消耗的物料、能源介质的计量数据由各厂负责采集、管理,并在每月26日向设备部报汇总后的各项计量数据。各单位内部工序间的计量数据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4.3.2计量数据应以计量器具的计量数为依据,要保证数据的公正准确。

  4.3.3设备部负责生产厂计量数据的核实工作,并向公司上报月度各厂物料、能源介质消耗报表(见附表)。

  4.3.4发生计量异议,由计量异议提出单位向设备部提交书面报告。设备部负责协调、处理、仲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4计量器具的标准检定。

  4.4.1公司内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都应进行有效的标准检定。

  4.4.2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因故修理后,必须进行重新检定。

  4.4.3公司最高标准,由设备部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送检,保证公司最高标准的准确性。

  4.4.4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因故修理后,必须进行重新检定。

  4.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

  4.5.1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必须与检定员证书所标一致。

  4.5.2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保证检定人员证书的有效性。

  4.5.3计量检定人员在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规程进行检定。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计量管理工作按《计量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5.2设备部动力组每年组织2次对各厂矿部门的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计量管理制度13

  为了验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应对产品生产各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一、检验依据

  质检部依据产品标准和原材料质量要求制定《进货检验规范》、《制程检验规范》和《成品检验规范》指导书,经审批后下发检验人员作为检验依据。

  二、进货验证

  采购物品到公司后,由仓管员按送货单验证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进行验证,如需经质检部检验,通知质检员检验,如不符合规定应通知采购部处理。

  质检部检验人员按原材料检验指导书对进货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进料检验记录》。进货检验合格,质检员填写标识卡通知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检验判为不合格批的产品不能入库。

  三、生产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由车间各工序主管按《制程检验规范》规定的检验内容检验,检验合格转入下工序,检验不合格时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并用标识卡进行标识。

  四、成品检验

  成品检验由检验员按《成品检验规范》从已包装的成品中按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填写《成品检验记录》报告单,批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入库。

  五、不合格品处理

  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因生产急需的原材料需紧急放行的由采购部负责人在入库单上注明紧急放行字样并签名,生产车间可以先领用;顾客要求产品紧急放行的,由公司领导在入库单上批准紧急放行。所有紧急放行应及时通知质检部抽样和检验,并做出检验报告,以便产品追溯。

  六、检验记录保存

  质检部保存产品质量检验的所有记录,时间为二年。

计量管理制度14

  一、搅拌站(点)的管理制度

  (一)、砂浆搅拌点(站):

  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规划进行定位固定,应有牢靠的基础,移动式搅拌机应采用方木或撑架固定,以保持水平;并搭设牢靠的防护棚,周围环境排水应畅通,搅拌点区域范围内的地面应有硬地坪。

  由持证人员专职负责操纵搅拌机械,应严格按照砂浆搅拌机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传动机构、工作装置、防护装置等是否牢靠,三角胶带松紧度是否适当,搅拌叶片和筒壁间隙在3~5mm之间,搅拌轴两端密封良好。

  2、启动后,应先空运转,检查搅拌叶旋转方向正确,方可加料加水,进行搅拌作业。加入的砂子应过筛,以免小石粒卡住叶片。

  3、运转中,严禁用手或木棒等伸进搅拌筒内,或在筒口清理灰浆。作业中,当发生故障不能继续搅拌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筒内灰浆倒出,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固定式搅拌机的上料斗应能在轨道上移动。料斗提升时,严禁斗下有人。

  4、作业后,应清除机械内、外砂浆和积料,用水清冼干净。下班后应及时将闸刀拉下并将箱门上锁,如检修时应在开关箱门处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全闸'的字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代替操纵。

  砂浆搅拌机操作员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每日上班前应仔细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下班时应将斗内的残余砂浆全部清出,并用水冲刷干净。

  每连续使用150小时应进行一级保养(检查传动轴、润滑油位和皮带松驰程度等);每连续使用300小时以上应进行二级保养(由专业机械师进行维修和检测)。

  (二)、混凝土搅拌点(站):

  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规划进行定位固定,并搭设牢靠的防护棚,周围环境排水应畅通,搅拌点区域范围内的地面应有硬地坪。由持证人员专职负责操纵搅拌机械,应严格按照下列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纵、使用和保养:

  混凝土机械上的电动机以及电气等装置的`使用,应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1、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保持水平。当气温降到5℃以下时,管道、水泵、机内均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装有转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检修时应在开关箱门处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全闸'的字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代替操纵。

  3、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用时,应在机座上铺设枕木并找平放稳。固定式搅拌机的操作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4、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牢。

  5、对需要设置上料斗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以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6、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

  ⑵、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⑶、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

  ⑷、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7、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定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音。

  8、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9、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

  10、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11、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12、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当操作人员需要入筒内时,必须切断电源或卸下断熔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监护。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13、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头、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动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并用保险链或插销锁住。

  14、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员应做好日常保养工作。每日上班前应仔细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下班时应将斗内的残余浆全部清出,并用水冲刷干净。每连续使用100小时应进行一级保养(检查传动轴、制动杆灵敏度、润滑油位和皮带松驰程度等);每连续使用200小时以上应进行二级保养(由专业机械师进行维修和检测)。

  二、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和精确度控制措施

  1、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由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设的计量所进行校验),在工地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由工地专职计量员进行),以确保衡器的精确度。

  每次用完后工地专职计量员应用干净的抹布把衡器擦拭干净后加以覆盖防水罩套;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专业工长(施工员)应增加粗、细骨料

  含水量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配合比(水和骨料的用量)。

  2、计量精确度控制措施:

  为保证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的每盘称量的精确度,坚决采用重量比,严禁采用体积比,并一律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每盘不得少于120秒。其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如下:

  ⑴砂浆配合比:

  砂浆的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允许偏差为±3%,细骨料(砂)允许偏差为±4%,白灰膏(粉煤灰)允许偏差为±3%,水、外加剂允许偏差为±3%。

  ⑵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的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掺合料允许偏差为±2%,粗、细骨料允许偏差为±3%,水、外加剂允许偏差为±2%。

计量管理制度15

  1、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熟悉国家计量法以及相关的法规,

  3、负责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计量测试部门的联络、沟通,

  4、负责全院涉及计量检测的医疗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安排年度强检项目的.进行,安排其他需要年检项目的执行。年检的按排、执行和结果均向主任汇报、请示,

  5、积极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利开展工作。

【计量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计量管理制度11-24

计量管理制度集锦(15篇)11-24

计量管理制度大全[15篇]11-25

县煤炭税费计量征收暂行办法03-06

关于会计计量属性的认识05-30

会议的管理制度11-19

消防管理制度11-19

安全管理制度11-20

健康管理制度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