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02 17:06:58 好文 我要投稿

监督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督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1

  为净化思想、文化环境,加大对企业自媒体宣传内容的引导和管理能力,根据行业、公司舆情监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企业自媒体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坚决封堵、删除各种有害信息,提升企业自媒体对员工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的能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政治环境和企业文化氛围。

  二、工作小组

  (1)由厂党委牵头,成立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与组织考核。

  领导小组:组长:厂党委书记、副组长:厂纪委书记、成员:各支部书记、党委工作部全体成员。

  (2)以宣传工作三级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舆情监督员(各级宣传报道员兼任),逐级落实相关工作。

  宣传工作三级组织架构,即第一级班组/科室级、第二级支部级、第三级工厂级,对企业内各级自媒体进行规范管理,每一级别都形成独立的宣传工作体系和人员配备,独立完成相关平面媒体、员工群、稿件发布等相关任务。至下而上层层递进,层层把关,使整个企业的宣传工作形成有机整体。本着谁建立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各级自媒体都要设立舆情监控专管人员,作好日常监督、处置、记录与上报工作。

  三、工作对象

  监控对象涵盖,XX微信公众号、“家园之声”微信群、视频大屏幕、企业使馆、外部媒体形成的“站、群、屏、馆、报”五大工厂级媒体资源,以及各科室、支部、班组创建的微信群、大屏幕、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

  四、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讲好自己的故事。自媒体宣传内容要从讲政治、讲理念、讲文化三个方面入手,认真把握阅读需求,以员工身边的典型人、典型事为主体,确保新媒体作品接地气、接人气,提升传播吸引力,并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牢牢把握好宣传的范围和尺度,坚决不碰“高压线”,拒绝“低级红”和“高级黑”。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管理,确保“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时,一定要端正工作态度,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件真相,不推卸责任,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一时间做好回复,做到真诚、公开、及时的沟通,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赢得员工的理解和信任。

  针对外宣工作重大舆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走向,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适时转移目标,发布最及时权威的信息,影响舆情走向,将噪音杂音压下来,使舆情信息关注度逐渐转冷,加强正面引导,创作良好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点

  各级舆情监督员与媒体负责人

  一要定期、定时浏览、搜索、观看“五媒联动”的相关媒体发布,对微信群及相关网站要做到每天至少4次浏览,并对重点信息进行记录、处置和上报。

  二要建立工作群,协调相关工作,处置突发问题,并在每周一进行舆情通报会。

  三要定期收发、整理、学习各级舆情监控文件,领会工作精神,做好落实。

  四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要及时反映给媒体管理部门,并在X个工作日内做好答复与反馈。

  五要对自媒体平台出现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做好撤回、删除与应对,并联系相关发布人与责任人。

  六要定期对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媒体、社会媒体和论坛进行定期浏览,收集相关敏感话题和信息。

  七要对外部媒体报道或转载的重大突发事件、网上投诉举报,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引发的错误舆论导向,必须在发现该报道1天内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考核评比

  舆情监督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支部舆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支部工作评比。工厂每年宣传工作会,要对年度舆情监控工作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媒体平台、媒体负责人和舆情监督员进行表奖。

监督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管理由局长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每月组织一次以上政治或业务学习。组织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反腐影片观摩、形势报告会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活动。

  第五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抽时间自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

  第六条在职教育学历的学习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书、发票,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标准。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学习费用个人自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关于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2、研究决定较大经费使用问题。

  3、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研究通过全局的重要文件,会议和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临时决定。

  第八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务会议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局内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汇报交流各科室的工作进度和情况,部署局内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研究安排局内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九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情况。

  4、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5、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章考勤、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区政府机关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科室人员因外出需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向本科室负责人告知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局领导告知去向。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病假、事假等按照区有关人事政策执行。请假人员要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认真填写请假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员请假半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单一式两份,本科室和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干部休假,干部休假年初要制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执行。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时段休假,在本年度公历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顺延至农历12月31日。

  第十五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期满要依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节假日离开广州要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文发文办理

  1、起草。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校核。公文送交局领导签发前,各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标明拟稿和审核人姓名。

  3、签发。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送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办公室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4、印制。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号登记、印制、盖章,分送上级部门、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公文收文办理

  l、收文。办公室派专人每天到区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记,按有关要求进行存放。

  2、呈批。办公室负责人对文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长批示。

  3、传阅。属于传阅的文件,办公室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或文件夹送局领导阅示或相关科室传阅,传阅文件一般不超过2天。

  4、办文。经局领导批阅后,办公室内勤立即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人要按照批示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对于群众投诉、上访信件,视同文件管理。属于密级文件,按照区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印鉴管理。局机关、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并进行使用登记。财务印章专项使用,不能代替公章开具与财务无关的信函。业务科的公章由各科负责人管理。

  第六章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均需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收集、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文书、会计、人事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整理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办公室整理后交区组织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资料,各科室每月底移交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指定专人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收集整理,所有资料年底考核后移交局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由主办科室将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一套,于会后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二十五条凡是参加省、市、区有关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会后交办公室内勤登记、保管。

  第二十六条档案借阅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网上信息资料的发布。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材料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鼓励工作人员撰写各类理论文章、新闻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法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开展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遵守宣传报道纪律,正在处置尚未定性的重大情况信息,社会热点问题和暂不宜公开的工作方案等,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向媒体通报。

  第三十条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文学作品、新闻作品等材料一经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局将对作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新闻信息类(含图片):区级每篇(幅)20元,市级每篇(幅)40元,省级每篇(幅)100元,国家级每篇(幅)200元;理论文章及文学作品类:区级每篇50元,市级每篇100元,省级每篇200元,国家级每篇400元。

  第三十一条对登载作品每半年进行奖励,由作者复印稿件后到办公室确认,由局财务核发奖金。

  第八章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财务建立固定帐目,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办公室负责人,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统一购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科室之间个别固定资产办理移交,必须填写移交表格,报局办公室加盖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办公室更改有关资料。

  第九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全局所有车辆、司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三十八条各科室(个人)经审批后用车,原则上应在每天下班前归还,把车停在办公楼停车场,在外过夜车辆一律须报办公室并经局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车辆维修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查验确认后,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并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四十条驾车干部和司机要厉行节约,安全行车,爱护车辆,降低开支。

  第十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务法规,认真做好计划预算,以节约为原则,认真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为严格控制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3万元以下开支由局长把关审批,所有开支实行局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支票或现金领取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所有报销,应有合法凭证,报销票据要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医药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账支付。办公用品、车辆加油和保险、保管、维修、路桥费等支出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十六条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按局制定的开支有关规定审批各项开支,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第十一章廉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拖拉、扯皮,不争权推责、不渎职失职。

  第四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接受公务对象(单位、个人)或其亲属的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私人用公款请客和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参与黄、赌、毒,如有违犯严肃追究。

监督管理制度3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督查内容

  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

  1、周督查;

  2、月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

  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事情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3.1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形;

  3.3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

  1、上报事情保障打算:

  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目标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2、确认事情打算:

  公司定期召开工作计划平衡、协调会议,根据上一周期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期工作重点要求和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工作保障计划内容,进行各部门(岗位)计划的调整、确认。

  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促;并按每月(次月3日前)、每季度(季末次月3日前)、半年(半年末次月3日前)、年终(当年12月31日前)的时间周期,书面总结上一周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业绩等,通过总结会方式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公司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的考核质询。

  4、检查:

  督查室依据日常工作督查记录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岗位)人员书面申报的总结属实度进行检查,并重点标识出对整个公司运行存在较大影响的节点问题、效率问题、协作问题、失控问题等,在述职时给予质询、反馈。

  5、评价: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计算,结果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对部门(岗位)人员述职以及实际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情况进行百分制评价,与当月基本工资挂钩;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责任自律、团队协作、培训研究、管理创新等情形进行不定期民主测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测评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6、反馈:

  督查室对部门(岗位)人员本周期评价结果进行面谈、反应。

  7、调查、处理:

  在公司、项目等处设立赞扬、举报箱,对接到的赞扬、举报内容进行汇总、分类、分析,注意保密,督查室汇总及处理结果每月报总经理;对涉及重大质量隐患、影响公司品牌誉的问题、经济问题、法令问题等重大事项,需立即报告。

  对于事实清楚或屡次出现的问题,可直接通知或分流到相关岗位进行整改、处置;并监督处理结果的反馈。

  对于事实不清楚,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问题,督查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过程、证据、结果报总经理,必要时出具正式调查报告。

  对于已经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督查室可建议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并报告调查结果。

  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与涉及的相干岗位相同协商,加以参考、完善、采纳;对公司发展、管理有重大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物资嘉奖和精神勉励。

  对于恶意举报、赞扬的事件,应尽快公开公布调查过程和事实依据,廓清外界传言和疑问,还员工以清白,使其轻装上阵,为公司作出更大贡献。

  调查、处理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8、必要时,对总结、检查、考核、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六、相干表单

  1、员工月(年)度事情述职单

  2、员工周(月)度事情评价面谈、反应单

  3、员工月(季、半年、年)度计划执行计算单

  4、员工月(年)度工作述职评价单

  5、员工季(年)度民主评议单

监督管理制度4

  第一条针对公司餐厅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公司餐饮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伙委会是公司员工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员工自治结构,与公司事务部共同推动职工餐厅良性运作。

  第三条本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员工与事务部及职工餐厅外包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公司事务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四条本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条本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事务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发挥本会在事务部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餐厅强化餐饮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员工对公司餐饮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餐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公司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饭菜价格、食材价格等。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餐饮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公司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事务部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公司员工公布。

  (六)协助事务部解决员工关于餐饮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事务部餐厅专责负责。

  第七条本会人员组成:

  (一)本会设主任1名,委员9名。

  (二)本会主任由公司事务部经理兼任。本会委员向一线员工倾斜,由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三)本届委员名单:包金良、张长顺、杨博、张新宽、李君瑞、刘杰、段秋实、李侦、杨欣莹。

  (四)本届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划分为不同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段秋实(兼组长)、杨欣莹;质量管理小组:李君瑞(兼组长)、张新宽、张长顺、杨博;食材采购小组:李侦(兼组长)、包金良、刘杰。

  第八条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进行换届。第九条本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主任有召集、主持本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会主任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主任有代表本会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餐厅外包商进行遴选投票、材料购进价格监督、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餐厅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餐厅外包商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五)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餐饮部门联系会议的义务。

  (六)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餐厅纠纷的义务。

  (八)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九)有接受公司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材料购进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单品成本、月度库存盘点、月度经营盈亏、充值金额、现金明细等财务账目数据的稽核、分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饭菜质量评定、食谱品种审订、餐厅卫生检查、员工意见收集、筛选及反馈。食材采购小组负责食材采购渠道调查及推荐,参与采购价格协商。

  (二)小组工作方式:

  1)千喜鹤公司负责当日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记录,整理后由餐厅主管负责次日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小组对这些报表进行核存,如有意见,请在三日内反馈。

  2)千喜鹤公司负责对食谱上每样饭菜单品进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随下周食谱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务部。事务部初审后拟定价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单品成本分析表及拟定价格,财务管理小组可以对单品成本结构召集千喜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算,报送成本严重偏离实际成本的,财务管理小组应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务部提出价格修订意见,事务部将据实对拟定的价格进行修订。

  3)千喜鹤公司负责建立库存盘点滚动表,以便及时掌握库存变动情况。材料仓库每月15日、31(30)日进行盘点,财务管理小组依照库存盘点滚动表进行监盘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餐厅主管负责制作月度经营汇总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将月度经营汇总表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月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核算分析结果与事务部提供的汇总表不一致,财务管理小组、事务部、千喜鹤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认可为止。

  5)餐厅主管负责完成月度充值报表、现金流动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这些表格进行稽核、确认。

  6)千喜鹤公司负责制订周食谱,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谱。餐厅主管初审后将食谱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提出修订意见,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馈给餐厅主管。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据检查结果评选当月先进餐厅。,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餐厅进行检查。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餐厅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本会委员和餐厅经理、相关餐厅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就餐厅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本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事务部。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制度5

  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号

  检查单位:年月日签发人:

  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

  被检单位:整改负责人:

  …………

监督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应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鼓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检查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托12315行政执法网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7

  一、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需在公司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负责污水处理站的生产、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场地卫生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二、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认真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职工监督。

  三、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充分掌握污水处理的工艺,明确各工艺参数,熟悉设备的特性,并能进行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四、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化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随时掌握污水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体系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五、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在巡视中执行“六勤”工作法:勤巡、勤看、勤捞、勤听、勤嗅、勤摸,并认真、准确地填写当班记录。

  六、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的.设备及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倾听职工意见,努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看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的人还会看:

监督管理制度8

  一、伙管会组织人员:由厨房管理员、厨师两名、后勤部一名,生产一、二车间各2人,矿山2人组成。

  二、伙管会职责:

  1、每月一次工作总结,汇报有关情况;听取财会人员收支汇报。

  2、每两周一次例会,总结前一时期的饮食情况和工作情况,汇总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研究落实,讨论下一阶段的工作。

  3、加强员工与食堂工作人员的交流,加深互相间的'理解与支持。共同营造优质文明的就餐环境。

  4、配合公司文明建设,积极在员工中提倡文明就餐,对于就餐不遵守公共秩序、损害公物的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5、负责监督检查厨房、餐厅的食品卫生,督促维持食堂正常的进餐秩序。

  6、负责食品的质量、品种、价格的调查及调整,并派专人参与物品的购置,对长期定点的购置商家进行时时监督。

  7、每周六中午12:30召开伙管会议,制定下周食谱。

监督管理制度9

  一、要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

  近年来,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等思想观念开始抬头并有所蔓延。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加强正确引导。一要正确认识秘密。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秘密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政党,小到家庭、个人,都存在秘密;秘密也不是固定不变、绝对封闭的,它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秘密即不再为秘密,既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也是可以合法知悉相关秘密的。基层机关、单位虽然涉密事项不多、程度不高,但并非不涉密,其在公务、政务、事务活动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秘密,有的是国家秘密,有的是工作秘密,有的是敏感信息,有时贯穿于某项工作的全过程,有时仅存在于某项工作的某个环节,但在一定时间内都需要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加以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二要正确看待公开。保密与公开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片面强调保密和过分夸大公开都是错误的,两者必须进行有机衔接。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公开前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并选择适当的时间、适当的方式、适当的范围,依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密信息,也不得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三是正确判断形势。从外部看,敌方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对我信息监控和情报战略明显升级,渗透、策反、窃密活动变本加厉,保密形势更加严峻;从内部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但个别机关、单位麻痹思想严重,管理不落实、防护不到位,泄密风险空前加大,有的还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保密工作已经到了非抓不可,必须抓好的关键时期。广大机关干部特别是机关、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切实筑牢保密思想防线,自觉抓好抓实保密工作。

  二、要建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或建立不全、责任不清,或有名无实、形同虚设,都不利于保密工作的落实。对此,机关、单位要把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摆在重要位置。第一,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第二,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最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核心要求是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从而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第四,保密工作责任制应当经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纳入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保密责任制成为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三、要科学确定保密范围对象

  调研检查发现,对保密范围对象把握不准、界定不清,保密工作普遍存在无的放矢、无所作为的问题。这也是许多基层机关、单位普遍认为无密可保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基层机关、单位涉密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密件、密品;二是本机关、单位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涉密事项,包括本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具体规定》规定的涉密事项,本机关、单位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三是其他业务部门渗透在本机关、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做好“三定”工作:一是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按照“最小化”的原则确定。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如办公室、涉密业务(部门)科室等;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如保密室、文印室和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等。二是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应被确定为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对号入座”确定为涉密人员。三是定涉密载体。主要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和文件资料(含电子文档)的定密定级工作等。

  四、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当前,要重点解决制度不全、杂而不精和落实不力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制定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制度等。制度在精不在多,多而杂反而不利于贯彻执行。必要时,机关、单位可以先借、再试、后定,逐步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制度因需制定,确保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认真学习制度,熟悉掌握制度的各个环节、各项要求。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制度。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由上而下,突出重点,狠抓末端落实。对制度不落实、不按制度办事和破坏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不断完善保密防护体系

  着力解决保密专业人才、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比较匮乏的问题,一是加强人防。重点是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组织机构,选派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特别要发挥机构成员、相关部门(科室)的互助协作作用,避免出现单一的科室和人员独挑一面的局面。二是完善物防。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强制安装“三铁一器”(铁门、铁窗、电脑密码柜、报警器),配备使用电磁泄漏防护、移动通信干扰等设施设备。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使用音频、视频设备和无线互联设备。三是强化技防。涉密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安装“三合一”(违规外联、单向导入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涉密信息设备要统一采购、统一登记、统一标识,专人管理。“一机两用”(上网和办公)的非涉密计算机配备双硬盘隔离卡,安装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和“中间机”。机关、单位连接互联网实行一个端口接入,涉密业务(办公)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业务(办公)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涉密网络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时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密码保护、输入输出控制、病毒安全等技术措施。

  六、要切实加强保密日常监管

  将保密工作贯穿于机关、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始终,常抓不懈,一刻也不放松。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成员会议要研究部署保密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强调保密工作,全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安排学习保密方面的内容。同时,机关、单位要开辟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保密知识,经常开展针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形势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和知识培训,不断营造“时时有保密、处处讲保密”的浓厚氛围。二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以查促管。分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就机关、单位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立足以查促教,以查促改,不断提升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水平,更好的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监督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标准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范围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从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修理、改造、无损检测及化学清洗作业单位资质。

  3.1.3负责审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3.1.4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监制和产品验收工作。

  3.1.5参与审查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方案及碰头联网方案,参与质量监督、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

  3.1.6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考试及取证工作。

  3.1.7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

  3.1.8参与制定、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9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10监督、检查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11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2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3.2.2负责落实承压类特种设备大修、改造计划。

  3.2.3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讨论及整体验收、单位内联网工作。

  3.2.4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2.5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6执行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7负责公司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8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承压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9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承压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计划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5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承压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承压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无损检测工程(项目)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承揽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施工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和个人资质证明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签署意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3在新建、扩建、改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须编制施工方案,由设备部门组织,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共同审查后方可施工,并由法定监督检验机构实行全过程监督检验,其耐压试验和整体验收需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参加。

  4.4在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过程中,设备部门确定专人对安装、修理、改造各工序质量进行验收确认。

  4.5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与公司内部管网碰头,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公司生产设备部、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由生产设备部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6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压力管道未履行申报告知手续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合格,不得联网碰头送气。

  4.7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4.8不能达到使用要求、闲置不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修理价值须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填《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登记后向原登记的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生产设备部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9承压类特种设备,设备部门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新建、扩建、改建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总体验收后,设备部门需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凭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出厂资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资格证等,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办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

  4.10坚持公司季度、车间检查制度,专业检查要做到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使用单位负责人每月一次、管理人员每周一次到压力容器重点房所进行巡查,并记录签名备查。

  4.11因公司内部整合、资产划拨等造成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填写《特种设备注册单位变更表》,办理过户手续。

  4.12根据定期检验规程要求,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加强运行管理与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13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根据安全等级状况确定周期(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设备部门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14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部门落实整改,整改方案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讨论通过后实施,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5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证到期后,凭全面定期检验报告和《使用注册登记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换证。

  4.16严格执行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规定,安全阀须每年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表一年校验一次。

  4.17检验单位在检验前,按规定要求填报安全措施表,明确委托单位与检验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和人身安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制度11

  为充分保障上传下达,做到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努力打造和培养强有力的执行力文化,逐步形成良好的执行氛围,全面提高集团各部(室)、承资公司工作效率,激励员工工作士气,彻底改变执行力不强等行为,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达到工作目标任务执行快、效率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行任务范围

  本集团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和抄告单交办的工作,集团会议纪要和集团领导交办的工作为执行任务,执行任务涵盖工作计划、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三部分。

  第二条执行任务要求

  本集团各部(室)、公司必须全力以赴完成所执行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执行任务计划

  本集团各部(室)、公司须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执行任务落实

  本集团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无条件执行,做到令行禁止,赞成的要执行,不赞成的也要执行。对有疑问的可边执行边建议,杜绝在执行中修改、偏离集团决策的行为。

  第五条执行任务反馈

  本集团各部(室)、公司须根据执行任务要求,及时向集团相关领导或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条执行任务效率

  本集团各部(室)、公司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向集团相关领导提出延期申请。

  第七条工作执行力监督

  本集团领导可随时抽查、审核各部(室)、公司工作执行情况,或委派专门监督部门集团办公室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及跟踪,各部(室)、公司负责人须随时向抽查人员详实汇报工作进度、完成质量等。集团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管理制度12

  一、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提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和载体。各学校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建设重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会议制度

  学校班子每学期至少要召开2次师德师风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总结师德师风工作;学校每年要召开一次全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会,要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

  三、学习培训制度

  各校每月至少要组织1次教师全员参加的师德师风培训。教师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按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今后,凡教师培训都必须讲师德、必须讲教师礼仪。要把师德师风学习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学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广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

  四、谈心制度

  学校领导要经常找教职员工谈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助解决实际困难,构建和谐和校园文化。

  五、档案制度

  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门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绩,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

  六、评议制度

  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或建立其他举报和馈渠道,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构建完善的评议网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监督和评议,并采取问卷等方式征求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年九月为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活动月。要结合教师节庆祝表彰活动,开门纳谏、进行思、总结提高。

  七、情况报告制度

  要对照师德规范要求,教师每学年写出师德师风自查报告,由学校组织鉴定评价,并记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同时,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师德规范行为及重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考核制度

  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含行政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考核结果要公示、备案、存档,并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诫勉谈话制度

  发现教职工在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校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具有任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十、奖惩制度

  各校要结合实际,完善奖惩机制。对师德高尚、事迹突出的教师,要力表彰和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有失德失范言行的教师,要及时诫勉、警示和处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和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监督管理制度13

  【摘要】本文结合济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实践,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责任主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现阶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牛鼻子”工作。济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践中进行了思考、探索和创新,现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一、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进行安全措施资料审查,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个制度是一个前置关口,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预防针,把工作做到前头。在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违法先开工工程,我们增加了现场勘验环节,把现场勘验与资料审查结合起来(见图1),实现安全监督内外业联动。对有些违法先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隐患累积”、“积垢难除”现象。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监理、勘察、设计及一些平行发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协调作用。充分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发挥好建设单位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建设单位牵头的各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全额计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费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让利、没有或没有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图2),市建委配套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到监管银行(与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核备案表》,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专用账户内。施工单位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申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向监管银行出具返还支付通知,由监管银行将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这个办法重点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这既能极大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对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质的改变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我们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图3),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行达标管理制度。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阶段监督检查并给出结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工程开工之初,企业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创优达标策划书,分阶段逐步实施既定目标。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安全监督机构验收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意见,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并作出阶段达标结论。根据各阶段达标平均分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达标评分结果。我市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挂钩结合起来,分阶段达标验收,优良等次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阶段验收如达不到优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这项制度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一贯性的思路。

  四、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建筑施工日常安全监督巡视巡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对市直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县市区开展大检查不少于2次,督导暗访不少于3次。实行差别化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重点跟踪督导。针对存在的问题情况,采取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科室负责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级约谈处理制度,确保检查出来的问题得到解决。检查内容上,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检查入手,更加重视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标本兼治,不流于形式。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生部位及分项工程,开展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一是深基坑工程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强化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和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与分段验收的制度;加强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密切监控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的'沉降、位移,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二是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专项整治。对高大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及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的日常检查。三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严格落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起重机械的进场、验收、检测、使用、拆除等环节的监管。四是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加大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和临边防护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监督查处力度。五、监督管理档案建设安全监督档案工作是安全监督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安全监督档案全面、详细记载了安全监督工作的每一环节。一方面记录监督人员对工程的监督检查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检查监督档案的内容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等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监督人员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频率、工作进度以及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处理问题的能力。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及时准确地收集安全监督档案资料。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督员职责,养成边监督边整理原始资料的好习惯,每天及时整理、收集监督资料,并及时归档;每月检查一遍监督档案整理情况,同时采用自查、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漏补缺。2.规范编制整理安全监督档案资料。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编制监督用表,规范监督内容,统一资料标准。进一步明确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必须包括哪些内容,检查怎样记录,记录什么,如何用规范的词语填写检查和处理意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用语规范、结论明确。现场勘验单、安全措施备案表、安全检查记录(包括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日常检查登记表等)、分阶段安全达标的记录及其他资料全部整理进入工程监督档案。3.正确存放使用安全监督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纸质监督档案存放和使用登记程序的同时,逐步提高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电子信息化水平,最终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档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了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更加有力,为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保障。

监督管理制度14

  1总则

  1.1现场安全监督是公司各级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程、标准,对电力生产和建设现场的人身、设备、环境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是确保公司生产、基建(改造)现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

  1.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执行。

  1.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要定期深入工作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查纠违章、提出整改措施和考评意见,确保工作现场安全,顺利完成安全生产目标。

  1.4现场安全监督是安全监察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安全监督职责的一个方面。

  2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2.1变电站常规部分的安全监督。

  2.1.1安全文明生产。

  2.1.2例行工作。

  2.1.3设备管理。

  2.2变电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2.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2.2倒闸操作。

  2.2.3工作票。

  2.2.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2.5现场安全措施。

  2.2.6检修工作。

  2.3线路检修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3.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3.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3.3工作票。

  2.3.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3.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3.6检修工作。

  2.4基建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4.1安全技术管理。

  2.4.2安全防护。

  2.4.3专项监督。

  2.4.4输电线路工程。

  2.4.5变电所工程。

  2.4.6文明施工。

  2.5变电站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5.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5.2倒闸操作。

  2.5.3工作票。

  2.5.4现场监督到位情况。

  2.5.5现场安全措施。

  2.5.6变电所工程。

  2.5.7文明施工。

  2.5.8安全技术管理。

  2.5.9安全防护。

  2.5.10专项监督。

  2.6线路施工工作现场安全监督。

  2.6.1到现场前的准备工作。

  2.6.2施工人员工作状态。

  2.6.3工作票。

  2.6.4现场安全措施落实。

  2.6.5各级到位监督情况。

  2.6.6文明施工。

  2.6.7安全技术管理。

  2.6.8安全防护。

  2.6.9专项监督。

  2.6.10输电线路工程。

  3现场安全监督工作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6《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3.8《天津电网调度规程》。

  3.9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规程、规定、办法。

  4现场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

  4.1监督前的准备。

  4.1.1确定监督对象、目的和任务。

  4.1.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4.1.3了解监督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1.4制订监督计划,安排监督内容、方法和步骤。

  4.1.5依据现场安全监督表(见附1),编写切合现场实际的现场安全监督表。

  4.1.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和记录本。

  4.1.7确定监督人员和任务分工等。

  4.2实施安全监督。实施安全监督就是通过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4.2.1询问交流: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信息交流,了解相关部门、岗位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系统、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工况。

  4.2.2查阅资料:检查作业方案、作业指导书、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4.2.3现场查看:对现场设备、装置、设施、器材、作业环境和作业行为等进行核对、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2.4仪器测量:利用检测检验仪器或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量,查找其中存在的隐患。

  4.3综合评价。掌握监督检查情况后,及时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和检验。可凭经验、技能,依据规程制度、标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仪器检验得出正确结论。

  4.4监督整改。

  4.4.1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改。属违章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纠正、处理,依据奖惩规定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属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纳入事故隐患管理,根据需要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属于缺陷的,纳入缺陷管理等。

  4.4.2安全监督重在纠错和整改,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逐级落实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形成整改计划,提出信息反馈要求,实行闭环管理。

  4.5监督记录、总结。

  4.5.1每次现场监督要及时记录现场监督表,监督检查后现场监督检查人要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登记(格式见附2)。

  4.5.2现场安全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按月及时进行总结,建立现场监督资料盒,将相关资料存档(至少保存一年),检查下发整改计划的完成情况,查找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方法和措施,切实提高现场监督执行力,从而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4.6复查。根据整改计划或整改责任人的申请,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全部整改完成后,要在“现场安全监督登记表”上登记。

  5现场安全监督模板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1根据公司(或本单位)月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例行工作,制订部门、车间和班组月度监督计划。

  5.2依据月度监督计划,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实行一项一表或一事一表,并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不能照搬。

  5.3监督表要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标准与导则、规程的要求,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4监督表要集中体现工作要求具体化、工作人员明确化、工作责任直接化、工作过程程序化。

  5.5监督表使用过程中要逐项核查,在“执行情况”中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分别按照当面制止、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下发隐患整改计划等情况进行处置。

  5.6监督表要具备统一的格式或模式,充分体现自身的标准化,便于实施与考核。要统一编号(各单位自行规定),要体现年度,并保持编号在该年度内的唯一性。

  5.7凡使用过的监督模板,必须经部门主管审查签字,且保存一年。保存的监督表必须字迹清晰、数据正确、签字齐全。

  5.8制定现场安全监督表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实施,每年对管理制度修订一次。

监督管理制度15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明确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安全生产责任

  2.1.责任追究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

  2.2.主管安全责任

  班组长(不含)以上之主管,对本单位之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主管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

  2)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

  3)教导及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规章。

  4)明确掌握与本职相关之安全守则、安全工作方法,并身体力行。

  5)熟悉与本职相关之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统一指挥,保障安全。

  7)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指挥事故排除、处理事宜,并迅速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寻求协助。

  8)应对下属实施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之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2.3.安全员安全责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组长为本班组之安全员,其责任如下:

  1)在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生产的同时,也应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的`安全事项,并有记录体现。

  2)宣导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使每位所属员工熟练掌握。

  3)督导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学习和训练。

  4)检核新员工、异支员工及交接班时之作业状况,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5)熟练掌握本班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7)鼓励员工参与安全自检互检,报告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降低安全事故率。

  8)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迅速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发生后,应如实填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2.4.作业员工安全责任

  1)认真参加各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与教育训练。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3)有责任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尤其是他人违章使用非其负责操作之设备时,设备操作责任人应来历制止。

  4)发现不安全因素,有责任立即向相关主管或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6)负责对所操作之设备、工具按规定进行保养。

  7)做好本职岗位的5S工作,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8)对违反安全规章的错误指令,有权向上级报告,以防事故发生。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之救护等善后工作。

【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食堂监督管理制度11-28

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11-11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11-17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05-18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9篇【优秀】11-17

医疗机构制剂室现场技术监督检查的几点体会范文05-18

工厂管理制度11-26

病案管理制度(经典)11-26

液氨管理制度11-26

门卫管理制度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