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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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其中,申请条件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细则》规定: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其中住房面积是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同时,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拥有市内四区和高新区户籍及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另外还规定:新就业职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同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申请也做出了规定: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中低收入水平;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