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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监督定位的思考

时间:2021-10-01 14:42:5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对审判监督定位的思考

  肖扬院长指出,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提高二审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以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节省司法资源。因此,如何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审判监督的定位,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是摆在审判监督法官面前的当务之急。

  一、审判监督庭是履行法院监督的职能部门

  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再审之诉。同时,法院的裁判还面临着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监督。另外,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各有各的标准,党委、政府、政协、政法机关及媒体,也凭借体制或社会地位的优势,向法院行使着其认为应当行使的所谓监督权。面对如此广泛、无序的监督,法院如何才能做到既正确对待外部监督,又纠正内部确实存在的不当裁判呢?如果把被提起监督的案件交给原业务庭审理,容易犯先入为主的忌讳,令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不当裁判,树立司法权威,专门成立一个适用再审程序来审理被提起监督案件的审判监督庭,不仅必要,且实践也已证明完全可行。

  目前,审判监督庭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审理再审案件,其他附属职能还有:1.按照院长要求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人大的监督意见、建议、批评,及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来信、来函,作出解释、说明、答复;2.对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委员会的要求指令再审或提审;3.与本院案件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审判监督庭是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再审案件的审理始终是审判监督庭的中心工作,是审判监督庭的第一要务。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的案件,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审判监督庭应当确立“依法纠错”的原则,严格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注意在改判案件时,征求原审判员、原合议庭的意见,相互沟通,相互探讨,坚持把每一个再审案件处理得公正、合理、正确,办成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审判监督庭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纠正少数确有错误的裁判,使再审成为宣传法制、纠正错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要真正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补救作用,再审案件的裁判质量不仅要高,而且要精。首先,对原审案件的审理要到位,再审裁判要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做到完美无缺,防止出现反复;其次,再审裁判文书应力求科学、严谨、服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清是非,阐明法理,做到裁判处理得当,结论顺理成章;再次,再审裁判既要考虑法律适用,又要考虑社会效果,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地统一起来。

  注重社会效果是审判监督庭办案的主要特点,也是审判监督庭办案水平的重要体现。再审案件往往是当事人矛盾尖锐、冲突较大的案件,处理不好,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缠诉缠访,甚至诱发民转刑案件。因此,要把调解贯穿于再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事理、情理、法理的结合上,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疏导工作,争取使当事人以调解了结纠纷,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

  三、审判监督庭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落实司法为民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点。要实现世纪主题,突出工作重点,首要的就是要提高审判质量,提高现行案件的审判水平。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律价值功能,不能仅限于纠错,因为纠错不是审判监督的最终目的所在,而是为了告诫一、二审不再犯同类错误,从而保证审判质量。

  需要强调的是,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不但要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来维护司法公正,还应该通过监督关口的前移来预防错案的产生。因为其审判监督不仅是对已生效裁判的司法救济,还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等全方位的案件监督,应涵盖对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和非诉讼工作的监督。

  近年来,随着采取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的自我加压?监督制约机制得到建立、健全和完善。法院逐步将各种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减轻了自身的外部压力,各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受案数和再审改判数已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申诉难”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加强审判监督,深化审监改革。”随着司法权力空间越来越大,从审判监督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从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司法理念和法律价值取向的审判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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