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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评介

时间:2021-10-01 14:32:0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评介

  [关键词]律师工作成果豁免 证据开示 律师-委托人特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评介

  内容提要:证据开示是为了避免诉讼突袭而设计的一种制度,但在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与其初衷相反的结果,为了平衡证据开示制度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国对该制度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和完善,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本文在评介了该原则的基本蕴涵之后提出: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时也应充分吸收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合理内核,使得我们的证据开示制度更加的科学和合理。

  一、判例溯源

  1943年2月7日,一艘名为“J?M?Tailor”的拖船在从河里拖起一辆轿车时沉没,船上的九名船组人员中共有五人不幸遇难。为了防止死者亲属提起赔偿诉讼,拖船主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即聘请了律师进行相关的诉讼准备。该律师在3月4日举行了公共听证会之后私下会见了四名幸存者,并分别得到了每一位幸存者亲笔签名的陈述记录,此外,律师还得到了一些声称了解有关事故情况的人所做的备忘录。后来,五名死者的家属果然提起了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其中四个都通过和解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有一名家属坚持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律师向原告开示其所搜集的所有幸存者所作的书面陈述的副本或者口头陈述记录的实质内容。面对质询,被告律师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原告方要求开示的这些资料属于律师为了准备诉讼所获得的应受特权保护的事项,如果满足了原告的要求,那么就会导致在实践中不仅是律师的全部案卷资料,甚至包括电话记录、脑中的想法等等都变成了需要开示的内容,而这会导致不适当的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地区法院并没有理会被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方的开示请求并没有侵犯被告方的律师-委托人特权,原告所寻求开示的证据资料属于律师工作成果的一部分,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因而应不予开示,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最高法院也赞成了这一意见。那么它又有哪些具体的含义和操作规则呢?本文将做尝试性的分析。

  二、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的含义及其价值理念

  所谓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也称为律师卷宗特权(solicitor‘s brief privilege)、诉讼预期特权(anticipation of litigation privilege)或者律师-第三人特权,是指应对律师为了开庭目的而准备的一些诉讼资料和咨询的专家意见等给予一定的免于证据开示的原则,其本质在于保护那些为预期的诉讼或审判或为其他当事人及该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准备的材料,[1](第139页)并进而保护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从而维护整个对抗制诉讼存在的根基。在上述Hickman v. Tailor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及其律师的异议之所以没有被地区法院采纳,就是因为他们援引的是律师-委托人的特权,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本案中被告律师所搜集的资料应否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地区法院并不认为本案所涉资料属于律师委托人特权,而上诉法院的想法则恰恰相反,案子在最高法院那里一锤定音:本案原告寻求发现的资料并不属于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属于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的范畴。那么,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究竟与律师-委托人特权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很显然,该特权所要加以保护的是律师和当事人本人之间交流的资料,而并不涉及律师与证人之间交流的有关资料。由于本案中原告要求开示的资料并非来自于作为其客户的被告,而是来自于被告之外的有关证人,因此,不能适用律师-委托人特权的规定,而应适用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也即律师-第三人特权。尽管这两项特权均立足于维护委托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但是二者仍然在目的、范围及其效力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的价值理念在于:

  1、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能够促进律师工作的积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ailor案中认为:律师工作成果豁免特权可以使律师能够在相对自由和相对隐秘的环境下工作,而不会受到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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