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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论文

时间:2021-10-01 12:34:5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论文

《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论文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最低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够适用缓刑外,其他情形都可以判处缓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罪发案率最高。笔者虽没有这方面的官方统计数字,但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十多年的实践及调查,检察机关受理死亡2人的特大交通肇事案绝对不足10%。换句话说,就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占所有交通肇事罪的90%以上。

对于第一种一般性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又因为其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是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法院对这类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就是致人死亡2人以上,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量刑虽然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除此以外,刑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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