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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哈特曼模型

时间:2021-10-01 16:30:0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税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哈特曼模型

1.引言 

    传统理论研究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投资的影响时假定外国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地点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投资的税后实际收益率,而东道国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在分析税收对外国投资的作用时,一般也是考虑到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来源所得的课税有两项原则,即地域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和居民原则(Residence Principle)。按照居民原则,居住国对母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征税,但有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按照地域原则,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不征税,故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征税就是最终的纳税义务。从目前来看,各国采用的征税原则一般都是居民原则。 

    哈特曼(Hartman,1985)在分析税收对外国投资的影响时,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他把外国子公司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成熟的”企业,即无需母公司继续注入资金;另一类是“不成熟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母公司增加投资资金。哈特曼(Hartman,1985,p. 110-111)认为,以前的税收对外国投资刺激的影响的分析,不是忽视了子公司收益的再投资,就是假定保留收益比率(股息分派率)是固定的,所以,边际直接投资可能被认为是直接来自母公司的转移资本。成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利用的是保留收益,而不成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利用的是来自其居住国的转移奖金。倘若子公司的投资是用保留收益融资的,那么,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课税不影响边际投资决策;倘若子公司需要用其母公司的资本进行投资,则情况就变了。 

    2.基本模型 

    假定某一居住国对海外取得的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是t,对东道国已课征的税收(税率为t*,t*t时,外国税收才显得重要。 

    为了说明一家跨国公司内部融资渠道不同的影响,假定子公司有一元,并打算再投资于海外,在没有资金转移的情况下,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投资的期末收入是: 

    1+r* (1-t*) 

    倘若收益汇回,则母公司收入为: 

    [(1-t)/(1-t*)][1+r* (1-t*)] 

    (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是:t居住国的边际税率、t*东道国的边际税率、r*东道国的毛收益率。) 

    倘若股息汇回与股本投资结合在一起就会在最初汇回之时产生向居住国政府支付不必要的税收。这种税收支付使得母公司仅有(1-t)/(1-t*)元而不是一元用于海外投资。在期末,子公司的收入为: 

    (1-t)/(1-t*)+r*(1-t) 

    或者在假定最初汇回的(1-t)/(1-t*)无收入免税的情况下,如果全部所得都汇回,则母公司的收入为: 

    [(1-t)/(1-t*)][1+r*(1-t)] 

    所以,不管该企业是愿意在期末再投资于海外还是从海外汇回其全部资产,向海外转移股本虽然汇回收益,但也是次优策略。 

    总之,外国子公司应当利用其利润为进一步投资融资,而不是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并以任何形式从母公司获得直接投资,只有那些收益不充足的外国子公司才依赖母公司融资。 

    3.税收对成熟企业的影响 

    假定外国子公司拥有一元外国税后收益,这笔收益既可以用于再投资,也可以汇回给其母公司。如果用于再投资,这笔收益加上一时期的投资收益在期末汇回给其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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