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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综述

时间:2021-10-01 15:10:2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综述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中简称《证据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立法和学说,体现了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对于统一证据规则,完善证据制度,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掌握《证据规定》施行后的执行情况,统一思想认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证据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至12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组成课题组,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题调研。在调研中,课题组制作下发了有关调查提纲和问卷表格,先后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召开了11场座谈会。近百名法官、律师和学者参加了答卷和座谈,就《证据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做法和疑难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对调研中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了归纳分析,撰写了近10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2002年12月21日,即《证据规定》发布一周年之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本报理论部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从今日起开辟专栏-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与探索,将研讨会调研成果分15个专题予以刊登,并邀请部分学者进行点评。

证据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综述

  2002年12月21日,在展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律师协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召开了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和意见予以整理,综述如下。

  一、当事人举证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职权,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关于起诉证据。有法官认为,为防止某些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以此缓解法院的案件负担,对《证据规定》第一条关于起诉证据要求的规定应结合《证据规定》第三条来理解,即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不应予以立案。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些代表则认为,法院在审查起诉证据时应该严格遵循形式审查和适度审查的原则,不应对原告起诉时所附证据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加以过于苛刻的要求,过分加重原告起诉举证的负担,否则就可能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也有代表建议,法院可综合各类案件的共同特征,统一规定各类案件起诉时都应当具备的证据,例如起诉人的身份证明、能表明诉讼主管和管辖的初步证据,以及被告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作为当事人起诉时提交证据的指南和参考。

  关于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引导当事人举证。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证据规定》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救济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引导其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而且对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减少错案,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有代表认为,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引导主要是通过举证告知来进行的,因此,要使法官的引导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应强化举证通知书作为一种正式法律文书的地位和权威性,以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举证通知书的内容要因案制宜,并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许多代表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并就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以及举证通知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以规范的法律文书引导当事人正确地举证;除举证通知书外,法官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还可以以电话等方式口头提醒当事人,平时也可接受当事人就举证问题的询问;将举证通知书与举证须知分开,举证通知书主要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过期举证的责任,强调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关于证据的类型、形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事项则可列明于举证须知之中。

  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九条对自认之外的其他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有些代表认为,《证据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判、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只能约束案件的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应产生预决效力。因为如果第三人在其他案件中要否认这些生效裁判、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按该规定必须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而第三人并不一定了解这些案件的情况,要求他对此进行充分举证是非常不公平的。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判、裁决的预决效力是其既判力的当然延伸,《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没有就第三人作出例外的规定,不能做扩大解释。如果这些裁判、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是错误的,第三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在座谈会和研讨会上,律师们普遍反映取证比较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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